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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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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希望通过交往双方真实、真诚和正当的商谈途径,为道德共识寻求到一个规范性的前提。商谈伦理学为谋求道德共识所作的探索,对于解决价值多元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有机整合富有启示意义;但商谈伦理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把型构伦理共识的使命完全托付给语言,指望凭借语言就能"包打天下",有明显夸大了语言作用的嫌疑。  相似文献   

2.
张奎 《兰州学刊》2014,(10):103-106
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状态,司法是社会运行诸环节中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杠杆。然而,它有时会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产生严重的张力,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关系,智巧地实现司法的实质合理性,成为考量司法技艺水平和法治进步程度的标杆。司法实践中,要善于从多角度透视而适时巧妙地突破法律形式的樊篱,尽可能转换角度摄取妥善解决案件的正当化因子,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精神基础,提供强劲的实体和程序保障,由此,法律商谈理论构成实现实质合理性的重要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3.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商谈伦理学以可普遍化原则和话语伦理学原则为核心内容,映现着哈贝马斯在伦理学探究中的反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神以及对互主体性原则的坚持。通过赛博社群成员之间的商谈建构赛博空间商谈伦理,需要理想的商谈环境和伦理商谈机制。赛博空间商谈伦理建构的难点和落脚点在于赛博空间道德主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4.
道德与法自古以来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而道德与伦理又是一对常被混用的名词,对于凭借国家强制力得以存在的司法来说,区分道德与伦理实为必要。伦理以其不同于道德的理论内涵,多角度"左右"着司法审判工作,其中,社会伦理通过内外在双重方式影响法律的制定,并以"左右"法官自由裁量的形式影响审判,司法伦理则通过程序的外表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两者合二为一地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6.
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政治哲学话语模式的深刻反思,哈贝马斯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这种新的商谈理论是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民主形态,它表明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理论的系统与生活世界范式转向事实与规范的司法与民主范式。然而,此种转向并不意味着断裂,应该说新的民主模式是对交往合理性的积极回应,在程序主义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中总有商谈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回现。商谈伦理所坚持的普遍性、论证性和主体间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程序民主的建制化过程。在此意义上,阐释商谈伦理原则有助于我们对哈贝马斯商议性政治理论的基本理解。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司法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在中国本土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一种司法形态.这种司法形态因与外界完全隔绝而呈现出独特的伦理特质,这些特质的生成主要受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形态和社会历史文化的深刻影响.对这种伦理性特质及其形成机理进行深层剖析与理性评判,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汪怀君 《北方论丛》2011,(5):140-144
"交往理性"是理性的崭新形态,它再次张扬了理性价值。以交往理性为根基所形成的道德实践即为商谈伦理。商谈伦理是交往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依从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基本价值规范而达致相互理解的过程,它能够克服"道德分化"的困境,形成非强制性的伦理共识。而伦理共识的最高境界就是在面对差异与分歧时人与人之间能够相互宽容、相互包容。  相似文献   

9.
司法伦理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司法伦理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对司法伦理教育缺乏足够重视,因此,法学院校应充分认识司法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构建司法伦理教育内容体系,强化司法伦理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  相似文献   

10.
刘峰 《社会科学论坛》2010,(18):42-48,57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设计,只有在对启蒙的反思与重构中才能找到现代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他通过重构商谈伦理,诠释了道德的内涵,构建起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依靠理性的信服力,通过主体间的交往理性,旨在达到一种自由的商谈。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原则的践行即是如何达到商谈伦理的普遍化以及对现实道路的探索,以秉承启蒙理性的精神。而他所主张的交往理性的现实指向即是商谈伦理与普遍共识,也正是在这种商谈伦理所达到的道德共识中,普遍化原则实现了理性的统一性,使商谈伦理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11.
媒体监督司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媒体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与司法的伦理冲突日益彰显,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对媒体监督司法重新审视,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自始至终关心的问题.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到包括法兰克福学派在内的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的理论家,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批判时均致力于对其文化、意识形态的批判.这一点在葛兰西主张的"文化霸权"理论与哈贝马斯提倡的"商谈伦理"中得到较好的体现.文章拟对二者的意识形态批判思想予以比较.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里,随着权力的分合变换和物质财富的急剧积累,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权力和利益的驱动而变得日趋疏远,甚至充斥着紧张与冷漠。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曾试图通过建立一个"理想的商谈环境"来实现主体间合理有序的商谈、沟通。本文以理想商谈环境是批判工具理性的现实需要为切入点,分析探讨了商谈环境的四项条件,论述了普遍语用学在理想商谈环境转为现实商谈环境的基石作用,概括性地对哈氏的商谈环境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4.
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与伦理结合的内在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科学揭示司法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及司法伦理的本质,对于完善人类的科学司法之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司法伦理研究存在的一个根本缺陷是没有从理论上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本文认为,司法伦理的存在是由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司法本身内在地具有道德性;司法的道德性表现为司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司法伦理就是这样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司法的道德性规定为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实现伦理在司法活动中的支撑作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16.
法官与律师之间暧昧的关系经常是法社会学关注的热点,然而,我国学界对此种关系缺乏较为新颖的研究,如果将两者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以"和谐"视野进行审视,那末,传统和现实都有着两者关系协调性的根植环境.文中通过实证解析,探求了"和谐"应当作为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17.
商议式司法是当事人各方以沟通理性为指导,抛弃单纯对抗,通过商谈与合作解决矛盾纠纷,消解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共识的解纷模式。中国农村解纷的商议式模式基本特征在于以主体间的沟通互动为基础,遵循合理性的司法程序,并强调法律因素和道德因素的互补。实践中它表现出较为广泛的类型,并依次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领域。  相似文献   

18.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19.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20.
行政司法本质中蕴含着丰富的正义价值追求: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正义实现、保证公共权力实施的正义性、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为公正诉求提供实现途径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司法正义价值的实现面临着诸多伦理困境:制度设计上的权力扩张倾向导致制度正义缺失、运行程序的不正义倾向导致不当行政裁决、行政司法主体的不当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等。保证行政司法正义价值实现的伦理路径包括:行政司法制度设计应体现正义价值、行政司法权运行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健全行政司法主体道德约束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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