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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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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性的制度,值得公司法学界认真探讨.《股东大会制度法理研究》一书以股东合作利益分配问题作为理论研究起点,借助于罗尔斯、哈耶克的相关哲学理论,从法理的角度对股东大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全书逻辑结构严密,哲学底蕴浓厚,研究结论实务可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以及股东大会实践运作过程中因没有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所导致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阐述了建立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如何确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主体以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大会提案争议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3.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认定决议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而决议的合法性有赖于作为公司组织体成员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过程的参与,决议的正当性也须建立在参与决议过程的股东充分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可见,程序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然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影响了决议的效力以及由决议而生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因此,需要对以表决权为核心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着股东大会决议的正当性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不足及股东大会出席的现况的稳定,使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在公司法中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与表决权数一同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方法中,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6.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7.
保护中小股东是各国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突出的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不合理现状,必须修改《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更大、更切实的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权,以提高公司治理质量。  相似文献   

8.
股东大会决议采“多数决原则”是团体行为逻辑演绎的结果。多数决的正当性依赖于变动的多数派,才能期望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公司利益。但多数决的滥用造成不公正决议的现象不可避免,各国立法和判例上形成了禁止多数决滥用的法理,以克服多数决原则的弊端。滥用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其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9.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探究其行权活动是否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有意义的。采用2017—2019年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的数据,结合倾向得分匹配法与双重差分模型,系统地探究了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结果发现:(1)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具有投资者保护效应,这种保护效应的实现是由于投服中心行权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行权积极性。(2)区分股东大会类型,发现投服中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更强;区分公司治理特征,发现投服中心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能够弥补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3)投服中心行权会对被行权公司的高管联结公司产生溢出效应,并且行权能够产生正向市场反应,表明投服中心行权具有正外部性。研究结果表明,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股东大会制度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提案权;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三、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并基于以上分析,为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2.
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以界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核心的微观利益分配制度 ,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三会”为中心的权力安排和制度制衡。董事会骸形化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挑战与破坏 ,但其生成却有深刻的制度背景和法律原因 ,对董事会骸形化进行动态矫正 ,需要在多角度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新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3.
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时,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势在必行.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应完善,更是一人公司良性发展的保证所在.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从简化股东大会、审查监事资格、设置会计监察人及加强职工参与等方面对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15.
最初的公司法是一套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因为公司法的基本作用在于确立公司的主体地位。但当公司被拟制为法律上的人的时候,就已经预示着公司的行为规范的设立只是迟早的事情。当公司的行为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即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公司立法从组织法到行为法的转变过程,也就是公司权力的行使不断地受到限制的过程。公司权力的行使不仅取决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取决于其他各种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公司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偏离程度和公司资产结构类型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关系,不同的偏离程度通常对应着不同的资产结构类型。公司的资产结构类型可划分为强金融资产、强实物资产、强无形资产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强金融资产结构类型公司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的偏离程度最小,最易于衡量。所以,基于清算价值衡量的股权资本套利模型通常会在强金融资产结构类型类公司中应用。  相似文献   

17.
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标榜为“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日本新公司法于2005年7月26日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5月开始实施。在推进公司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日本新公司法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要件、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扩大、公司不提起诉讼理由的书面说明以及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作了新的规定。日本公司法的这些最新变化对中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8.
权力是现代契约关系的一个支配性的特征,公司法中的契约关系尤其如此。公司作为合同的联结体,在其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表现为契约责任。公司行为特性决定了公司违法或违约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公司法作为管制与自治工具的公私法规范,加上两种立法理念的辩证发展而相互工具化,这就成为公司法公法责任的法理基础,也成为违反公司法所应承担公法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 ,使商法一度遭受冷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 ,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趋显现。时至今日 ,我国加入WTO在即 ,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 ,复兴我国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法学界 ,“民商合一”的论调久已有之 ,似乎已早成定说 ,这一理论误区极大地阻碍了商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徐学鹿教授所著《商法总论》一书 ,堪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 ,对传统的商法理论误区给予了深刻的剖析。它雄辩地论证了商法演进的四个阶段 ,以及商法的概念、地位和独特内涵 ;鲜明地指出 ,在我国商法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传统观点应予放弃 ,应选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条道路”。这一切 ,无不对如何构筑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框架与我国商法的复兴 ,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一人公司具备民法上的人格,但其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理论而言,某一团体或组织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取决于在刑法的视野下是否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范围追究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视角看,一人公司不具备单位独立性的刑法人格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时,没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限制追究一人公司的团体责任,仅需通过对自然人设置合理、科学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将一人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利于对其他人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没有必要赋予一人公司刑法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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