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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2.
在余额宝的引领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但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刑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的介入应当谨慎。一方面,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其介入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介入度的选择上应秉承谦抑谨慎的态度,坚持二次违法行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创新原则。对尚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相似文献   

3.
张爱艳 《兰州学刊》2010,(8):123-126
受贿罪的罪名概括或包容不了斡旋受贿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加剧了受贿犯罪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独立斡旋受贿犯罪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在维持目前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前提下,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单独定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显示出刑法原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尴尬地位,即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在不同犯罪主体那里的地位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亦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这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只能选择一个最相适应的刑法分则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排斥其他刑法分则条文适用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的研究并不充分,各种观点大同小异,只是在法条竞合的适用上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与“从重选择”之争。分析这些观点,总感有些不如人意,似有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5.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实施之当下,系统调整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时机相对成熟,而且以归类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违法行为为基础,系统整理相关罪名的排序和依次明确各罪构成,能改变目前罪名适用混乱的现状。应取消刑法第307条规定,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且将现属妨害作证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归并其中;根据重点罪名的修改,厘清其他罪名涉及的"证人"、"证据"指涉范围及性质,探讨不作为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犯罪,才能平等保护诉权和体现刑罚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一、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包含限制性条件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相似文献   

8.
<正>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拓宽刑法所保护的领域,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对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本文拟就其第1条的罪名确定和构成特征作些探究。 一、罪名的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充分发挥罪名的识别、威慑等功能。  相似文献   

9.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这里的"定罪"是指在确定对行为者适用刑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适用刑罚的前提下才予以考虑的确定具体罪名的司法活动或立法活动,有别于确定刑法适用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量刑"指的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对行为者选择适用刑种和刑期,甚或包括免除刑罚的一种司法或立法活动.刑法身份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本质特征和刑法性特征,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定罪刑法身份与量刑刑法身份,主体刑法身份与对象刑法身份,明文规定式刑法身份与暗含式刑法身份,积极刑法身份与消极刑法身份,自然刑法身份与法定刑法身份等.身份犯之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个人要素或单位附属条件.其除具有刑法身份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主体依附性特征和时间性特征.  相似文献   

10.
介绍贿赂罪取消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 ,介绍贿赂罪便已经存在 ,但对于该罪名的存与废问题却众说纷纭 ,这种争议也影响到了刑事立法 ,在多个刑法修订文件中均取消了该罪名。实际上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 ,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现行标准也无法明确划清本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界限 ,设立本罪还使刑法中同类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不同处理 ,最后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无此罪名。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上看 ,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 ,对其以贿赂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然而,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之际,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不仅徒增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难度,而且极有可能放纵一些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目前,有学者主张保留对该罪名的主观目的限定,另有学者主张可以放宽对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并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些观点并不能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刑法规范依据。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取消该罪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不仅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契合数字版权保护的特征,而且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未来针对这一问题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破坏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行为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从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式和非刑罚方式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等方面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3.
浅析刑法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潘利平按传统的刑法罪名理论,罪名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两类,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不同的作用以外,在它们之间还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明确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助于刑法科学罪名体系的建立,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随着...  相似文献   

14.
诉讼诈骗与三角诈骗或普通诈骗都存在不同的逻辑结构,不宜将诉讼诈骗认定为三角诈骗并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现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所作的《答复》中对诉讼诈骗行为予以定性是妥当的.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合适的罪名对诉讼诈骗进行全面的规制与防范,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调整相应罪名是必要的.不过,基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复杂性,在其立法完善中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和罪名的确定;二是其罪状内容的设计;三是其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影响受贿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来影响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新罪名为司法机关查处近年日趋严重的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部分网络直播呈现出泛娱乐化、内容杂乱无序、无门槛和消费女性文化等消极特点,极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网络直播主体包括主播、平台提供者和观看者。主播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淫乱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观看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杀人罪等。另外,在认定网络直播主体违法性认识时,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作为分析的前提,坚持责任说并将违法性限定为刑事违法性。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时,应当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相区别的原则和推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7.
天津市司法学校王晓生来稿认为,在法典编纂工作中的立法技术方面,应当做到:①罪名规范化。以便使用罪名一致,增加刑法和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②罪名简括化。罪名能合则合,并尽量采用选择性罪名(亦称复合罪名);③罪状和法定刑具体化,即具有可操作性。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法制宣传,提高刑事立法技术,便于司法实践和刑法施行,也可以增加刑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以行为主体的不同结构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单人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与聚众犯罪四类。其中单位犯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聚众犯罪虽非新增,但由原有的4个罪名增加为16个罪名,却是修订后的《刑法》的新规定。其中除两个新罪名《聚众斗殴、聚众淫乱》系从原有的流氓罪分解出来之外,共新设了10个聚众犯罪的新罪名。这应该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为研究之便不妨列举如下:原有四个罪名是:聚众劫狱《原第96条,现改为聚众持械劫狱,见第317条》;聚众“打砸抢”《原第137条,现第28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聚众破坏交通抗拒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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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20.
王忠平 《理论界》2010,(10):83-84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我国新刑法,在分则128条、130条、172条、282条第二款、297条、348条、352条等规定了持有型犯罪,使我国刑法有关持有型犯罪的类型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几方面对持有型犯罪进行探讨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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