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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1)
尽管"人权保护"是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但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一条高度概括性的"保护人权"的原则,似乎显得过于笼统抽象,难以为人们在遇到不同权利载体、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发生冲突时,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导。因此精准地确定人权概念的内涵,清晰地勾画人权准则适用的边界,自然就成为伦理学界深化人权理论研究所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基于契约主义的立场,阐述了道德共同体的准入条件;通过对人权关系做出的明确界定,对道德共同体或人权共同体做出的精准把握,为理性成人的人权保护奠定了更为坚实的理论依托,为婴幼儿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雄辩的逻辑论证,为动物保护找到了更为恰当的论据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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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不是任何一种算计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建立在言论自由基础之上的、非功利的元理论.赵汀阳的“预付人权论”,抛弃了元层面的形而上学思考,用做人的“义务”和“人际关系”,作为本来是无条件地赋予所有人生来就有的人权之先决条件,在理论上是一种倒退,在实践上有违世界政治文明的大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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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的权利和自由。从表面上看,凡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就是人应当事有的和能够享有的权利。但是,仅仅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某些权利,只是意味着一种可能性,不等于人权的真正实现。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及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因此,从人权的现实性来看.建立完善的制度,有效地制被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及时地救济权利被侵害者,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对违法侵犯人权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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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以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德国的“人格主义”人权论为两大典型,前者通过“自由的镜头”观察人、后者则以“尊严的镜头”观察人,并在宪法上塑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的形象”.“个人主义”人权论以个人自由为其至高价值,在“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行为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权利保障领域,呈现更为注重防御政府的单一维度;而“人格主义”人权论则以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价值,在上述权利保障领域以人格关系为框架建构权利的具体内涵,强调在实现人的固有价值的同时,以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个人的自由,寻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融合性.两种人权理论体现了西方宪法上关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价值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就中国宪法而言,德国的“人格主义”权利论或许更具“亲和力”和借鉴意义.但由于缺乏个体和权利观念,我国的宪政法律文化若不经过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创造性转化”,为其注入个人权利本位之内核,与人格主义权利论并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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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立法、学理与现实的巨大落差提醒我们人权的某个层面已然被我们忽略;十七八世纪人权被提出的时候深思熟虑的圣哲们明确指出人们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自从人权被人类所理解,人权的确不首先是法律上的权利或资格。《圣经》告诉我们:福气先于人权、高于人权;没有先存的福气,就没有后来的人权:人类的尊贵荣耀本质根源于造物主按照他的尊贵荣耀形象和样式创造我们,人类本质上的尊贵荣耀成为人权的终极根源,人权是出于上帝爱心的普遍恩惠。人要脱离内心贪恋的罪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人需要救赎,所以人权需要救赎。真正构成对人权的最大威胁的是超政治、超经济的,就是人的罪,其中最大的就是贪婪,因此真正对人以及人权的解放就是要把人从罪恶本性的奴役之中解放出来,而这就是基督教所宣信的耶稣的救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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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3,(1)
文化遗产权利包括两种形态的权利,一种是物质形态的权利,一种是精神形态的权利。作为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利,主要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益。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作为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利,它主要是指对以思想、观点、理论、风俗、习惯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权;另一类是知识产权。文化遗产权利由于具有精神性的特点,因此, 在给予法律保护时必然就会受到比一般权利较多的法律限制。加强对文化遗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民个人和全社会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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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道晖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2,(3)
本文认为,集体权利一般是指某一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利;个体权利一般是指社会个体的私有权利。二者不完全是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更不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区别。集体权利不是个体权利之和,集体公权利也不能在量与质上分割为个体私权利。作者具体分析了法律上复杂多样的权利形态,包括个体私人权利、个体协同权利、群体同有权利、个体共有权利、集体公共权利、社会共享的公共权利、个体与集体并有的权利,等等。文章探讨了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的平等并存、互不侵犯和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以及相互对立或对抗的辩证关系,指出: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区别归结为是重视集体人权还是重视个体人权的区别,或提出“集体权利高于个体权利”的一般命题,都是不确当的。社会主义国家既重视集体权利,又十分重视个体权利。在一定意义上,集体权利归根到底是为实现个体权利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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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5,(1)
尽管人们可以通过克隆技术复制出具有大致相同遗传基因的自然生命体,却无法复制出人自身。每一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人格与尊严。人类关注克隆人权利问题,是在主体及其自由存在的权利、在人类社会对于生命平等关爱及代际正义感表达意义上而言,而不是在克隆人对于自身自然基质、出身及其选择要求的权利意义上而言。人类既无须通过神秘性为自已的尊严辩护,亦无须借助于他物为自己寻求尊严的依据。人的尊严在于平等的自由及其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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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发展的历史表明,人权可能在民主的名义下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本身就隐含着对少数人权利的现实危害可能性。为了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切实享受到基本权利带来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践行宪法宽容的精神。现代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伦理基础,宪法文本的规定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法制前提,而少数人权利保障则是法治国家实现宽容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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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基于《国际法上作为人权的健康权》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及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对健康权的义务已经进入了有约束力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层面的健康权保障事例具有开创性和启发性.通过对伯吉特·托贝斯所著的<国际法上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一书中列举的健康权事例进行分析可知,健康权在一定意义上指向的是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和维持既有健康状况不被恶化的权利;健康权并不是一个只能逐渐实现的积极权利,它也具有可诉性;多种多样的非司法途径也对健康权的保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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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受法律的限制是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它的正当根据是建构一种和平共处的权利秩序 ,化解多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确保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一般采用“权利附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从表面看它是对权利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 ;从深层看它是对权利所设定的利益的限制。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可以任性。只有把权利限制的价值目标定位在关怀和捍卫权利时 ,权利限制才不至于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据此 ,权利限制必须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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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视角审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维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精神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是一个法治之国立于不败之地的宪政基础,也是人权司法保障所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但是,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理论及立法上的欠缺,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精神损害适用范围狭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不同,造成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空白尚未填补等,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研究。以顺应充分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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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胜利后,人权的保障逐渐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新自由主义的盛行以及全球化的冲击,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可能.由于人性的弱点、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霸权主义和集权主义的长期存在,我们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人权的特殊性.在自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三者关系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权得以实现的一条法律路径,即自然权利通过法律的保障转化为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当然,权利的实现还有其他的路径,如道德、政策和宗教等,但法律的保障无疑是社会生活中人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路径.只有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公共交往参与者的协商、交涉,通过寻求“世界法”和国内法的相互承认,才能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