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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1 996年 1 0月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吴国嘉禾四年、五年的《吏民田家 艹别 》,制作、书写于官府收受田家输纳税米、租米、布和钱之时 ,这不仅具有土地租佃者租佃土地契约的性质 ,而且还明显具有收受输纳物的凭证或收据性质。从其内容看 ,税收的种类有税米、税布和现金 ,说明当时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同时存在 ,此一地租形态已不是原生型的地租形态。此简牍的出土 ,表明三国时期的吴国存在官府的大量国有土地出租于吏民而收取高额地租的事实 ,土地契约内容已相当完备 ,形式已相当规范化、制度化。《吏民田家 艹别 》是我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土地契约 ,这是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史料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2.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读走马楼简牍札记之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4(4):102-108
本文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的释文作了认真详细的研究,指出了整理者在对这批简文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六十余处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误注,并逐一予以补充和订正,以供修改或他人阅读时参考. 相似文献
3.
高敏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3):5-7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的出版,再次证明了嘉禾《吏民田家》中的“复民”,不是简牍整理者所说的“复”即复除、优复,也不包括免除了租赋、徭役之民;与其所说的“复民”,同史书中的“复客”、“复田”也有不同涵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