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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确定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是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视角出发,分析宅基地退出的补偿价值体系,并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和宅基地发展权价值两个维度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测算模型,并以安徽省宁国市为例,测算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测算结果远高于宁国市现行的最高标准,为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2.
现以贵州省三个不同城镇化水平层次的典型代表区作为样本区域,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统计分析法全面分析了农民对拥有宅基地的认识以及对闲置、废弃宅基地退出的意愿和期望得到的补偿。通过分析发现:受访者年龄越大,家庭人口越多,对占有宅基地的依赖性越大。性别、受教育程度对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较小。拥有的宅基地个数越多,越是愿意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占地面积的大小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较小。宅基地功能越多,越不愿意退出。对政策的认知,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方式以及预期退出后的生活改善程度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较大影响。针对调查分析结果,提出了明晰宅基地产权,研究建立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以及建立相关保有压力机制等一系列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一户多宅难题使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备受人们关注。基于对江西省的宅基地退出政策的考察,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法律依据缺失、宅基地概念不清、农民集体失位、补偿标准低和依据理念错位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外延、厘清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中各主体利益、制定合理的补偿依据和坚持土地中心主义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4.
基于江苏省855户农户调查数据,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计量经济模型,实证分析农地流转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农地流转对转出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促进作用最高,其次是未流转户,对转入户的退出意愿呈负影响;由于农地流转所产生的转出户数量远远高于转入户数量,所以整体上有利于宅基地的退出;此外,户主的教育年限、村干部身份、家庭外出劳动力比例、拥有城镇住房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为正,家庭65岁以上人口比例、农村房屋现值对退出意愿的影响为负。为了提高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首先,应将农地流转与宅基地退出置于同一框架内统筹部署,通过完善流转服务和经济激励使农户自愿转出农地,进而促进宅基地退出有序开展;其次,为转入户及未流转户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减少其对宅基地生产辅助功能的依赖;最后,提高农村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建设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并公平补偿被拆房屋和宅基地。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退出应尊重农户意愿.以陕西省旬阳县13个村200户农民的实地调查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及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户退出闲置宅基地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农户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对陕西省将推出的宅基地退出政策了解程度等因素对农户退出宅基地意愿影响较明显,在给予农民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八成以上农户愿意退出宅基地.基于该结论提出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宅基地约束及有偿使用等措施退出宅基地.  相似文献   

6.
为了解决城乡建设用地不合理的“双增长”和农民进城后宅基地闲置低效利用日益严重的问题,探索和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已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在梳理宅基地有偿退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以来部分试点地区的实践进行总结,主要有置换式、变现式和收储式三种模式,不同模式的实施目标与成效、主导方和补偿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基本特征均存在差异。未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须建立农村宅基地地价评估制度、引导和激励有条件的农民先行退出、规范宅基地有偿退出程序及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7.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关键要解决进城农民在城市的住房问题,因此,创新体制和机制以帮助进城农民在城市拥有自住房,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安居乐业,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面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无力购买城市住房而其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的现实背景,提出了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出与城市购房相挂钩的构想,以期引导进城农民积极有序地退出宅基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率,同时解决进城农民的城市住房及房地产库存问题。在界定宅基地退出与城市购房相挂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思路,并剖析了目前面临的三大问题和障碍:第一,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出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收益分配问题;第二,退出的宅基地与期望购买经济适用房所在城市的不一致问题;第三,购买经济适用房面临的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了通过出租、招拍挂、复垦等途径盘活退出的宅基地资产,实行保障房指标地域政策限制与经济适用房市场交易相结合,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住房供应模式创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结合等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以试点地区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为研究对象,对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退出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发现宅基地退出的主体界定不清、退出的动力不足、退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是制约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障碍因素。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主要路径是在立法中明晰宅基地主体的权属性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健全宅基地退出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宅基地退出主体的救济机制。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制度的顶层设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福建省农村宅基地退出增加了耕地后备资源、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了农村生活环境、为土地整治和农村发展筹集了资金的同时;还存在宅基地退出复垦效率低下、复垦资金筹集困难、复垦宅基地土质差利用率低、偏离复垦目标、导致农民缺乏安全感等问题。结合我国其他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实践和经验,提出健全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复垦机制,设置宅基地退出复垦为耕地的质量评价标准,制定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利用规划,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以及完善宅基地退出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建议,激发农民宅基地退出热情,提升复垦土地利用率。  相似文献   

10.
伴随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宅基地不可避免的大量闲置、低效利用,“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峻。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改革,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就在宅基地改革中探索出“保权退出”的新模式。首先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困境,再结合对凤阳县Y镇FY村和G镇GH社区的实地调研,对两个不同地域村庄探索的闲置宅基地退出新模式进行总结和剖析,分析保权退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得失,从而得出优化农村宅基地“保权退出”模式的路径思路,为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有效退出工作提供政策建议:(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制度,建立资格权确权颁证制度,探索多元路径保障农户资格权内涵的居住权;(2)要提高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政策的认知水平,推动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退出;(3)构建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各利益主体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找到各方都满意的宅基地退出利益分配方案。  相似文献   

11.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道德权利问题几乎未被纳入我国政治学、伦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的视野,从80年代中期开始,道德权利问题才逐渐受到伦理学界的关注。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的共同根据只能是现实的经济关系。道德权利从施行方式上说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由特殊的道德调控方式所维系的权利,从要求方式上说是索要相应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此时,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此后,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债权请求权,此时,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对于正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生育权的私权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育权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御国家对公民私生活不适当的干预.而本文以为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是不够的,于是提出了"生育权私权化"的命题.即应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私权(民事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并且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建立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体系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4.
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在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相似文献   

15.
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碳排放权是《京都议定书》所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但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研究不足,认识不清,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推进。碳排放权的客体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符合“物”的特性;主体拥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获取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属于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虽然碳排放权受公权性影响甚深,但不会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此点对于保障、规范和发展碳交易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文章对自决问题的基本历史发展进行评述,区分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和非殖民化运动不同背景下自决的动员要求;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人权领域涉及自决权概念的分析,阐释自决权理论发展为亚洲型国际法主权理论以及在当代自决权作为通过自决参与发展的发展权要求。最后分析了个人、地方、少数民族参与自主发展事业并形成自治发展的各种经验类型。  相似文献   

17.
不少国家宪法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是隐私权被作为宪法权利加以保护。这是因为,这种做法包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默示性隐私权下论对于我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实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9.
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宪法基本权效力向私法渗透,私法人格权日益膨胀而在民法典中有独立之势,在二者的张力中人格权的定位成为重要课题。罗马法上的人格不等于现代公民人格,人格权的宪法化也不等于去私法化。因此,人格权具有双重性,既是宪法基本权利,又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20.
试论地勘成果权的权利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简称地勘成果)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有效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其正常的交易,即地勘成果商品化,从而促使地勘行业企业化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从地勘成果权的法律性质和构成来看,它是一个权利群,依客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同,可以受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除去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的部分,相当一部分地勘成果信息应当作为特殊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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