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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技术缘于人向自然求生,并成为人类探求解决安全存在和生活保障的社会方式。人工智能也不例外,它以“机器能够思维”为动机,并以使“机器高效思维”为使命,是要解决超负荷的人口压力和环境压力而开辟新资源渠道及新经济增长点。以人脑为开发对象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为解决如上问题探索可能性,但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在其“度”内,人工智能可最大程度地造福人类;逾其“度”外,人工智能将成为人类的奴役者。目前,人工智能开发越发模糊其“度”,日渐突显无限开发与有限理性之间的伦理困境,演绎出全球竞争框架下社会分配结构及方法变动中技术权力、公权、民权三维利益博弈的重心倾斜甚至博弈机制的修正或重建。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体系受到挑战,学界对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以创造者、生产者能否控制人工智能为标准,可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中、强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解决人工智能导致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弱人工智能可视为物,不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中人工智能,生产、创造者以能够控制的范围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监护责任;强人工智能能够完全摆脱生产者和创造者的控制并自行创造新的人工智能,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拟制人或者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学领域中的深入应用,“法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律”等新兴概念相继出现。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经历了从法律专家系统到论证检索和认知计算的转变,为提高法律服务效率、降低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础核心论题与底层技术是法律推理。法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推理较之传统法律推理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与特征,要想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来服务法律,必须首先关注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模型。  相似文献   

4.
传统“物权—债权”财产区分体制发展到今天,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财产法律刺度的要求。但是,这一传统理论仍有其现实和理论的合理性,将传统“物权-债权”财产区分体制重构为以“债-物”区分为基础的多样化的开放性的财产法律制度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发展历了“神本”(即“以神为本”)、“物本”(即“以物为本”)和“社本”(即“以社会为本”)三个阶段,“人本”(即“以人为本”)是法律的发展方向。人格、人性、人权是“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范畴。人及人组成的社会是法律展开的场域,人是法律的主体,人的幸福是法律的目的。公民意识的塑造,权利本位的立法,职业共同体人文精神的培养是实现“人本”法律观的途径。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在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边界模糊、主客体异化与信任危机、软法缺陷与硬法缺失等伦理风险。规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须优化人工智能技术设计,注重隐私保护与社会公正;赋予人工智能以社会角色,划定人与智能的责任边界;构筑人工智能伦理规约,强化人的主体地位与诚信品质;加快人工智能的法制化进程,健全智能伦理制度体系,从而促使“人—机”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相似文献   

9.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存在的“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这一节的标题与节中的内容相矛盾、“违约责任构成要件”阐述不准确、有关法律概念解释外延不周延等不足之处乃至错误之处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将教材的“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这一节的内容改设为“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四节内容,将“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阐述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303条、406条等条款规定的“以无过错的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进行修改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材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论国民待遇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科学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具有根基性质的原理和准则。国民待遇在世贸组织成立前是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然而,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经乌拉圭回合后已扩展到服务贸易等新的领域。无论从规则角度,还是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不构成GATS的基本原则,因而也不构成世贸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变化是服务贸易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在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
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的理论问题,对未来法律发展和制度措置尤为关键。从后人类主义的平权、扩权实践,人机相容的立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权利造反能力来看,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是理论可证的。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类型,可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法律人格,但基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实力差异、发展阶段差别,应多层次、差序化地进行赋权。另外,对人工智能权利限制在一定界限范围内赋予,预防人工智能机器人对人的伤害,也是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赋权难以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因为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对物的实际占有或对债权的不行使)的不间断地持续存在和一定的时间经过和到来为条件,从而产生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的法律后果。因而,时效又是构成原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制度的构建,应置于“智能涌现”的观察视角之中。“涌现现象”和“涌现论”在不同学科都是传统命题,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涌现”又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对于训练的数据,应注重著作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但同时亦应在合法框架之下尽可能采集大体量数据和高质量数据,多元数据采集主体负有一系列义务。对于数据的训练,则旨在突出数据的利用规则,通过价值嵌入与技术支撑,防止“智能叛变”,实现数据训练目标,并直接影响人工智能的“输出端”。训练数据制度的构建内嵌于人工智能治理之中,在遵循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基础上,“好的数据”原则应成为一个新视角与新范式,通过涵盖“伦理”之内与之外的实践,使人工智能中的数据制度超越抽象性而更具实践性。  相似文献   

15.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种政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规范体系,在西方社会早已存在而且十分成熟,在我国伴随着沿海部分省、市和少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先行先试,该制度的轮廓已基本清晰:这一制度应以全方位的政府涉法事务为调整对象,以法律意见书为有效法律文件形式,以政府财政预算为资金来源,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为基本方式,以专业化和研究型律师团队为法律服务主体的五方面内容构成。  相似文献   

16.
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已经来袭,人工智能技术正推动人类进入“AI+”时代,其发展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智能化技术支持。文章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立德树人”工作的新发展,结合当代大学生沉浸式、读图式、云端式等实际需要和思政教育工作的智能化、泛在性、个性化等特征要求,立足“AI+思政教育”的内涵建设和时代意义,以智慧赋能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立德树人”教育新模式,提出在AI技术加持下通过完善“生态链”、构建“基础层”、研发“应用层”、加强“数字化”、用好“双刃剑”等应对策略,促进“AI+思政教育”形成全新的智能化发展体系,以满足高校学生成长成才发展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17.
中国法律服务的体系和特点王宏林法律服务是人类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大大加强,法律服务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1979年,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随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19.
为解决保险交易中的产品不适合参保人(投保人)需求的问题,英美法系创制出"适合度准则"(Suitability Doctrine)。在保险领域而言,"适合度准则"亦即法律制度应当确保消费者通过参保或购买保险得到与自身最具有适合度的保险产品或服务。近年来,"适合度准则"被引入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国家或地区。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民需求,农民参保意愿低的问题,影响农业保险覆盖率的提高。以"适合度准则"的理念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监管领域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提升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经营策略以及保险诉求对于参保人的适合度,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青海的资源可以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对比特征明显。在资源开发中,应当注意理念、利益、规律、责任承担等问题。青海资源开发中法治体系的构建,取决于青海的区域特征和经济战略等因素。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构成青海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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