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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4
在法西斯统治之下,人被异化为国家实现权力集中的手段,进而成为被独裁者操纵的暴力工具,“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成为践踏个人尊严、实现独裁统治的道义力量和煽动口号。在当代法治中,“人的尊严”是人类汲取战争教训的积极成果,并已成为国际法准则和许多国家的宪法原则,成为所有人权的价值依据和伦理基础。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之间是一种既相得益彰、又相互拮抗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对法治国家和公民行为都具有指导意义,警示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尊严,也要严格保护个人尊严。 相似文献
2.
本文直面对于尊严概念的质疑,坚信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人的尊严的主体与客体的辨析,区分人的尊严与人类尊严、尊严与尊严感、尊严与尊严权,体现人的尊严与人的生命之本源关联,并指出人的生命尊严有不同层次的内容,体现生命尊严的普遍性、平等性,以及它对生命伦理学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刘睿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33-39
“保障、捍卫和促进人的尊严”是当今政府与社会的基本理念,将这一理念转化为现实的理论前提是对“人的尊严”概念进行准确的把握。就国内外学界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及其演变的研究进行综述,并鉴于康德的尊严观对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影响,重点综述了学界对康德尊严概念的解读与研究;指出已有研究成果分歧的焦点、遗留问题及以后努力的方向,以期为当下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多种理论视角。 相似文献
4.
技术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技术自然属性是技术的本质属性,贯穿了技术产生和发展全过程;技术的社会属性产生和发展于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中。将技术看作人的存在方式,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为技术历史演进研究逻辑,理出在人追求自由王国的过程中,技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历史演进过程:人的依赖下的技术以追求自然解放为目的,技术表现为自然属性;物的依赖下的技术被资本家私人占有并在资本逻辑下异化为资本家抽象统治的手段,技术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辨证发展;自由王国下的技术为人自由意志的实现中介,技术表现为更高级的自然属性。 相似文献
5.
王福玲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人人平等享有不可侵犯的尊严,这一理念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然而,尊严的实现在康德看来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在社会中得以完成的。在当今社会,社会歧视是阻碍实现平等尊严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消除社会歧视,实现人的尊严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因此,从康德的视角入手,探讨当今社会歧视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对探索消除社会歧视和实现平等尊严来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6.
7.
夏自军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2):18-23
实现人民梦,根本在于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尊严。人的尊严具有丰富的内涵;人的尊严是实现人民梦的价值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实现人民梦就要敬畏和关爱生命、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提升思想品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的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道尊严、人品尊严、人格尊严、人权尊严。 相似文献
8.
夏自军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9-44
实现人民梦,根本在于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尊严。人的尊严具有丰富的内涵;人的尊严是实现人民梦的价值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实现人民梦就要敬畏和关爱生命,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提升思想品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的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道尊严、人品尊严、人格尊严、人权尊严。 相似文献
9.
刘睿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5):571-576
尊严需要教育的启蒙,进行任何形式的尊严教育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对何谓尊严教育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界定。尊严教育以引导个体自觉、理性捍卫人的尊严为基本目标,即通过各种方式有意识地引导个体平等尊重人的人格和合法权利,以保障人的尊严;通过各种方式有意识地引导个体不断进行道德完善和自我创造,以提升人的尊严。尊严教育以培养人的尊严意识为中心任务,即培养人在观念和行动中理性的尊严意识。尊严教育以构筑一切教育的灵魂为价值定位,即渗透到所有教育活动之中,并将“捍卫人的尊严”落实为一切教育活动的最高原则和限制性原则,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是尊严教育的主要渠道。 相似文献
10.
王大贤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5
过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什么是尊严?如何让人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古今中外学者和政治家们长期探索的课题。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当代中国人对尊严实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尊严的本质,分析当代人尊严的基本诉求,探讨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满足人们尊严实现的需求,是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王红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2):72-76
孝道作为以人为发生对象的社会价值,其本质解读离不开人的自身属性。以人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作为孝道本质解读的基点,孝道本质的理解就产生了层次性。基于人之自然属性,孝道一般本质可以理解为贯穿于一切人类文明的"爱";基于人之社会属性,孝道的特殊本质可解读为专属于儒家思想的"和"与"忠"。孝道本质适用类别和范围的差异是孝道本质层次性的根源,孝道"爱"之一般本质普适于当前社会,而特殊本质之"和"与"忠"则会消失或转变。因此,新时代实现孝道本质理论创造性转化的突破点在于探求孝道一般本质在新环境下衍生出何种新的特殊本质。 相似文献
12.
13.
