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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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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2.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3.
抵押期间既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也是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它与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定抵押期间的意旨在于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利益,充分发挥抵押物之经济效用.文章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12款提出了质疑,并从抵押期间的起算日期、抵押期间的法律性质、抵押期产的具体设计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4.
为了探究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之设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陆法系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与该制度设计有关的几个问题--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动产抵押问题、代价清偿和涤除权、物上代位权等进行剖析.研究表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应在承认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前提下,将抵押物分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未登记的其他动产,合理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买受人一定限度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以最大限度求得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5.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抵押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务履行及市场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重点论述一个抵押物上负有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制度。首先,确定重复抵押的概念,讨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一些特点;其后,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所作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法律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不适当性;再后,分别从抵押权设立上的关系、抵押担保范围的关系、先序抵押权消灭后后序抵押权的次序处理问题、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对后序抵押权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探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抵押合同包括设定抵押权的约定与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两项内容。前者为债权合同,后者则为物权合意。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虽未有效设立,但设立抵押权的约定这一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虽然不能依据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登记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在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登记时产生,系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和立法对重复抵押的认可使得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成为可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由于实现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冲突,确定其顺位实属必要。对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其顺位确定规则分别为:先登记原则与同时同序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原则。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时,如果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宜采取后顺序抵押权升进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转让制度设计之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抵御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担保物权中,<物权法>关于抵押转让制度规定却存在许多不足: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仅以替代清偿作为唯一解除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状况,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1.
王仰光 《南都学坛》2012,32(6):92-96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三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  相似文献   

1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在建船舶抵押所涉及的当事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即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对于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可以在造船合同中自行约定,而抵押权人为一般债权人即可,没有必要作出特殊限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客体其实就是在建船舶,以所包括的财产范围来界定在建船舶更有意义。在登记对抗立法模式下,当事人之间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即是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对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问题,可以借鉴英国浮动抵押之下的接管人制度,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的实现有时与典权相混淆,影响其担保功能,有人对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而致使抵押合同无效,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不动产抵押物的担保效益,进一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7.
当今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促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如何保证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大程度上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重要命题。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我国物权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亦不尽合理。以比较分析法为指导,文中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对于国外在区别对待抵押物、衔接善意取得制度、承认抵押物转让权等方面所作的顺应趋势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立法不妨予以学习借鉴以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金融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标的为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标的物为农村土地.登记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实现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时,应确立抵押人的优先回赎权;土地用途不宜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原土地用途,应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19.
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但重复抵押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满足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使重复抵押中的多个抵押权均能得到公平的实现,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甚巨。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以登记主义为主,以平等主义为辅”的一般清偿规则,虽极有利于保护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应在保障顺位在先抵押权的前提下,允许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可先行申请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20.
本文阐述了我国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及各种方式的利弊分析 ;通过各国对多个抵押权并存于同一抵押物时的受偿位序立法的比较 ,认为我国应采取次序固定主义 ,并应承认所有权人抵押 ;并对实践中关于抵押权实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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