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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业预付卡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款项,持卡人可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多用途预付卡中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间存在资金存管关系、委托代理结算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存在商品买卖或劳务供求关系。商业预付卡法律关系中现存的解释权争议、消费者权益保障难、隐私权易受侵害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隐私保护制度等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相似文献   

2.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性用途 (商号、域名等 ) ,如果这种使用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则该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但无法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予以救济。基于已有法律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 ,应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扩大保护。相对于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更合理、有效。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正当竞争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3.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文字、图形、颜色或把上述各种因素结合而构成的。按商标信誉和知名度的高低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誉、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明确驰名商标的特征,完善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规定存在不够系统、分散且不完整的问题,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思路。而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商业外观的保护范围;(2)明确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3)确定商业外观的在先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和基础。主张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地域标准宜限于我国境内,该商标必须为相关大众所认知;同时商品必须为知名商品,该商标又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本文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突破普通商标保护的范围,保护范围亦扩及非类似的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应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进行保护。对被仿冒或假冒驰名商标发生《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竞合时,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进行更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7.
商品自损在德国与英国曾被界定为所有权遭受的损害,这与这些国家侵权法上采取法益区分保护的立法体例或政策有关。就商品自损自身的属性而言,应为纯粹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8.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视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规范渊源会造成法益保护的限制与公益诉讼风险防范机能的减损,应以“保护群体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和“防范信息处理活动引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三个角度建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法益体系。在违反“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场合,公共利益存在个案的层次性差异,相应的信息处理活动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应参照GDPR区分“重要或重大公共利益”和“一般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去标识化”的技术合规主张,并借助“专家审查+安全港制度”进行“去标识化”认定,但仍应警惕“去标识化”只是“附加保障”,而非一劳永逸的安全。  相似文献   

9.
随着商业外观的法律纠纷的不断增多,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律部门对其从范围和效力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文章从商业外观的范围和特点出发,比较两种法系对商业外观侵害要件核心的认定,进一步论证了在当前用商标法对商业外观予以保护的弊端,从而提出仍然保留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格局和通过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实现对商业外观的完整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层面,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做了一些新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商业标识的概念;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加大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和细化了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假冒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使用延伸至生产经营等其他环节;注重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立法协调,对商业标识反向假冒行为的双法规制。两部立法保护的对象虽各有侧重,但共同关注对商业标识使用的界定,在判断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其共性。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力图协调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呈现出立法体系化之美。  相似文献   

11.
域名、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统一的工作服装、声音、单一颜色成为除商标、商号之外商誉的新型载体,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商号等法律制度以保护载体为立法取向,无法将这些新载体涵盖其中,其他主体通过对这些载体的不正当使用,盗用他人商誉的行为得不到规制。论文分析了这些新载体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了通过明确商誉权对所有商誉载体进行一体化保护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作为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有着明显区别于专利与著作权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其在经济生活中的标识产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更明显的经济特征。鉴于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商标权限制制度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要求也是竞争法的要求。而对商标权的限制应当以商标制度的宗旨为原则,以维护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不断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从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论证了两种行为之间存在规范竞合。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同时构成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其中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是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的特别行为,属于部分竞合的范畴,应当适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14.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理性型塑,才能合理认知法益论,进而实现刑法处罚的正义化。即使刑法不当保护了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也只能证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若从外在形式与内在内容这两个层面上理解“抽象”与“具体”之意,则刑法法益的抽象化不止是个例,诸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正当化已然表明某些精神化法益值得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作为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具有与刑法本身不同的性质.作为刑法规范而言,主要具有片断性、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协调性、判决执行的不可避免性等性质,而这些性质决定了刑法规范具有限制作用、法益保护作用与规制作用等功能.  相似文献   

16.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主要模式及其存在的不足,初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 ,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 ,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 ,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 ,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9.
<正> 一、商业服务观念与商业服务规律 我们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观念必须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规律,使服务观念反映服务规律,服务规律指导服务观念。只有这样的服务观念才是科学的,才能搞好商业服务工作。 纵观商业服务观念的演进,商业服务观念同商品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业产生在奴隶社会里,奴隶社会的商业服务是为  相似文献   

20.
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前正处于“立法节制、司法扩张”的二元格局之中,假冒服务商标入罪化未能对本罪的整体性结构形成冲击。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紧扣注册商标的功能。商标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保护必须指向实际存在的商标功能。假冒服务商标入罪化后,司法者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应实质性地判断案件中服务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商标功能的紊乱。对于商标“使用”的具体界定,可借鉴未针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采取落差保护的德国立法例。未来的修法宜放弃零星的、不成体系的行为多元化模式而改采有层次的功能类型化模式,并针对不同的商标功能设计个别化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类型,从而完善对商标功能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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