道德责任及其基本属性刍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高湘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1-4,48
以往伦理学界在对"道德责任"的界定上,大体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思路和具体定义.其中比较完善的思路和定义应当是立足于语言学词典中对"责任"的一般含义的解释,加之以伦理道德方面的特殊限定来界定"道德责任"概念.概念认为"道德责任"即道德主体在道德上的分内应做之事和应当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所承担的道德过失.就其赖以生成的客观背景来看,道德责任具有鲜明的"习俗文化依赖性".就其存在形式来看,道德责任具有"非制度化性和非严格明确性".就其对于道德主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关系的存在形式来看,道德责任具有客观性.就其对于道德主体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的实现来看,道德责任具有鲜明的主体自为性和自律性. 相似文献
14.
杨风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2):83-86
人口是个群体概念,与人、人类有质的区别,人口属性与人的属性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人口是由个体的人所组成的,但是个体的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并不必然地被群体的人1:7所表现,作为群体的人口有时难以直接表现出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 相似文献
15.
道德继承既是人的存续方式,又是人的存在保障,它以妥善安置因生命、物质的二重生产而产生的诸种关系为目标,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属性。从形式上看,道德继承是一个在时代精神的监督、引导之下,输入旧道德命题,通过对旧道德命题形式层面的抽象继承和经验层面的批判继承从而输出新道德命题的过程,新道德命题相对于旧道德命题具有承启超越性;从内容上看,道德继承包括了以下要素:生活在同一文化共同体中的理性存在者是道德继承的主体,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是道德继承的对象,对道德文化与物质文化变迁中产生的"堕距"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失调的消除是道德继承的动因,对道德命题的分层继承是其转化机制。因此,道德继承从整体上看具有完备性。 相似文献
16.
针对当前理论界对人的尊严的探讨没有从元理论的角度阐明尊严问题是如何进入人类视野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哲学本体论的人学转向、人与制度伦理关系的异化及尊严在历史与社会中的表现形式三个方面给出答案。始自古希腊的哲学本体论的人学转向预示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思考,这是人的尊严凸显的历史前提;人类在自己创造的制度中异化为工具而不是目的,标志着人与制度伦理关系的异化,成为人的尊严凸显的根本原因;并最终通过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17.
程新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当今被广泛使用的尊严一词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从古罗马时期起源,经历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再到启蒙运动时期,直到现当代,其涵义是逐渐变化的。相应地,其在伦理学上的侧重点也不同。在西方传统文化中,尊严一词主要用于宗教和哲学领域,其涵义相对固定,侧重于每个人要活出自己的尊严,即强调每个人自己要追求理性和道德上的卓越,使自己获得尊严。这种尊严在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个人对自己的尊严负责。在现当代,尊严一词主要用在政治、法学、生命伦理领域,虽然它被用来作为人权的基础,然而其涵义却是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侧重于每个人作为人类一员生而具有的高于动物的固有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别人要对自己的尊严负责。今天,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人的尊严理念受到全面挑战,如何回应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8.
杨云飞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5-14
为人的尊严提供严肃的哲学辩护,是康德思想的核心关切。当代学者对康德的尊严观主要有两种解读:一是尊严作为某种绝对价值,体现为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自由能力,并构成了尊重人的权利的根据;二是尊严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可理解为优越性或某物高于另一物的地位,但并不构成现代社会中平等人权的根据。这两类解读各有其利弊。解答争议的关键在于澄清何谓尊严的主体。通过对康德核心文本的分析,可以得出两大类道德意义上的尊严主体:一是理性存在者本身或道德人格本身,二是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活动所展现的不同德性。两类尊严主体的根据在于自律这种纯粹实践理性能力。康德式双重尊严主体涵盖了两种尊严范式的基本特点:与道德人格相应的同等尊严,对应着绝对价值;与德性实现程度相应的不同尊严,体现了关系性的规定。基于道德人格的同等尊严,确立了不可剥夺的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表明了基本尊严和法权的绝对性。当代少数学者消解尊严绝对性的尝试,实际上源于混淆了不同的尊严主体。康德的尊严观确立了平等尊重的底线,凸显了尊重权利与改善德性的价值,还能兼容诸多社会性价值要素,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宪法上“人的尊严”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李累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6):129-136
宪法上“人的尊严”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具有普遍性。经过发展,它最终覆盖了排除干预的消极权利和请求国家给与生存照顾的积极权利。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围绕如何实现“人的尊严”,出现了不同的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机制应当在遵循有限政府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20.
倪志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61-67
从客体即从抽象性理解、还是从实践即从现实性理解人的本质和属性,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人的本质和属性观"与旧唯物主义"人的本质和属性观"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教科书对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和属性观"理解的根本性缺陷,是不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和属性观"问题。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和属性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根本转变对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和属性观"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澄清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和"人的属性"等概念的科学内涵,有利于科学地解决人们"人的本质和属性观"的完善和发展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