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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荟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94-9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00-104
将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研究论文繁多,但是,这些研究对该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个体性的,其影响面相对较小;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群体性的,影响较大。抽象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机关在善后处理群体赔偿时,由于公众证据错综复杂,可能面临巨大的问题,很容易陷入混乱,甚至引起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在行政诉讼法中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审查范围之前,必须有配套的措施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抽象行政行为受诉的合理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耀海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2):24-26
目前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导致众多弊端,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相悖。因此,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促使行政部门公正地行使其职权。 相似文献
5.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当前我国学术界依然充满争议。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有利于与行政复议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6.
杨士林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1):87-90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主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司法权介入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非意味着法院不对其进行审查,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中附带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法院司法权完整的体现,也是公正裁决案件的必然要求。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以完善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7.
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交易这四种类型.认为我国现有的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垄断问题的方法存在多重缺陷.应采用立法听证的方式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应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使违反反垄断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能接受法院的审查;应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限制竞争产生损害后果时,使受损者有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8.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值《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化势在必行。透彻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确定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无可回避和忽视的焦点。 相似文献
9.
陈绍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5):11-13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是实现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真正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本文就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表现及根源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1.
敖双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2):199-203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王麟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1(1):23-26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3.
金伟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2):54-59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除了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外,有权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鉴于我国有关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4.
姜芳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63-66
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一直是困扰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及行政法学者的一大难题,单纯依靠诉讼中发现问题之后在修改案中增加列举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深层原因是没有正确理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中采用单一的"主体标准"确定被告。只有纠正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重新构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并辅之以健全的制度设计,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行政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卫华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6(5):106-108
从行使行政职权和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主体看,行政合同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从合同条款的成立和效力看,行政合同行为又具有双方合意性.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特性,是借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罗许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2):232-236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相当薄弱。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使这一理论问题凸显出来。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其作用的对象广泛,比具体行政不作为更具有危害性,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侵权行为的范畴,对其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8.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太高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6):47-51
无效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否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不具有公定力;不具有约束力;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9.
魏蕾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6):48-51
随着公共行政变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突破原有思维的影响,进一步界定行政行为的概念,扩展其范围,以改造和发展现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促进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适应公共行政变革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欧阳君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4):48-56
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内部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无一致观点,这不仅导致了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管理的混乱,还致使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顿.土地征收行为属于多阶段行政行为,按照显名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应为公告机关,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只是审批机关的参与行为,是行政内部行为.但是,借鉴台湾地区尤其是德国的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应属于显名主义原则的例外情形,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认定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对于构建土地征收行为的正当程序及明晰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