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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 毫秒
1.
在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存在增设非法采砂罪论与适用非法采矿罪论两种分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刑事解释的方式将非法采砂行为涵摄在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虽有助于惩罚犯罪,却存在行为对象不符、行为方式不兼容、易滑向类推解释的风险与缺陷.从法益独特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现有法律基础等角度看,非法采砂行为具有独立制罪的正当依据.非法采砂罪的规范建构应以"违反国家采砂管理规定"为前置条件,以类型化思维进行罪状表述,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与资格刑.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使其已经具备了口袋罪的基本特征,给法院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类型化的贫乏,以及其不适宜借鉴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体系的特点,增加了刑法上的规制难度。应当在不分罪名的情况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整合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形成"群"行为的概念,最终采用类型加"群"行为或者"群"行为加"群"行为的方式叙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颁布后在物权编中引入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实质上落实了三权分置改革,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适用的相关问题.《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保护法益从秩序法益修正为生态法益加财产法益,体现《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土地经营权入编后对农用地财产属性的增强.《民法典》作为空白规范,其定位由提示性要求转化为违法阻却事由,并解释了相关基础概念,要求同时达到"非法占用"和"造成农用地毁坏"才构成犯罪,认定"数量较大"采用定量标准,而认定"大量毁坏"采用定量加定性的标准.在共犯认定上,应将参与了谋划的村干部也认定为共犯,但是不宜将流转了土地经营权的村民认定为共犯.  相似文献   

5.
网络爬虫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使之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对公民的信息权加以妥当地保护,亟需就此类行为如何施以刑法上的规制展开讨论。采用文献梳理的方法,针对性地对非法提供网络爬虫技术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爬虫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侵害。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认定需重视本罪的行为类型化要求,同时爬虫技术应用的刑法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了被爬取方的同意。提供爬虫技术的网络帮助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帮助行为正犯化,但是需要在法益侵害性的实质上加以考察。从实质化的刑法思潮来看,应当在归责理论的视野下解释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6.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内容应表述为: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在客观要件中,“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只要具备任意一种结果,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行贿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的牵连犯问题,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增加生态法益,结合土地管理秩序法益形成双重保护法益内涵,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在犯罪构成解释上,参照土地经营权规定,要求犯罪主体拥有土地经营权,并在犯罪行为类型上增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排除转包和未备案行为,实行更加多元的罪量因素认定标准,区分解读"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之后,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更加广泛,罚金数额如何确定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基于对2019年内蒙古348个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研究分析表明,占用林地案件普遍存在适用缓刑较多、判处罚金数额波动幅度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量刑标准各异等问题。针对量刑标准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时倾向不同的司法现状,提出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分位阶细化无限额罚金刑量刑标准,结合辅助性措施来合理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并不违反谦抑性原则,相反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平衡。本条涉及的是两个罪名,从应然的角度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两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0.
论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但与之相伴随的计算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稳定的社会秩序。如何有效地规制计算机犯罪,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着手,重点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进而在剖析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评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并提出了部分建议。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彩票事业的飞速发展,与彩票有关的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然而刑法的规定却是相对稳定的,面对新出现的此类犯罪,有人主张应该对与彩票有关的犯罪单独立法予以规制;也不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讨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定性,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的剖析,否定非法发行彩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依案件事实具体的情况,认定非法发行彩票的行为分不同情况构成赌博罪和诈骗罪,从而对无限扩张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进行检讨和合理限定.  相似文献   

12.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药家鑫案"的群情激奋、"江歌案"的全民声讨,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事件一次次给我们敲响警钟。立法上入罪标准的不明确、司法上的诸多障碍使得一些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仅被定性为民事侵权,无法从根本上震慑、惩罚网络暴力行为。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从完善立法和严格司法两方面入手,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新增"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非刑罚措施,也不宜认定为刑罚的辅助性或者附带性措施,更不是新的刑罚种类,而应当将其视为保安处分措施.同时,介于保安处分措施的二元主义立场以及该措施的四大基本分类,应进一步将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认定为狭义的保安处分措施最为适宜.  相似文献   

15.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需要对该规则本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是保证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目前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把求真作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二是对制约该规则有效实施的条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对“毒树”与“毒树之果”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6.
17.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虽立足于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这一理念,然而从技术性处理的角度考察,则仍存在缺陷:并非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社会性这一特征;亲友以及口口相传的界定也颇为模糊。应在“亲友”的范围之内,以超过三个层级为准将其界定为向“公众”集资。同时,主动型的口口相传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相似文献   

18.
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9.
技术措施是重要的著作权私力救济手段,信息时代背景下放大了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3种刑事规制路径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在路径选择上,参考国外规制路径,将直接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纳入现有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体系之内,仍由刑法典规制;帮助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则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通过在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新设罚则的方式进行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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