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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谢晶 《学术月刊》2023,(10):99-108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古今中西均有诸多与“财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在我国传统时代亦然,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并无现代意义的“财产犯罪”概念以及专门章节,但其通过“以”“准”字例以及《六赃图》形成纵、横两个方向的“暗线”,勾连起事实上的“财产犯罪”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实现了各罪罚则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与协调。西方历史上的各财产犯罪,在现代刑法法益观念的影响之下,被“简化为平行侵犯单一利益”的一类犯罪,从而发生了模糊各罪界限、财产犯罪“去体系”的现象,并影响及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又试图区分各罪,但区别之时未充分顾及各罪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规则逻辑与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均出现混乱。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语流音变的角度,以“一”、“不”、上声和形容词重叠等的变调为例,通过具体分析,论证了歌唱时的音变现象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用普通口语的音变规律去强求它。歌唱所重视的是情感抒发和听觉美感,而不是字音的纯正。理论和实践证明,常期被视为歌唱圭臬的“字正”命题,对歌唱语言情境中的音、字关系缺乏理论指导和现实规范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3.
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甲骨文农作物“稻”“黍”“来(Lai)”“Yi”“Da”等字着重就甲、金文直至隶、楷,参照传世文献进行了共时的、历时的综合分析,理清它们的演变情况,作出新的考定。  相似文献   

5.
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燕斌 《兰州学刊》2008,(12):111-114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擅断滥刑的闸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律文的不足,使得唐律的逻辑体系更加完备,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导致法官擅断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以往研究中对该罪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相似文献   

6.
释“俞”     
刘凌 《兰州学刊》2013,(9):175-179
对《说文》所释“俞”字本义,学界颇多争议.文章从“俞”字早期形体,“俞”声符字的声符义,各组声符义间的联系,以及“俞”的同源字等方面,分析“俞”字本义.并因“俞”、“余”之关联,谈及对“余”字初形本义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算不算注列“古今字”,取决于该材料表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注释者本意。如果不符合注释者本意,即使形式上是古今字,也不能算;如果符合注释者本意,即使属于误判误注,也应该算。对于涉及版本异文的注列“古今字”,要坚持择善而从的基本原则。此外,要密切关注现代整理本,充分吸收相关内容的校勘成果。  相似文献   

8.
李义海 《殷都学刊》2001,(4):100-102
本文从货币文字Kou、Gong、Diao的时读入手,通过对甲骨文辞例的探讨,,并结合古器物形制,释得前揭三字与Kou、Diao字均为钲的象形字;并进而考得Kou所记录的国族名就是后世所谓的狄族;Kou、Gong、Diao为“呈”的古字;释科Fou当隶作铿,读为“政”,训为控制;为《说文》“Sheng”字或体,字像人双手持一“钲”形农具芟草伏,确为“芟”字异体,只是该字所从的不能视作“殳”字。  相似文献   

9.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10.
甲骨文中有“巴”字,其形是“妇女怀孕”之状。谷斌、刘雁二同志不同意此说,认为“巴”字与“巴蛇”有关,“巴”之本义为蛇。“巴”字字形与“蛇”形不类,字义上没有共通之处。《说文解字》对“巴”字的解释有误。殷周时代的“巴人”分三部分,即丹阳巴人、巴子国和夷城巴人。丹阳巴人是甲骨文中的“巴方”。“商榷”一文所论的是“夷城巴人”,而“夷城巴人”不是甲骨文中的“巴方”,而是殷末周初的“虎方”。他们崇拜“虎”,而不是“蛇”。故“商榷”一文所论没有中的。  相似文献   

11.
在编纂年鉴中,“两”和“二”时有出现,“两”和“二”在表示数量时,意义相同,但使用起来是有区别的,如若乱用,就会贻笑大方。为此,在编辑稿件时要细心,不要因为一字而影响年鉴的质量。 一、与量词连用表数量时,用“两”不用  相似文献   

12.
“物极必反”是我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个经典命题,影响深远。但借助西方日常语言学派的方法分析,可以发现这一命题其实是如“乌鸦是黑色的”命题一样的一种隐蔽的重言真句,犯了“以空为实”的谬误,即看起来似乎有经验内容,甚至“无所不包”,实质上却是“空无所指”。  相似文献   

13.
论“真”与“真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真”与“真理”王路本文认为,真与真理是两个概念。西方哲学家所讨论的“truth”或“Wahrheit”是“真”,而不是“真理”。然而,多年来国内学术界一直以“真理”一词翻译解释西方语言中的“truth”(或“Wahrheit”)一词,由此导致我们...  相似文献   

14.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脍炙人口的古语,至今仍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传统“法律原则”。从这古语中,可以窥测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文化所特有的内涵及中国封建社会某些特征。一、试析“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相似文献   

15.
律与例是特色各异的两种法律形式,清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二者巧妙地结合于一体。以例之"因时酌定"的灵活性,辅助律"历代相因"、"一成不易"的固定性,以例之"零节细目",具体详尽,补充律之"宏纲巨目"词义简要";律为定例之依据,例是律的附属法。律与例相反相承,相得益彰,使法律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相似文献   

16.
杨宇枫 《云梦学刊》2013,34(1):129-134
先秦汉语“是”字主语句中有一类较特殊的次类——“NP,是+P”,其中的指代词“是”在语义上回指其前的名词性成份NP,这是汉语判断句系词“是”产生的重要句法环境。不过,该句式在先秦汉语中并不多见:通过对六部先秦典籍的考察,只有13例“NP,是+P”可以认为是较典型的用例,而这13例“是”字主语句仍然说明了指代词“是”的回指用法逐渐弱化,由一个可有可无的语用成份,最终发展为系词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是指代词“是”和“NP,是+P”句式在语义机制和句法机制相互作用下完成的,类似的语言变化现象在汉语史中具有代表性。  相似文献   

17.
闽南话的“去”字有两种。一种足动詞,一种足语气詞,前者的功能是作谓语和补语——补语表示趋向、变化和结果,后者的功能是居于句末,分别表示意外遭受、确实或以致等语气。本文分析了“去”字的这些用法,并简述了它们与普通话“去”字用法的同异。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在先秦时代便有了关于“真”的学说。中国传统哲学里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实”、“是”、“信”、“德”、“性”、“中庸”等都与“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强调人在真之判断中的主导作用,立足于言语行为来认识真,是古代真之学说的基本特色。“德”是“真”在道德领域里的衍生物,“性”是“真”之道德形上本体,“中庸”则是被儒家精致化的“真”之道德模型。  相似文献   

19.
《论语·阳货》“其未得之也患得之”中未脱“不”字,通过对《论语》中出现的所有“患”字用法的分析可知,此处的“患得之”意为“以能否得到为患”。  相似文献   

20.
“真”以及表达“真”的词所蕴含的文化观念,在中国文化的历史演进中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在“诚”、自然等向度上,“真”渗入于道德追求及日常存在的过程;从主体间交往中的以“诚”待人,到直面自我时以“真”律己,“真”的观念内在于生活世界的各个方面,并构成了人的日常存在的范导原则。与“俗”及此岸世界相分而又相合,“真”表现了其在终极关怀这一层面上的独特意蕴,以真俗互融、摄俗入真为前提,终极的关怀与现实的关切往往呈现统一的趋向。作为深层的文化观念,“真”既留下了历史的印记,又制约着现实的文化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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