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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2):129-134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2.
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设置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是刑罚人道主义内涵的一种诠释,也是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缺失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以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触法事件的增多,社会公众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置争议不断,理论界更是展开了争鸣,涌现出了维持论降低论补足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维持现状、不作任何改变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其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扼制,不能达成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大势所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确回应了这一社会现实需求.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实体性限制与程序性保障,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仍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尚有许多细节需要讨论.同时,我们应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提供的新的制度性空间,完善保安处分制度,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加强管教,避免放任自流以致其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4.
浅议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斌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4(1):116-119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的巅峰。它既集前朝历代法典之大成 ,又为后世所沿袭。因此 ,深入研究《唐律》对于我们研究刑法中的发展历程 ,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在对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沿革作简要回溯的基础上 ,对《唐律》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当今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孙琳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42-43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世界性难题。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通观我国古代、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并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适度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对于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亦符合我国当今的社会背景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现状。 相似文献
6.
胡鹏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4(2):92-97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但刑事犯罪低龄化的个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否则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于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可通过扩充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设立强制亲职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姚志伟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66-69
文章先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回顾,前人学者一般都将古代的老小废疾制度辨认为中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文章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通过对《周礼》中的"三赦"、主要朝代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以及清代《刑案汇览》中相关案件的考察,指出了古代的"老小废疾"制度与现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8.
党日红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2):17-23
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深受西方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适用专章集中规定的形式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贯穿着人道主义精神。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适用二元标准模式加以规制,较为灵活地解决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明示列举的立法模式,载明罪名及其所在的条款,避免随意解释的可能性;在这种二元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心理发育滞后者的免责条款",采用年龄界限与个别更正相结合的形式,虽有争执但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它代表着俄罗斯立法层面旨在通过刑事法律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刑事政策趋势。 相似文献
9.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47-50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相似文献
10.
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振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5-7
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刑法典第17条对中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首先,笔者分析相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解决法律条文表达不清、法学者有争论的问题.其次,笔者对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年龄提出了新看法,把中国刑法典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最后,笔者对新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这样,不但使刑法典第17条的法条表达清楚,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论“恶意补足年龄”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芳真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2):77-80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协调,是“恶意补足年龄”补充适应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在刑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确立专业的社会辅助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具有重大价值,应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共同决定。基于此,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国际准则,对其作出了系统性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应降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进一步分别提高并细化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
余小平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1):55-58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学界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诸多猜想,意图能在理论上重塑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所应承担有区别于其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在责任上应该作出特殊规定。自修正案颁布以来,虽然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不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屈舒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3):282-289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在我国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根据刑罚的局限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救济措施的多元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律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应对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手段。在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增加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边界,才是法律层面应对犯罪低龄化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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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从庆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3):132-138
《刑法修正案(十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我国适应犯罪形势、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该条文实质上规定了附条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可反驳地推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备责任能力,实现对案件的个别化审查。对这一规定展开规范解读时应当注意:“情节恶劣”是定罪情节;“特别残忍手段”“重伤”和“严重残疾”作为入罪条件时,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遵循客观义务要求予以核准追诉。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是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是不同的,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的刑事责任其特色也显不足,文章论述了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属性,认为刑事责任是第二性的法律义务,与其它法律责任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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