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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郑某与杨某是邻居,老伴都去世得早,儿女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平时,两位老人互相关心,特别是郑某腿摔断后,杨某日夜照顾。1997年,两位61岁的老人为了更好地互相照顾,意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老人的子女都竭力反对,未能去领取结婚证。虽然未能领取结婚证,但阻挡不了他们相互关爱、相伴相依的决心,举办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就同居了。2008年元月,郑某因车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4.6万元。另留下8万元存款单在杨某处。郑某儿子将存单挂失并取走存款。杨某将郑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和存款。郑某的死亡赔偿金和存款杨某能继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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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丽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1-44
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生命权救济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缺失、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难以适用、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合理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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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读者来电咨询:2001年,我与妻子邹某因无法生育,抱养了杨某夫妻生育的孩子,双方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孩子在随我们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均由我们支付,杨某夫妻未向我们支付任何费用。2012年1月12日,孩子在放学的路上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与司机共赔偿孩子死亡赔偿金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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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3年前,我与老伴退休后决定去乡下养老。经亲友介绍.乡下农民于某将自己居住的一间平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因为于某答应能通过关系办理过户手续,我就同意了。我交了2万元定金后.于某顺利为我办理了过户手续。看到登记在我与老伴名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我非常高兴.于当天就支付了其余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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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翠香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名称、性质、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并不统一,学界观点各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具体.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三部分;其中直接损失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死亡赔偿金以全国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5年;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定额部分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5万元的数额,弹性部分由法官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亲属的具体情形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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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不久,我丈夫车祸身亡,肇事方给予了死亡赔偿金12万元。当我怀着沉痛的心情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丈夫生前好友杨某持一份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找到我。判决书上写明,20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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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1月,我妻子不幸遇交通事故身 亡。经交涉共获赔偿金20万余元,其中 死亡补偿费为14万余元,请问:这笔死 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我是否有权分 割这笔钱? 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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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洛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北京有一家商贸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的买卖。2011年10月,因杨某开设的某公司拖欠我的货款达4年之久拒绝偿还,我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给我本金130万元,利息30万元。二审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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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言胜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23-126
现行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依据是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语言表述词不达意,易被误读,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议;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对生命权本身的损失没有补偿,违反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将现行的“死亡赔偿金”改称为“预期收入损失”,保留“死亡赔偿金”称谓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实行平等赔偿、定额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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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9):75-80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未经法律授权的单位作为原告主张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案件采不予受理的态度,对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立法没有规定是一种缺憾。无名氏死亡"有权获赔,无人主张"是不公平的。立法应当明确授权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作为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赔偿权利人法定期限内没有出现的,该死亡赔偿金直接应转为社会救助基金并依法严格管理。侵权人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险范围内对侵权人予以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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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丽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3):78-81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近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当前法律对死亡梦偿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往往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文章试图通过案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并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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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2006年8月,借款人黄某与出借人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我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主协议上签了字。黄某与于某的借款协议约定,于某向黄某出借款40万元人民币,期限10个月,但合同没有约定我的保证责任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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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松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2):68-72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系对生命权的侵害,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然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有代表的学说为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分析现行规定、从理论对比的角度探求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方面旨在澄清理论上的争议,另一方面力求为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运用提供帮助,以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