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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礼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61-64,92
“双规”期间如实供述是否应当以自首认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对此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自首予以认定。这有刑法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立法原理几个方面的合理根据。但由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在几种特殊情形之下则作为例外,不应当以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2.
於贤淑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4)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二者虽然同属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范畴,却有着明显的界限与认定标准.认定自首的基本路径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从成立条件不同、本质特征不同、主体不同、法律要求不同四个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界限.在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情况和立法精神,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两个构成要件探讨一般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从准自首的主体范围、供述的内容性质探讨准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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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有相当的困难。文章分别对上述四情形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做了探讨,并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婚姻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闵星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与自首的认定同等重要,因为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的认定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也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最终保证。目前刑法学界对自首的认定有较多的论述和研究,但缺乏对自首者适应的量刑的研究,而刑法第63条及其以后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因此,各地司法部门在适用这一法律制度时,难以正确理解。笔者试图通过对自首的量刑原则的研究,来探索和完善这一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周玉文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4-6,19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人责任大小决定交通肇事罪有无及轻重的规定不合理;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按不同情况也可以认定自首;“其他恶劣情节”既应当包括客观方面的实际损害,也应当包括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7.
徐文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本文在介绍了我国自首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后,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并就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的处罚以及自首与立功、坦白的界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论单位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91-94
单位自首在 97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造成实践操作的困难。讨论何为单位自首 ,谁能代表单位自首以及单位自首如何处罚 ,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单位自首并据此对单位及责任人员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9.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相似文献
10.
金飞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3)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作为犯的判决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数量居多.虽然在理论上,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通过不作为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缺乏等价性的考察,不当扩张了入罪范围.在涉及多人的不作为犯判决中,认定为同时正犯和共同犯罪中主犯的情形居多,认定为从犯的情形较少,这是因为不作为共犯理论中,原则正犯说存在缺陷,导致实践中不作为的共同犯罪一般认定为主犯.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的未遂在认定上较为谨慎,一般要求不作为的成立以造成实害后果为前提,这样的做法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1.
丁婷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2):45-49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罚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自首从宽制度的贯彻执行,它至今仍规定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在惩治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从自首制度的历史轨迹、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的处罚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王飞跃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5):47-5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应当结合影响行为人供述的认识过程、记忆过程和表达过程进行.行为人以其表达能力将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保存及时向办案机关进行足够叙述,就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制度中,应当建立"如实供述"有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程度与自首从宽处罚幅度的对应关系.余罪自首中,行为人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选择性罪名的,只要前后行为对应的具体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就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行为人主动交代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同种罪行",应以生效裁判对行为人主动交代行为的定性为依据来认定. 相似文献
13.
徐安住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48-153
案例的实证分析能够检验和深化理论研究,能够突出司法认定的难点并提供参照的释疑思路。对《刑事审判参考》28个自首案例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功利价值和给与罪犯亲友的人文关怀价值。自首成立要件中必须包含接受审查裁判的要素,二要件和三要件没有本质差异。主动性的理解偏重分析行为人有没有主动投案的可能性,并不是局限于"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狭义理解。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服务于实体法意义的定罪量刑,主要犯罪事实就是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和加重处罚的构成要件事实。亲友介入的非典型自首认定依赖对自首本质的领会。 相似文献
14.
谭德凡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3):20-22
“特殊自首”已成为我国刑法自首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正确认识“特殊自首”的主体、内容以及刑法对其的处罚规定,明确区分“特殊自首”和“一般自首”法律界限,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5.
自首应该依据什么来认定,其根据为何?是刑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从刑罚的目的出发来阐述自首认定的根据,认为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而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因此,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足以。因此,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而对自首的认定也只能根据这个原理来认定。 相似文献
16.
试论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6):122-124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对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其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及时侦破案件有着重要意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做出明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7.
论准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从准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看,对那些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但人身自由尚未受到完全剥夺、尚有自动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不宜认为其属于准自首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人如实供述其有关罪行的,无论是以准自首论还是以一般自首论,都有一定问题;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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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刑事司法和审判实践中 ,聚众斗殴罪是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应区分其作用大小 ,按责论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聚众斗殴行为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关键在于明确“同种罪行”的确切内涵。在定罪量刑上 ,要切实把握立法本旨。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不容忽视斗殴行为的对偶性 ;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转化形态下有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构成要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俊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67-73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