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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8(2):10-12
文章指出研究立法听证范围的必要性在于限制听证的消极影响、保障立法机关一定的自主权利以及考虑现实的承受能力.确定立法听证的范围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我国现阶段立法听证的范围可以采用原则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叶子民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大学法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国大学对学生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建立校园听证制度对大学的法治建设,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听证制度发轫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在吸收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后进入立法领域。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甚至出现了网络听证。但是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的滞后性以及商品经济的不成熟使得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先天不足。长期以来的精英政治以及近几十年来公众参与政治被误导,再加上立法听证重功能轻价值的工具主义盛行,该制度在我国运行面临诸多困境。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的基石,能引导政府主导权威向理性权威过渡。程序理念在确立交涉规则的同时又体现了立法听证过程中分化与独立的价值,促进了理性选择结果的产生。在程序理念深入和推广的大环境下,一部统一完善的立法听证规则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规规章作为社会规则,其实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行政立法听证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制度设计,其功能价值有待学术界做进一步探究。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对于举办听证的立法者与听证参与人既具有公平功能又具有效率功能,但这些功能并未转化为行动力量。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针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性质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资源、目标、人性、效率的约束条件之下,听证的举行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意义大不相同。制度选择应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考量,并应在理念与制度上以“保障公民参与权”为本位予以树立和建设。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任凭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1):12-16
《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制度的规定,使听证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中也存在着一定不足,本文从听证内容的范围、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主持人选任和管理及健全事后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7.
听证制度有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但听证效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就会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我国地方立法听证效力的表现方式分为对立法者主观的影响和对立法者客观的影响。目前,这两种表现方式都没有很好地发挥立法听证的实效。应当通过强化地方立法听证中立法者的参与和规范立法听证报告的效力来促使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8.
李凤芳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181-182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立法的重要步骤和方式,是行政立法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应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确定合理的行政立法听证范围、选择适宜的行政立法听证方式、设置规范的行政立法听证操作程序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9.
杨福忠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4)
立法听证引入人大立法决策过程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立法听证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听证中形成的公众意见很难左右立法决策,立法听证正面临着公共信任危机.改变这种状况立法听证应做到常态化,资讯公开化,代表遴选规范化,听辩充分化,听证报告反馈制度化. 相似文献
10.
廖秀健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4):74-77
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在中国8年的尝试阶段,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如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行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听证主持人员素质不高、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其原因除立法本身不完善外,还与程序法治观念淡薄,听证程序适用的法制环境过差有关。当前,应从行政听证的立法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李艳波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5)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律师参与立法辩论,有其职业特殊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探索地方立法途径,特别是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1):114-121
地方立法通常有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之分。由于促进型立法具有特定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在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范式与调整手段上具有差异性,因而在促进型立法的相关制度构建上,应尽可能反映自身的立法特点,尤其是在行为模式的后果设计上不应拘泥或等同于管理型立法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今后立法时,应该考虑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和采取听证等措施来完善地方环境立法。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地方公债立法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华国庆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32-139
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于2009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公债,结束了学术界是否应当允许发行地方公债的论争。但此次地方公债发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缺少公债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地方公债方面的法律规范,以规范地方公债的发行、流通、转让、还本付息以及资金使用行为。 相似文献
15.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以及行政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缺陷 ,确立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坚持利益平衡、公正与效率相衔接、公开与保密相协调三原则 ,采取立法方式。 相似文献
16.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地方法制建设的热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表征。尽管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扩大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思想,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在立法程序提案阶段和审议阶段建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以及完善起草阶段的参与制度,将是公民全方位参与地方立法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7.
胡兴东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7-64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黄木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8(4):21-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对地方立法的三种成果形式 ,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进行了分析 ,同时指出了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19.
宋方青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9-125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新的规定,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 ,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正面临着跨越发展的机遇。但从全国的范围和“十五”发展规划的要求来看 ,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仍是一条“短腿”经济 ,主要表现为“一小、一少、一低” ,即 :经济总量小 ;上规模的企业少 ;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低。与部分发达省市相比 ,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离不开法制的环境。通过完善地方立法 ,方能保障和促进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