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目前实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屡遭学术界与大众指责,舆论普遍认为,"同命不同价"现象违反了宪法和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的救济而是对死亡导致的现实利益损失的弥补,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差额化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当前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症结来源于模糊不清的定性与简单依靠法院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赔偿标准.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将死亡赔偿金彻底剥离为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体现生命价值的平等,对财产损失赔偿坚持当前的继承丧失说,根据受害人生前收入状况而非法院地人均收入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死亡损害赔偿中民众"同命同价"的法心理,并非仅是一种朴素的良好愿望,亦非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种不理性的社会需求,其具有价值观念的崇高性与实践理性的正当性。民众"同命同价"的法心理与学术界对之的批判,是法律专业化与制度技术化之结果与表现。我国现行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事实上观照了"同命同价"法心理,民众与学术界对"同命同价"之分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应建立新型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观照民众"同命同价"法心理,促进法秩序的妥当形成。 相似文献
3.
生命本无价.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本意是补偿死者未来可能的收入损失,其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保障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生活所在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城乡收入的差距是造成城乡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的根本原因.若因此判定"同命不同价"、法律规定不公,笔者认为这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属性这一司法解释的误读.社会中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人与人之间更趋完全的平等,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4.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同一事故中可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同命同价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亡赔偿并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受损利益的救济。死亡赔偿从扶养丧失说改采继承丧失说,赔偿标准采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体现了立法没有为了逻辑自治而漠视社会现实,但对城乡居民采用了两分法的计算标准,显然违背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初衷。今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必然取决于对有关利弊的实证分析而非抽象的逻辑推理。 相似文献
5.
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特有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二重性。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同认识与误解,并因此导致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别现象。消除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应当从理论源头建构符合损害赔偿目的性的体系。 相似文献
6.
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害生命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赔偿年限及利息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纳具体计算法即主观计算法,并考虑对死亡赔偿金的利息扣除采用城乡同一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采用"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赔偿,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仅区分不同的加害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不同方式的计算,而没有对死者是否成年予以考虑,使得没有继承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致死就只能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未考虑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我国应建立一个适于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考虑财产性赔偿、精神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实施。它的出台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无论在制度原则还是具体规则上,这部法律都突显出诸多法律亮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民事权利宣言书。 相似文献
9.
10.
《侵权责任法》死亡损害赔偿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尚付阙如、统一死亡赔偿金难以适用、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及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的问题,尤待解决.死亡赔偿金本质为消极可得利益赔偿,应采个别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可行计算方法;例外的统一死亡赔偿金,应缩限解释为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应有顺位限制,并应赋予拟制近亲属权利;一般应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但可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加以限定,并应设置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 相似文献
11.
刘秀光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7-92
无论经济学范畴还是法律领域,都确信劳动者的生命价值是可以计算和赔偿的。生命价值主流的计算方法有"意愿支付法"和"人力资本法"两种。尽管这些方法都有可取之处并且被广泛使用,但两种计算方法都不能实现对生命损失相对合理的赔偿。因此,应在吸收两种方法合理方面的基础上,通过划分不同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死亡率,估价其统计生命价值,最终确定"基准赔偿金+附加赔偿金"的赔偿方案。但是,这一生命损失赔偿方案,并不是司法部门的最终裁决,而只是对一种赔偿方案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在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有损害就应有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丧失损害进行的赔偿,它与伤害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应将它们并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 相似文献
13.
崔寒梅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26(4):15-15
探讨了死亡赔偿金已经是物质性赔偿而不再是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给付之后,应归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近亲属、配偶和子女所有,而不应该作为遗产共同分割。 相似文献
14.
陈燕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32-37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顽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以改变,实现城乡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的一元化,保证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地、同权、同价"的土地权利,这或许是解决目前城乡土地二元制度顽疾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5.
五保户与政府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不能因为对五保户的管理和供养取得对五保户的财产权利;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政府无权取得五保户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16.
17.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8.
在赔偿标准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条以劳动能力丧失为主、以收入丧失为辅,这并不妥当,应采用以收入丧失为准计算;在确定原告年度未来收入损失的方法上,《解释》第25条采用相对统一的计算标准,这并不妥当,应采用个别计算的方法;在计算期限上,《解释》以大致的"平均寿命"为准,这并不妥当,应以具体的"工作年限"为准;在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上,《解释》第25条并未要求它随物价水平上涨,这并不妥当,应追加这一内容。此外,消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准用积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以具体的"工作年限"为准。此外,消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准用积极收入损失的赔偿。 相似文献
19.
杨兴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
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者为维护版权人诉请赔偿的权利;二者为控制过高的赔偿金判决结果。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亦须在上述两方面进行适当的衡平考量。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完善《著作权法》第49条之规定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可以适时在《著作权法》第49条增设小总则,限制适用法定赔偿金的任意性、引进评定法定赔偿金额度的三层级结构、加重版权商业利用者举证责任负担以及设置正当法律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20.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