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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在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文章通过举例子、作比较等方法,对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作了回答,并对如何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2.
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在法院能否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及如何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理论界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也都值得商榷.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承和法治土壤,应当建立以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为基石并与诉因制度相整合的"诉因制度本土化"模式.  相似文献   

4.
变更罪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控辩权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当前法院审理变更罪名案件存在适用面窄、程序保障不足、审判质效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受到适用前提不明、程序规定不够细化、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的影响.法院变更罪名应以没有超出检方指控的范围为前提.除辩护方辩护罪名与变更罪名一致时外,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控辩双方变更罪名的情况及理由.同时,应取消对变更罪名的抗、上诉指标和发改指标的考核,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相似文献   

5.
指控罪名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文章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现状及成因,指出了法院直接改变控方指控罪名的弊端.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即观念上树立起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制度上通过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消除职权主义的消极影响;立法上修正对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的肯定态度,通过驳回起诉,由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6.
基于不告不理原则,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有约束力。但法官的中立地位以及全面听审使法官有可能重新认定起诉罪名。由于裁判权高于起诉权以及起诉效力不可分原则,法官基于同一事实而变更指控罪名属于裁判权的应有范围。法官变更罪名应当遵循起诉效力原则并适用告知变更程序。  相似文献   

7.
无论根据公诉事实理论,还是当代的诉因理论,在审判中均允许法院一定条件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变更.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对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变更程序有借鉴意义.在罪名变更程序设计中,应注重辩护权的保障和审、控、辩三方的意见交流.  相似文献   

8.
公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公诉的提起会产生多种效力。提起公诉后,法院必须开启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审判行为必须受到"诉审同一"原则的限制,他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取决于诉讼理念和审判方式;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它变更公诉的行为也要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9.
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限制大体上分为实体限制模式和程序限制模式两种.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可以结合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和职权主义的"告知-防御"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进行相应地完善,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白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秉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11.
法治与人治,都是统治者治国的方式。但统治者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对国家和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来说,却有着极不相同的治理效果,尤其是时国家的繁荣昌盛,长治久安,以及老百姓幸福安康来讲,意义非常重大。本文拟从法治的含义、内容以及与人治的比较中,探讨法治对推动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百姓康乐的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2.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论鉴定程序     
文章对鉴定与鉴定程序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着重论述了科学的鉴定程序应该是一种完整系统的鉴定程序,并特别指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鉴定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均是鉴定程序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体现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4.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对民事行为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审理和裁决的先决条件。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众说纷纭。法院必须走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观念误区,并对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名没有采取立法规定模式,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这就使得分则个别罪名的表述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同解释而各异,进而学者间也会见仁见智。刑法第239条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形。到底应当表述为绑架罪一个罪名还是更多,不乏争议。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应当采取绑架罪“一罪名说”,同时认为刑法分则应当将罪名由一个统一的机关(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已成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主观体系、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它们均有各自的特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融合,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发展,使犯罪构成的争论在刑事领域细化。在立案侦查环节,客观·主观体系的运用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环节,控诉·辩护体系的运用能为控辩双方明确证据调查的可能内容,增强对抗性;在法院判决阶段,不法·有责体系能条分缕析地论证被告被定罪处刑的严谨逻辑,增强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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