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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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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离婚的立法理念及其婚姻法修改操作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所一致认同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质疑,并指出只有“有无和好可能”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确认“有无和好可能”的应是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而并非为法官。本文还对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法定理由及其防止随意离婚、保障无过失方和子女权益的立法操作化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张云 《学术探索》2003,(5):43-46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3.
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初,陕西农村群众对它“离婚自由”、“不准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等内容多有误解,认为它过高地张扬女性地位,会引起混乱,称它为“女人法”、“离婚法”.但是,一些备受不幸婚姻之痛苦的女性依靠新婚姻法大胆地提出离婚,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离婚潮.尽管不少女性为离婚付出了惨重代价,但在新婚姻法的支持下,女性争取婚姻幸福的意识在逐渐生成.  相似文献   

4.
宁宇 《南方论刊》2013,(6):36-39
《论离婚法草案》是马克思法学,尤其是婚姻法方面的重要论文。文章短小却蕴涵着丰富的伦理学、哲学和法学思想。其中,马克思深刻批判了当时普鲁士现行的婚姻法和普鲁士执政当局以基督教精神为依据起草的离婚法草案,深刻阐明了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伦理关系,法律只是事物内部真实状态的记录。今天,重读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对深刻理解婚姻和离婚的本质,正确看待婚姻和离婚的问题,促进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吕春娟 《兰州学刊》2013,(3):166-170
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曾经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迎合了人们对自由婚姻的向往。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和社会转型期的进程,离婚人数逐年递增,与之伴随的是复婚率的上升。这种现象背后一方面不乏有些是滥用了离婚自由这一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登记离婚的"高效率"也提供了一些便利。文章从法理角度对离婚自由的内涵予以阐释,针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之快捷弊端,建议在我国增设别居制度,以对处于离婚"高温"的夫妻双方以适度限制,理性对待婚姻的去留,从而减少离婚行为给双方及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相似文献   

6.
主持人的话 2000年11月下旬,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研讨会气氛活跃,讨论热烈,这不仅显示出我国不断浓厚的法制氛围,而且还体现了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广大群众对婚姻生活的热情关注和美好期待。 现在,我借《东南学术》的这个栏目,邀请部分一起参会的专家学者把他(她)们对《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结果以文字的形式呈现给读者。上海社科院徐安琪研究员和我合写的文章,侧重于端正人们对自由离婚立法理念的认识,认…  相似文献   

7.
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看我国婚姻法修正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主要对《婚姻法修正案》增设和补充完善的重婚、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评述。认为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婚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更合理、更科学、更具体 ,但《婚姻法修正案》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 ,应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予以细化和规范  相似文献   

8.
荷兰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良才 《兰州学刊》2010,(7):134-138
性别相同的两个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伴侣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松散,不具有法律意义,有的颇为紧密,具有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的必要。2001年4月荷兰修订了《婚姻法》,允许缔结同性婚姻。2005年以来相继有比利时、加拿大、马萨诸塞州、荷兰及西班牙等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荷兰《国际私法(结婚与离婚)法》也作了修订,及时回应同性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同性离婚案件管辖权选择、外国同性婚姻的效力及外国同性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性婚姻与荷兰区际私法等问题对国际私法的需求。我国当前同性恋人群呈增长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必然遇到在我国境内缔结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外国同性婚姻配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同性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等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和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已凸现出许多的不足,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目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考虑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0.
一、怎样理解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新老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原因的影响,《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对离婚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确实保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78-182
我国《物权法》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共同所有。从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并结合合伙制度的精神重新解读婚姻财产制度分析可知,个人婚前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一律以登记为判断依据,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婚姻共同体与登记人之间的债权,仅能由婚姻共同体于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此既能保持《婚姻法》与《物权法》关于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统一,又能兼顾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新中国成立以来,统一规范性婚姻法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有效地调整了婚姻家庭关系。但进入21世纪后,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一事求一解"、"一刀切"的司法解释造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衔接,有些规定适用的结果违背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以离婚时不动产权益分配的规定为典型。因此,有必要细化婚姻法律规定,加强立法解释;建立婚姻法司法解释监督机制和判例制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法》引进“配偶权”并不必然引起放任“婚内强奸”行为的结果。反之 ,立法得当 ,可以两全其美 ,既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又能惩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判决离婚制度的法律变迁过程就是个人价值的生成、确认与成长过程,是人性得到逐步解放、婚姻质量乃至生命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是婚姻关系中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演变过程。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是当今多数国家判决离婚立法中的趋向或做法。在我国的婚姻法修改中,应以提高婚姻质量而不单纯以稳定婚姻关系为价值取向进行破裂主义的判决离婚制度的规范设定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扶养是我国婚姻法中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虽有规定,但却存在诸多不足.因此,立足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现行立法,从离婚扶养的称谓、适用条件、适用时间、扶养期间、扶养方式、扶养数额、扶养的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离婚一年内,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相似文献   

18.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文章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  相似文献   

20.
杨士喜 《理论界》2022,(8):52-58
离婚冷静期引发对婚姻自由的争议,也表征当下婚姻伦理退化的事实。从法哲学视角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现象背后意在透视任性自由并非自由的展现这一命题,而真正的自由就在于个体独立性和实体伦理性的统一。回归现实生活世界,这种任性自由在现代性的宰制下以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等形式侵入现代婚姻伦理生活,把婚姻关系仅仅建制在“性的关系”“民事契约”“爱的感觉”之上,而无视婚姻的实体性,由此导致婚姻世界的现实大逃亡和精神家园的荒芜。因此,反思当下的婚姻关系,需要澄明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理解婚姻关系的爱的生发前提,找回婚姻的神圣性和仪式感,重视有爱的婚姻伦理基础,规范离婚的任性行为,从而才能更好地构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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