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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玉晓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6):127-137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阳璟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6):24-27
关于飙车行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主要集中为本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飙车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存在争议。对飙车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对此,可借鉴港台刑事立法对飙车行为的刑法规制,结合现行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技术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8)
技术措施是重要的著作权私力救济手段,信息时代背景下放大了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3种刑事规制路径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在路径选择上,参考国外规制路径,将直接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纳入现有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体系之内,仍由刑法典规制;帮助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则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通过在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新设罚则的方式进行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4.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就是否应规制内幕交易行为产生了理论纷争,但经济学家反对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多数站不住脚。法学家的理论被各国的立法机关所采纳,成为各国立法机关内幕交易立法的基本理由。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加以规制,体现在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宁利昂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93-98
网络漏洞检测是新兴的网络行为,因动机、对象、授权、工具、技术、影响等多方面的不同而在类型上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对有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我国目前主要是围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来进行体系建构的。就该中心法条而言,规范性关键词的含义值得商榷,前置法规定的设计存有欠缺,情节性规定过于笼统,客体要件还显得粗疏,这些不足之处共同制约着该法条乃至整个法文本体系规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当予以完善。同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切实注重主观方面要件的审查机能,并强化对有关行为之刑罚必要性、合理性的追问,充分贯彻、落实体系化规制的思维理念。 相似文献
6.
马永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5):249-262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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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冉巨火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70-74
刑事立法的漏洞在所难免,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能坐等刑事立法的完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才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但并非所有的科研不端行为都能经由刑法解释的办法得以规制,因此,对那些不能经由刑法解释工作予以规制的科研不端行为应适时弥补立法漏洞,严密刑事法网。科学共同体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特区",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当下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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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1.
张文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5):5-21
行为刑法已经出现危机,表现为犯罪圈不断扩大、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罚效能低下、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等。危机原因在于理论根基不牢、不考虑犯罪人格。应将单一犯罪行为本位的行为刑法,逐步转向以犯罪人为规制对象,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 相似文献
1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十分严峻的态势。究其原因,既有刑事立法本身的欠缺,也有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要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势,一方面需要完善刑事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增设资格刑,优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没收财产刑,增设持有型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刑罚打击力度,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3.
刘长秋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2(2):63-69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引发了诸多刑法问题,引起了法学界有关此类问题的争议。为了保障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器官移植所引生的一些犯罪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制。我国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相应地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与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14.
一人公司具备民法上的人格,但其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理论而言,某一团体或组织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取决于在刑法的视野下是否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范围追究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视角看,一人公司不具备单位独立性的刑法人格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时,没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限制追究一人公司的团体责任,仅需通过对自然人设置合理、科学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将一人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利于对其他人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没有必要赋予一人公司刑法人格。 相似文献
15.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6.
刑法应积极回应而非回避风险社会带来的风险,为推进实现刑事法治贡献其力量。就风险刑法视域下的中国经济刑法的立法而言,其立法走向应是扩张式而不是紧缩式。经济刑法的立法基础在于刑事政策的导向性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性,通过风险与危险犯的经济刑法的扩张性立法路径,确定经济刑法的范围、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更加理性地调控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限度,以实现法律之安定性;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采取不同程度的扩张性立法,提前介入、及时惩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已日渐完备,但是,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仍然存在许多瑕疵。要合理地组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反应,建构严密的刑事法网乃是当务之急。其路径主要可以从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自身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8.
刘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75
组织、领导行为作为我国刑法所规范涉罪行为类型中少有的集实行性与非实行性于一身的特殊行为样态,不
仅关系着总则中特殊共犯类型主体的身份界定、刑事责任承担,更是决定着分则中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其丰富的内
涵及复杂多变的存在状态须得到系统关注。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452 个罪名的整合梳理,在尚不涵盖评价聚众犯罪
中首要分子行为手段的前提下,单以组织、领导特定行为为模式的成罪罪名即达十几项之多,基础行为概念已然不能
满足对上述所规范组织、领导行为的认知,具体行为内涵应作更为清晰、深刻的区分阐释。组织、领导行为的独立归罪
颠覆了其身居幕后的“传统”属性,因此立法的选择使我们必须尤为注意成罪的正当根据,即在把握入罪同异规律的同
时考量国家阶段性刑事政策精神的变迁进程。实践中应正视双罚组织、领导行为入罪评价的必要性,合理丈量人权保
障的基点,避免刑罚过剩。 相似文献
19.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