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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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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提倡纠纷多元解决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在目前的制度空间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现有司法实践的粗疏,理论上的应对尤为必要,初步的程序设计应围绕公证调解制度的定位、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法院审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展开,但作为制度创新需要经历磨砺才能修成正果。  相似文献   

2.
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3.
2012年8月31日公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以专门一节规定了调解协议确认案件,以法典的形式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然而该规定过于简单,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司法确认“需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的要求是否过于严苛,对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能否撤销,以及按照何种程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等都有重要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4.
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问题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传统重点之一。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法定无效与实质无效,私益性无效与公益性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可通过两种程序机制予以确认,一是依当事人申请确认无效,二是法院依职权确认无效。研究法院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类型和确认机制,有助于实践中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新政新规     
《山西老年》2011,(3):65-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目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程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快速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经常会出现赔偿义务人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因此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履行的做法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强制执行力。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协议与调解协议相比存在一些不同,在适用司法确认制度方面也应当有特殊之处。赔偿协议确认申请主体不应局限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还可以扩大到从事应急处置、环境修复具体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人等。将没有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的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可以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标准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法院可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对赔偿协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并将赔偿协议予以公示。同时,鉴于对赔偿协议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0日。  相似文献   

7.
反思、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新时期,我国法院调节制度存在诸如立法结构不合理等弊端。对此,一要构建调审分离的制度;二要缩小调解适用范围,维护裁判权威;三是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四是限制当事人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8.
委托调解是对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探索。法院委托调解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人指挥调解程序的背后是法院司法权的支持和支撑。委托调解虽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因为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调解结果都有法院司法力量的介入,法官裁决或命令的作出有时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法院委托调解中也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相似文献   

9.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确立,标志着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却未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笼统地说“调解优先”并不科学,应从案件性质、发生地域、诉讼程序和法院审级等方面进行细化分析.“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容易导致对不顾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的担心,必须采用以当事人对席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依照预测的判决提出等有效的程序保障手段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0.
所谓委托调解,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对争讼案件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以后才具有既判力.委托调解存在着授权的合法性问题.按照比较法的经验,受托方应由法院专门聘任的调解员充任,受托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难和破产启动难激发我国“执转破”的变革,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2条规定的“执转破”启动模式,将当事人同意调整为终结本次执行前提下的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并叠加破产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增设依职权启动的规定,由此确立我国破产启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二元模式。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考察表明,虽然当事人申请主义是破产启动的主流,但职权主义并未被完全摒弃。其成因在于,国家应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把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其中,破产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职权进行主义在程序推进的同时要求,只要不再有进一步审理的余地,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仍命令终结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就金钱执行而言,我国集中执行模式以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奠定“执转破”职权启动与两法衔接的基础。从本质上说,“执转破”是国家净化市场的职权干预方案,实现特定主体的快速出...  相似文献   

12.
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现其对司法改革需求的有用性,决定其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与之对应,以调解原则和调解模式为核心的程序建构,是实现法院调解价值目标的程序保障。重新思考并准确定位法院调解的价值目标是当前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14.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5.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效衔接了行政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确保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分流专利纠纷和纠纷实质性解决,缓解审判压力,顺应大保护格局,应在《专利法》确立。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一度被纳入,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却未能延续。从全国唯一试点实践看,其存在部门角色定位困境、法院管辖障碍、审查边界不清等现实难题。须从以下方面完善:合理定位程序性质;审慎界定适用范围,排除权属纠纷的适用;为瑕疵调解协议设置补救机制;确立专业法院、法庭管辖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7.
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有重大影响,但传统调解观念使法院调解脱离规范与法制,在实践中呈现异化现象。现代法院调解应以公正、效益、安定为价值目标,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法官积极中立地位为合意达成之契机,以约束法官行为、合理处理调判连接的规范化程序为保障,并逐步实现调解程序的规范化操作。  相似文献   

18.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对其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妻子怀有身孕,丈夫向法院请求离婚的;(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9.
作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调解以其灵活、便捷、低成本和社会效果好的特点,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调解保密原则是调解问题的核心,它要求调解过程不公开,以促进当事人之间能够通畅交流,从而建立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任,确保调解过程顺利进行.美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均对法院调解保密原则做了详尽的规定.我国立法中虽规定了调解的信息保密原则,但调解保密性的立法与实践与法治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是故,为保障法院调解的顺利进行,塑造独立密封的法院调解程序空间,保持审判制度的良性运转,法院调解需更加注重调解程序与调解信息的保密性,相关立法亦需对法院调解保密原则保护的信息范围、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的对象、调审分离的程序设置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背景下,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程序标的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自“王建设案”引入后在实践中存在参差,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否属主观公权利”的认知存在分歧。从主观公权利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现实需求出发,宜将当事人申请重开权定位为一项主观公权利。基于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于当事人的重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进行处理,当事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理决定提起履行之诉或撤销之诉;对人民法院而言,应以行政程序重开处理决定而非原行政行为为审判标的,辨明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理清具体案件中的法院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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