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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靳相木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83-84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由于历史和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原因,未能成功。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物权立法已经成为时代要求。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使得中国迟迟没有一部《物权法》。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的制定和审议,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刊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围绕如何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笔谈。 相似文献
2.
王敏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76-77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由于历史和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原因,未能成功。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物权立法已经成为时代要求。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使得中国迟迟没有一部《物权法》。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的制定和审议,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刊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围绕如何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笔谈。 相似文献
3.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5):21-28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内容涉及完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自然人“更正权和删除权”的义务保障,以及个人信息(数据)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章正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30-34
在我国,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其《宪法》依据可能只是《宪法》的一、二个条文,《宪法》的任一条文并不是针对任何的部门法都无条件地适用。《草案》的《宪法》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5条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此外还有第13条关于收入储蓄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宪法》第12条主要是《刑法》上惩治侵犯(公共)财产罪的《宪法》依据。《草案》对不同性质所有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但也有例外,这符合《宪法》关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12条和15条之间不存在抵牾。《草案》和《刑法》各有其性质和方法,亦各有其《宪法》依据,二者可以同时合宪。《草案》细化和完善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草案》不违宪。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它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因为这里的物不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都是以公物为主体的。这里的物不只是私物,这里的权不只是“私权”,更不存在什么“私法”物权法不能离开宪法而独立存在。因此,必须把物权法与宪法统一起来,说明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物权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物权法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不是独立的存在。物权法是反映和实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人提出宪法应该规定“超越所有制的所有权”,那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作法。他们的宪法都不规定社会经济制度,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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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付中强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81-83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由于历史和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原因,未能成功。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物权立法已经成为时代要求。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使得中国迟迟没有一部《物权法》。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的制定和审议,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刊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围绕如何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笔谈。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法律学者之间的争议非常大。自2005年底以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有升级的趋势,似乎上升到了政治与意识形态的高度。物权立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法律学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立足于中国实际,为制订出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作出自己的贡献,真正履行好学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曹培忠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86-87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由于历史和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原因,未能成功。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物权立法已经成为时代要求。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使得中国迟迟没有一部《物权法》。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的制定和审议,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刊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围绕如何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笔谈。 相似文献
10.
刘经靖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3):293-298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1.
关于《物权法(草案)·总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利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1):1-14
本文探讨了物权法草案总则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者认为,物权的概念中应当包括对世性,应当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区分所有权移转中的公示方法与他物权设定合同的公示方法,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增加实质审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异议登记制度,对有权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人作出适当限制,对于法院的确权判决和裁定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牛年伊始,南京楼市开春大有回暖之势,2月8日,由365地产家居网组织的“春晓行动——365万人看房团”第一季便吸引了2000多名南京市民参加.号称为“南京史上最牛的看房团”,活动不仅引爆了节后的南京房地产市场,同时,也引起了业界、舆论及社会的讨论狂潮。 相似文献
13.
侯国跃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3):58-66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理论界在物权法基本原则构建上的严重分歧,使得关于如何确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颇为必要和紧迫。物权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是,法律原则本身的特性、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技术的要求。以此为标准,物权法应当确立四大原则,即物权绝对、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区分原则,并以物权绝对为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14.
邹爱华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4):10-12
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5.
针对业已存在的以各种名义出售绿地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业主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取得特定绿地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在实践中,取得绿地的约定却无法达到明示的效果.属于个人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并未解决绿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权属仍不清晰.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6.
《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其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1):63-68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草案)虽然还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调整范畴,但由于农民工仍然属于农民的一种,当然享有农民应该享有的各种物权,我国物权法应该将农民工作为物权法的法律主体,直接纳入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8.
陈思民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96-99
《物权法(草案)》第88条确认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此条款的问世,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其焦点在于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冲突。实际上确定报酬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的宗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遗失物制度的实施。只有确认报酬请求权,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9.
竺效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4):71-75
环境资源法部门应当以被修正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其伦理学起点,以科学发展观为其政治思想基础。如果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该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就应当修改其法律目的条款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受不可恢复的污染、破坏,实现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0.
竺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47-50
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已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制度定位不准确、法条编排思路混乱、结构不合理、法条繁简失调、相关制度未能集中规定等不足。《环境保护法》的总则应明文宣示公众参与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前提和依据,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环境法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进而区分主体和行为的种类,分散地规定组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要点,为日后下位法的立法细化奠定制度架构。此外,还须确保每类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