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3.
4.
5.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除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外,继父或继母虽未抚养教育过继子女,但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相互间也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解除,以使继子女或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6.
7.
8.
于红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赡养老人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在物质上提供的帮助 ;从社会学上讲 ,赡养也指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直面全球老龄化危机 ,我们应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9.
张仁玺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72-76
汉代家庭实行的是父家长制,父有教育惩罚子女、掌管家产、卖子、决定子女的婚姻等权力,但同时也有抚育子女、维持家庭生存的义务。子无权力可言,只有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安葬父母、祭祀父母等义务。汉代家庭中父子的不平等,主要是受到了当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汉代的父子关系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
目前,社会上“冷漠”现象是十分普遍的。究其根源,既有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从心理学上分析,专家认为,这是由于“责任平摊”,也就是在遇到危机时,在场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责任感越低。大家都可能认为,自己不伸手援助,别人一定会挺身而出,最后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见死不救”罪,比较接近的是“不作为”的罪名,但要构成“不作为”,要有个前提,即这些人具有一种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消除冷漠感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该从制度上确保“见死有… 相似文献
11.
黎慈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47-5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2.
栗占荣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4,(5):82-84
当前,不抚养一方妨碍抚养权利行使是我国子女抚养权判决执行难的一个突出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权判决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拒不交出子女的父母一方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明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规定的情形,简化子女户口迁随抚养一方的手续等法律措施,保障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14.
15.
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16.
美国社会经常被描绘为儿童的天堂,中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地狱。那似乎是个人情冷漠的国家,法律规定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大多数老人与子女分居,他们在生活难以自理时,可选择入住养老院。子女与父母似乎无亲情可言,更无孝顺可讲,我从前也这样看。但我在美国生活9年之后,却完全颠覆了以前的印象。 相似文献
17.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18.
陈丽华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8(2):39-42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权的设置宜根据父母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得随意剥夺,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应的给付比例。 相似文献
19.
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38-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其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常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相似文献
20.
巩姗姗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46-51
亲权法律关系诸要素之争,源于亲权属性之争,认为亲权不是权利义务的结合,是父母的私权利。提出亲权权利主体只能是父母;义务主体分为特定和不特定义务人;客体不是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而是父母对后代的自然情感利益;未成年子女不是亲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受益人;内容是亲权得以依法表现的具体形式;认为抚养义务不是亲权内容,而是特定范围亲属间的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