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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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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一个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公司契约理论为理论工具,对股东权行使规则进行契约解释,揭示出公司法规则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含义。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在于通过效率安排,节省公司参与者的交易成本。这从法律经济学上证明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行使规则的正当性。为了使公司法成为一部富有效率、促进股东价值的法律,我国立法应该正确地反映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  相似文献   

2.
西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西方国家基于公平、正义的法理念 ,创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直索制度 ,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的情形下 ,可以直接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现有的公司立法缺乏相应的规定 ,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可以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 ,规范公司的管理 ,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但是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这一原则开始动摇。我国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了公司社会责任,但目前看来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这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根据我国实践的发展,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规范并不断完善该制度,是促进公司制度日臻完善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6.
公司解散意味着该公司建立了基于其业务损失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解散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解散的两种情况: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虽然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措施,但该项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是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其他股东的正当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国外早已风靡发展,到现在可谓是相当完善化了。现通过现有立法和借鉴外国立法给予股东以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而提出构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7.
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为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法院在不全面否定公司存在的同时,就特定事实认为公司法人资格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而追究个别支配股东的责任,主要适用于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或逃避债务等情形。随着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债权人权益现象在我国出现,应考虑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的修订在我国是一个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倒是应如何修改的问题,修改时应遵循一个怎样的精神和原则,理论界讨论的很热烈,作者认为应从多方位多角度,综合考虑各有关方面和有关主体利益关系。既要从价值取向上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又要强调从国家干预程度角度加强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既要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着力解决国际立法的本土化;既要强调公司和股东的经营利益,又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要强调公司法的稳定性有要兼顾其开放性;既要重视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又要注重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律调整。只有坚持上述原则和精神,才有可能对公司法作出更为科学的修订。  相似文献   

11.
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应该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为企业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修订《公司法》当中,借鉴了许多国外的先进立法,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了一些新的条文与组织形式。另外,坚持了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实践中,公司为了坚持资本维持的原则,经常与企业的筹资发生冲突,导致公司筹资困难,引起较多的争议,本文将就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与解决企业筹资困境的制度与立法争议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14.
股东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即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粗疏之不足。对于股东权的保护,除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外,也可以由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既是我国公司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是当今国内经济和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2005年《公司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的诸多制度作出了全新的修改。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健全和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南非关于并购监管的法律规则相当完备.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劳工法和反垄断法都对发生在南非境内的公司股权或资产的并购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南非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海外投资并购者提供了比较透明和完善的并购环境和法律保障,这有利于海外投资者在南非投资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经济全球化给全球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融入人权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本世纪初开始,受全球契约的影响和鼓舞,联合国人权机构试图制定相应的治理准则。公司人权责任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人权理事会通过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所设置的“保护-尊重-补救”框架不仅为公司的人权尊重责任规定了一套规范性的指导原则,还设立了公司履行尊重人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确定了公司人权责任的范围,提供了人权负面影响的防控、缓解和消除以及相关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对于塑造公司人权态度,传播人权理念和促进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8.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公司法》实施6年来,在裁判具体案件尤其是在解决各种公司权利冲突时,仍然凸显出成文规则的固有缺陷,对此传统的法律解释学难以解决,因而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法律经济学方法备受关注。不过,国内法学研究通常并不擅长基于约束条件的经济学思维,往往将高度抽象的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当作可以直接裁判具体争议案件的普适性原理原则,这既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又导致司法裁判的偏差。我们试图从具体的公司纠纷案例中提炼出理论问题,揭示冲突权利有效配置命题的认识误区,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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