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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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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辩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2.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辨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辨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辨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3.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各种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对价关系和牵连关系,一方可以以对方未履行从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当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5.
根据劳动给付和劳动报酬给付时间的不同,劳动报酬有预付、后付和期中支付等不同给付方式。当劳动者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时,雇主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但是可能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同一期次的劳动给付请求,劳动者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雇主未支付前一期次的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拒绝当期的劳动给付请求;当雇主发生财务困难以致有不能给付劳动报酬之虞时,劳动者应享有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 ,不宜称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与 (先 )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 ;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合同履行中遇到对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采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行使抗辩权、行使债的保全、解除合同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这是《合同法》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本文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作为该双务合同基础行为的另一合同发生变更,此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由于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先履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的交易基础为履行另一合同,那么在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时,一方当事人可基于情事变更而中止履行。  相似文献   

10.
新《合同法》为保证合同完全地、适当地履行,增加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本文对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行使这些权利做了分析,阐述了只有正确行使这些权利,才能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1.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导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又因同一原因获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运用代偿请求权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与类似的制度相比较,代偿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我国引入代偿请求权制度,能够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本土化需求,采用代偿请求权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并存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增设的内容,它充分体现了诚信与公正原则。我国不安抗辩制度的制定,既吸收了英美法系某些合理因素,又是对大陆法系内容的发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13.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4.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外国 (地区 )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 ,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 ,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 (地区 )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 ;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 ;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 ;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17.
[搞要]本文通过对一则真实案例及相关案例进行法律的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的比较,得出在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中,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甚或犯罪行为,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损失的,不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进而说明法律的公正、效率的价值取向常常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将直接影响到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前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前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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