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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名合伙与中国之缘分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隐名合伙的历史起源及其内涵的分析,对隐名合伙的特征及各国的立法例做了一定的阐述,分析了我国有关隐名合伙的一些立法现状。并针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性,阐释了隐名合伙与我国的缘分,说明了在我国将隐名合伙制度在我国予以"正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得出在我国立法中增加关于隐名合伙的规定的势在必行性之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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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1,(12):62-64
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与普通合伙迥异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隐名合伙在国外已有千年的历史,对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国民商事法律未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系现实存在立法障碍所致,故立法应首先肯认隐名合伙制度,再辅之以有效的配套措施,消除其不利因素,从而维护交易的公平、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3.
4.
唐乐其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Z3)
隐名合伙的出现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新生物。而隐名合伙的特殊性使得在法律上确定隐名合伙人的合法地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比较困难,这对公正地解决因隐名合伙而产生的纠纷显然是不利的。因而我国的法律应就其特殊性制定出对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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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海峰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所谓隐名合伙(dormant partership),亦称"匿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营损失的合同.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合伙的一种形式,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民商法都对此进行了一些规定.我国也曾有不少学者提出过立法建议,但终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结合立法和社会生活现状,对隐名合伙相关问题探讨,并就隐名合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下笔者的一些想法和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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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斌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5):103-107
对隐名出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代理说、隐名合伙说和信托说三种。前二者难以解释代理与隐名合伙和隐名出资的内在差异,而信托因物权性、稳定性等特征,不仅可以冲破合同相对性的枷锁,而且还在财产归属、法律效果等方面与隐名出资不谋而合。然很多学者止步于此,文章认为拟制信托在弥补明示信托关于信托目的必要性不足方面具有优势,且实体性拟制信托在自身性质、受益人财产保护等方面较救济性拟制信托而言,更能准确解释隐名出资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8.
中国合伙立法之现状与改革--以商事合伙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中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9(1):70-75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比较研究——兼论其同时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田土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6):72-78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均根源于康曼达契约。二者虽有相似之处 ,但却具有不同的制度价值。其共性在于均可用以解决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投资问题 ;不同之处则决定其分别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制度安排。因此 ,二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 ,均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0.
隐名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到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隐名投资所涉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隐名投资股权受让人等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发展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隐名投资合同进行效力认定,应对隐名投资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形式三方面的效力要件进行全面考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