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扶养: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抚养: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抚养教育。又称抚育。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长辈,应尽抚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其主要内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对父母应尊重、关扶养…  相似文献   

2.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有些子女不仅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还编造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其表现如下:1.父母再婚可以不赡养。 田老太太中年丧夫,去年9月,她与邻村丧妻的江老汉结为夫妻后,其子女认为母亲找到归属以后,他们就不用再履行赡养义务了,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再婚后,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绝不能以父母…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我儿子在结婚以后,常因家庭经济花费问题与我们发生矛盾,我一气之下,就让他另找了房子单独生活,彼此不相往来,为此,我还立下了一个字据:“活着不养,死后不葬。”现在我已经70多岁,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银川市:张万亮张万亮同志: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相似文献   

5.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除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外,继父或继母虽未抚养教育过继子女,但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相互间也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解除,以使继子女或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儿子12岁时,因患病后治疗不及时,留下了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现在我们也已经年老,请问,在我们去世后,他的法定扶养人应当是谁? 银川市:温海温海同志: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我儿子苏义长期以来对我们老两口不管不问,我们只靠我一个人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老伴又常年有病,生活十分困难。我多次向儿子要赡养费,他都不给。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审理。最近我老伴又因病住院,急需交纳住院费和医药费,请问,在法院判决之前我能否要求让儿子先付给我们些赡养费? 银川市:苏庆荣苏庆荣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相似文献   

8.
赡养老人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在物质上提供的帮助 ;从社会学上讲 ,赡养也指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直面全球老龄化危机 ,我们应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9.
汉代家庭实行的是父家长制,父有教育惩罚子女、掌管家产、卖子、决定子女的婚姻等权力,但同时也有抚育子女、维持家庭生存的义务。子无权力可言,只有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安葬父母、祭祀父母等义务。汉代家庭中父子的不平等,主要是受到了当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汉代的父子关系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
林杨 《社区》2004,(3):53-53
目前,社会上“冷漠”现象是十分普遍的。究其根源,既有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从心理学上分析,专家认为,这是由于“责任平摊”,也就是在遇到危机时,在场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责任感越低。大家都可能认为,自己不伸手援助,别人一定会挺身而出,最后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见死不救”罪,比较接近的是“不作为”的罪名,但要构成“不作为”,要有个前提,即这些人具有一种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消除冷漠感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该从制度上确保“见死有…  相似文献   

1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2.
当前,不抚养一方妨碍抚养权利行使是我国子女抚养权判决执行难的一个突出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权判决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拒不交出子女的父母一方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明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规定的情形,简化子女户口迁随抚养一方的手续等法律措施,保障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百姓生活》2013,(7):27
读者问:我今年20岁了,正在江西某大学读大二。父母2005年离婚,我由父亲抚养,我生母每月支付我100元抚养费。我今年初开学时,因学费不够请求生母再给付我学费,但未能如愿。请问,我能通过法院判我生母给付我学费吗?律师解答:你如果就现在的情况起诉到法院,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你尚在大学读书,不能独立生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具体解释,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14.
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看,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和救济四大领域。 一、养老保险 欧美国家的一个传统是,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但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退休老人的生活几乎完全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相似文献   

15.
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16.
臧南 《新天地》2011,(4):28-29
美国社会经常被描绘为儿童的天堂,中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地狱。那似乎是个人情冷漠的国家,法律规定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大多数老人与子女分居,他们在生活难以自理时,可选择入住养老院。子女与父母似乎无亲情可言,更无孝顺可讲,我从前也这样看。但我在美国生活9年之后,却完全颠覆了以前的印象。  相似文献   

17.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18.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权的设置宜根据父母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得随意剥夺,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应的给付比例。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其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常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相似文献   

20.
亲权法律关系诸要素之争,源于亲权属性之争,认为亲权不是权利义务的结合,是父母的私权利。提出亲权权利主体只能是父母;义务主体分为特定和不特定义务人;客体不是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而是父母对后代的自然情感利益;未成年子女不是亲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受益人;内容是亲权得以依法表现的具体形式;认为抚养义务不是亲权内容,而是特定范围亲属间的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