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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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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书证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应对目前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可将电子证据作为书证来看待,并作为直接证据采信.通过建立电子证据专家鉴定小组、电子证据数据中心以及专门的计算机取证公司可以解决电子证据在认定、收集等方面遇到的难题.  相似文献   

2.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与其相应的电子化表现形态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计算机犯罪中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类。在取证上还存在取证方式不恰当、保存技术手段缺乏、其他辅证没有提取等问题。应按照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的要求构建相应的电子证据采纳规则。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电子证据的调整。在确立一般原则基础上建立取证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5.
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必要因素,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要求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且还包含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收集、调取或提供的过程中,由于取证主体不合格以及方式不适当,都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从而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在法律上取消法院的积极取证权,赋予包含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取证权,明确当事人的取证权。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诉讼中,取证的手段合法性与证据的可采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即取证手段的不合法或者不恰当会影响到证据的采用。民事诉讼中取证活动缺少像刑事诉讼那样的严格要求和程序保证,在现实中表现也比较复杂。因此,在考虑取证手段与证据可采性关系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态度对待。  相似文献   

7.
针对网络取证因果关联证据融合方法存在的算法复杂、重现场景不够精确等问题,提出了基于隐马尔科夫模型的网络取证证据融合方法,阐述了应用隐马尔科夫模型进行证据融合的可行性。该方法以元证据序列作为随机观察序列,以网络入侵步骤作为随机状态序列,通过对元证据序列进行解码操作,找寻最可能的网络入侵步骤并据此回溯证据链。实验结果表明,与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多源证据融合方法相比,该方法的算法复杂度和抵御干扰项的能力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该方法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较精确地重现网络入侵的犯罪现场。  相似文献   

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一种查证率极低的高技术犯罪,因其危害的严重性成为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存在于所有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之中。动态电子证据的取证将成为有力的司法武器,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动态取证进行探讨,以期设计出合法有效的动态取证系统。  相似文献   

9.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和资源使用方式发生深远变化,记录虚拟世界各种活动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明显。相对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与证据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应以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为着眼点,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为出发点,探究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0.
陷阱取证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会引起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为了更好地规范当事人对陷阱证据的使用以及平衡民事证据法发现真实、解决纠纷等目的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建构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从立法路径看,要明确界定陷阱证据的定义和表现形式、限定陷阱证据的适用范围、设立补强证据规则并完善当事人取证保障措施;从司法路径看,要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官裁判标准并设立证据排除的异议程序。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原则上具有证据能力.但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赋予其证据能力将有可能造成非法取证行为的滥用.克服非法取证行为滥用的方法是:如果非法取证系法院所为或取证行为触犯了刑法或侵犯了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则对所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情况下的非法取证,可提起非法取证侵权之诉,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克服非法取证行为的滥用.  相似文献   

12.
瑕疵证据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国侦查机关不规范取证的形形色色。然,瑕疵证据制度的出台不应当是为了发展出更多瑕疵,而在于规范和减少瑕疵证据。由于对"瑕疵"标准缺乏合理并具可操作性的界定,可能会导致瑕疵证据适用的泛化,不利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和实现司法纠错功能。要寻求减少瑕疵证据的路径,需要科学界定瑕疵的判断标准,完善取证制度,提高取证质量,细化瑕疵证据的补救方式,完善瑕疵证据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刑事司法实践中,实务界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52条的规定,采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依据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只有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进行刑事取证,有权取证的主体并不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私人主体,并据此认定私人取得的证据因主体不合法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没有证据能力,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可采的。域外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中通常对私人取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私人取证予以合法化,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私人取证进行价值分析,对其背后的价值冲突、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打擦边球"的特殊取证方式,即刑事中的诱惑侦查、民事中的陷阱取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这些取证方式因为存在合法与非法的争议,造成了整个司法实务适用的不确定性。民事案件中,在用尽正当手段仍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陷阱取证。这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得到了肯定。但为了防止更多的私人违法收集证据影响整个司法体制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依据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参照刑事诱惑侦查的成熟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善意机会提供型证据的证据能力,区分不同情况讨论恶意诱发型证据的证据能力。具体实践操作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有关陷阱取证的基本原则,如目标明确性原则、利益相关者原则、行为适度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同时,赋予法官审查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权,让检察院适当、适时、适度地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赋予原告立案预备登记权,被告对非法陷阱取证的异议权;此外,还应当完善相关的制度建构,如建立完整的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制度、建立完整的规范陷阱取证适用程序和诱惑性证据可采性的制度、建立完善的着重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公证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这样有利于平衡加害人、受害人之间的权益,最终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15.
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电子证据具备诸多独特的技术性特征,其收集程序有异于传统证据。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而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三类。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对收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采取相对应的收集手段,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遏制暴力取证行为是保证证据有效性的重要措施,而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又是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要遏制暴力取证行为,就必须先确立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分析遏制暴力取证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国外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三个法理基础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状况,我国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法理基础应是人权保护与抑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综合体系。  相似文献   

17.
经济犯罪在我国已经呈现高发态势多年,但一直难以有效的遏制其发展,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经济犯罪发现难和取讧难,而取证难又是打击经济犯罪中的难中之难。经济犯罪因其具有发案的延迟性、证据的特殊性,在侦查时取证的及时性要求高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然而,由于经侦队伍素质不高、经济犯罪伴随大量的官员腐败、普通群众配合取证消极、犯罪证据易变、犯罪行为空间跨度大、证据转化较难等原因,严重妨碍经济犯罪侦查的及时取证。加强经侦队伍建设、掌握经济犯罪规律、采用一般与特殊手段相结合的侦查方法、加强与金融等部门的协作是解决经济犯罪侦查取证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私人违法取证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通过结合域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方在取证举证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对于私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以不排除为原则可能更为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应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但可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协调一致,还顾及了我国目前私人取证的极大需求和弱势地位,同时也不致一味采纳所有违法取得的证据而造成更大的侵权。此外,一些相关的制度措施也必须完善,以期在明确易行地解决私人违法取证问题的同时,也能够预防未来的私人违法取证现象。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目前网络体系中存在的不利于网络取证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和设计了一种分布式网络实时取证系统。该系统通过不断监视和分析网络内部的运行情况,在保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确定网络入侵者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然后提取和分析入侵者犯罪证据信息,并实现证据信息的完整性保护和验证。最后,通过时间线性化实时融合,生成入侵者犯罪证据。  相似文献   

20.
法官调查取证制度的合理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都学坛》2015,(6):70-74
法官调查取证是与诉讼模式选择密切相关的重要的诉讼制度。法官调查取证在时间上应当在庭前完成,主体上由专门庭前法官承担,在方式上、原则上采取间接取证和例外直接取证。按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庭前的法官调查取证,不是庭审程序的必经程序。一般情况下庭审程序之前没有法官调查取证程序,只有在遇到法定情形才可能为之,即庭审程序前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法官调查取证,庭前取证服务于庭审程序,通俗是说庭前调查取证程序并非必设,即便启动时也只能限定在最小范围和有的确需要调查的必要,并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或者之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以衡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而提升价值绩效,最终形成制度性的"中国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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