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8 毫秒
1.
“第三者”如果作为概念存在,它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这类人的本质特征的正确反映。但是,行为者的特征只能从行为中得到表现,获得规定。所以客观存在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应该是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从目前比较一致的倾向看,“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如下行为:即无关者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大致描述,根据这种描述,合乎逻辑地只能把“第三者”定义为:“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人。”要使“第三者”这一术语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关键应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通常不外包括三个层次,即不道德、违法、犯罪。“第三者”插足作为婚姻家庭关系范畴内具有不正当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特征的行为,也具有这三个层次,并且,每个层次中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在人们的道德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不道德”这个层次,属于“婚外恋”;在  相似文献   

2.
饶雷际 《学术交流》2012,(12):56-58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受害者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法》中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明确,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受害者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机动车各方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也不是等价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出现违法建筑 ,责任单位将被重罚并强制拆除 ,设计、施工单位也面临取消设计资格 ,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新施行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处罚“株连”政策。无独有偶 ,广州市日前在11届人大24次会议上也通过《广州市违法建筑查处条例》 ,规定对违法建筑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工商、环保、卫生、文化、公安、消防、产权确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产权证 ,否则这些单位也将受罚 ,以使违法建筑无可利用之处 ,违法建筑人无利可得 ,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建筑现象。制裁违法…  相似文献   

4.
根据不久以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八个大城市的统计,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约占40%至50%。“第三者”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益注意的一个问题了。人们纷纷谴责“第三者”,这是可以理解的。人家是合法夫妻,有家庭,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什么要挤进去,拆散人家夫妻呢?为什么要把自已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呢?但是,有些人在谴责“第三者”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第二者”的谴责,或是对“第二者”的谴责轻于“第三者”,这是不对的。“第三者”破坏人家的家庭,固然是十分错  相似文献   

5.
正美国政府在立法中规定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对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处罚。如今,美国政府每年数亿元的资金投入到儿童虐待的防治工作,上万名专业人员从事儿童虐待的研究、调查、评估、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民间组织的协助下,强制报告与儿童保护服务在各州得以有效开展。主要内容责任主体。目前,大多数州都将以下人员列为强制报告义务的责  相似文献   

6.
喻兴龙 《社科纵横》2003,18(2):33-35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对行政强制统一立法 ,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这一问题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名称 ,行政强制立法的模式 ,及行政强制立法内容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众说纷纭“第三者”一日“关系暧昧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关系的,都是“第三者;二日“通好”说,即明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通好关系的人,是“第三者”;三日“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而与之关系暧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对方提出离婚,造成其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日“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暧味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才是“第三者”。这四种观点中,仅仅根据是否有暧味行为给“第三者”下定义,似乎失之过宽,而“目的”说中,仅根据是否有与对方结婚为目的来衡量是否…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属于创制型立法,具有探索性的特点,在界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构建社会共治的责任体系、规定强制亲职教育、注重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家庭教育的定义、立法的性质、牵头部门的确定等难点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鸣.今后家庭教育立法应加强对父母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细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具体措施,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9.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虽然方兴未艾,但仍然存在许多未解决的伦理争议,这些争议涉及一些基本企业伦理问题如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也关联到重要的社会事项如政府监管、商业广告、营销战略等.因组织结构(内部)和行为后果(外部)而产生的间接责任称之为弱责任,它是一种连带责任;因自主选择且付诸了实际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称之为强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后者为主.自主的选择责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它取代了传统的“企业责任”(强制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  相似文献   

10.
冯晓燕 《社会工作》2008,(10):55-58
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深人了解再婚家庭的婚姻生活,探讨再婚家庭中原“第三者”在婚姻中社会支持网络和婚姻适应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此研究,能让那些已经进人婚姻的原“第三者”或目前还徜徉在别人婚姻中的“第三者”,对再婚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前景有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促使他们思考并把握自己在两性关系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1.
周曙撰文指出,黑龙江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强制婚检的规定;前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刚刚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黑龙江的立法者认为依据显然比国务院条例效力更高的《母婴保健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并无不当,他们甚至不认同媒体将此举称之为“恢复强制婚检”,其言下之意在于:强制婚检本来就没有通过恰当的立法程序予以取消。姑且不论婚检是否需要强制的问题,这样环环  相似文献   

12.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删除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引发广泛争议.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险保险补偿、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单一救济途径存在不能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害之虞;仅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显属立法不周延;以解决适用过程中技术性问题为由调整工伤范围不具有政策上的妥当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及世界上2/3的国家或地区均规定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我国应完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采用补充模式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完全补偿/赔偿,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加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3.
不知道这次讨论“第三者”的一组文章是否提供你一些新鲜的东西。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关于“第三者”的讨论已成为老生常谈。但是,对照中央《决定》提出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原则——“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我们感到,在“第三者”问题上既包含着腐朽的资本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又包含着落后的、愚昧的封建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随着开放和生活方式的大变化,加上象《莫斯科不相信眼泪》那样的电影和电视大规模地反复播效,“第三者”问题以更严峻的现实性提到了人们面前,不仅对许许多多现代男女,而且对教育工作者、  相似文献   

14.
按照传统大陆民法体系,民事责任也是民事义务;按照中国现行立法体系,民事义务也是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概念混淆、逻辑混乱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呈现出两极世界的构架,无法达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将民事责任制度从民事义务(债务)中剥离出来,建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互支撑的三元世界。只有民事责任发挥特有的保障功能,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权利实现提供救济,本质上的差别,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单独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构建空间,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责任,但“强制履行”应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履行义务的内容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功能,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被《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15.
当前,第三者插足这种畸形的婚恋现象似乎是社会的“流行病”。社会对第三者插足问题的评判主要停留于道德的层面,而舆论对于目前这种呈上升之势的婚变行为的道德调控确实又显得过于宽容。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来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是时下大众共同关心的话题。应该承认,我国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法现很不完善,而执法情况又不尽人意,有些人认为第三者现象是“法律管不着,道德管不了”,因此第三者有恃无恐,明目张胆,甚至公开“妻妾同堂”。透视这一问题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这种不道德行为几乎是与不法行为相伴而行,不…  相似文献   

16.
竺效 《浙江学刊》2007,33(3):166-171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不仅以生态环境为媒介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而且也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这类损害独立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应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法治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让相关责任人负担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责任,并借此震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首要课题是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可以将已有的国际经验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我国将来应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钟卫红 《探求》2012,(4):62-67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已初步形成法律体系,然而,现有立法仍存在着局限:立法理念停留在“末端治理”,监管环节“重拆解轻回收”,责任分配缺乏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等。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弥补国家法的不足,逐步推进生态设计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回收制度,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  相似文献   

18.
哈耶克对“规则”的界分建基于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论的观点之上,这使其与建构论唯理主义彻底二分,成为其法律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并因此而得以形成其“文化进化理论”。其中,哈耶克将规则界定为个人行为常规性,将作为“一般抽象规则”,先于立法存在的内部规则称为“自由的法律”;并且认为,作为“立法法律”的外部规则的适用应取决于政府的即时性目的。以上哈耶克对规则系统的建构始终围绕着法律性质的问题。他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划分保障“确获保障的私域”的自由,但是抽象而且进化的惯例使其意欲保护的预期的范围难以确定,也使哈耶克之众多二分框架下的对应范畴界限模糊,这致使其理论预期难以达致。  相似文献   

19.
一、第三者受益人合同的民法原理。第三者受益人同合(以下简称“他益合同”)的内涵是指: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合意设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利益的获得溯及第三者。在英美契约法里称之为“The contract of the third party benenificay,”意指合同诺言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惠建利 《社科纵横》2023,(4):95-102
基于整体主义视角,提出中国耕地保护法治建设应遵循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变迁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从“碎片化法治”向“整体性法治”、从“概念冲突模糊”向“概念统一明确”、从“单一加强执法力度”向“综合反应耕地功能”、从“强化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向“注重多元主体共责”、从“完善静态实体性规范”向“强化动态程序性规范”的思路转变,立足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常态化,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重塑耕地保护法治理念,推动耕地保护立法系统化、综合化。2022年9月公布的《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耕地保护从“零散立法”向“整体性立法”转变迈出了代表性一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