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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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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司法化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乃至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而其作用的切实发挥取决于判决的遵守与执行。通常自愿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必然结果,但设立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通过着重介绍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性质,比较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督的程序及有关实践,分析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对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作用,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与国际法的监督执行类似,但与国内法的执行存在根本区别;其次,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效用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最后,有效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可能加剧国际司法机构的分散化激增造成的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如何正确的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行政诉讼判决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判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职权自行强制执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时候,行政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往往障碍重重。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法行政诉讼判决执行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法国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的优势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晚近以来,在外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领域,无论是近年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抑或国际立法,均呈现出了一些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于几个方面: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日趋宽松;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范围逐渐扩大;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日益简化;在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相互趋于接近以及各国在这一领域进行全球协调统一的愿望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和迫切。但如果要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制定一项类似于1958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那样成功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4.
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时多会以判决不具备确定性或终局性条件而被拒绝,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确定性制度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缺乏存在土壤,香港法院应当尊重内地法律文化,从内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认识内地法院判决,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互相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比较优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代中国,最高法院作出越来越多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判决,这与司法解释在功能上具有同质性。但判决所形成的裁判摘要与司法解释条文相比,更有可能被细致、准确地适用,也更具有司法的正当性。在现有司法解释体制难以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发挥最高法院判决的比较优势,提升最高法院的公信力,可以逐步推行法院引证判决的制度,同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改革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改革统筹协调。  相似文献   

6.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世界各国国际私法面临的难题之一。因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该国司法权的体现,又因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千差万别,致使一国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而我国有关司法协助的法律尚欠完善,给我国国际司法交往带来很大困难,为此,相关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判决国法院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各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依据除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民事诉讼法中也应加以规定。我国应规定原判决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应有管辖权,但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和外国法院的过分管辖权,我国可以不承认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内地与香港在确立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两地某些学者和司法人员在对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认知基础、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内地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中的公共秩序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分歧,致使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深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将有益于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两地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南非和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南非和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 ,可发现两国有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南非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是指南非共和国以外的外国法院所做的判决 ,而美国除指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法院判决外 ,也指美国国内各州法院之间的判决。在理论基础方面 ,南非并不是很确定 ,有“礼让”“重大关系”等学说 ,美国的传统理论是普通法的礼让原则。在程序上 ,南非采取登记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美国境外的外国法院判决 ,由美联邦法院负责承认与执行 ,美国境内“姊妹州”的判决则分两种情况。在抗辩理由方面 ,两国都以原判决国法院缺乏管辖权为重大理由 ,但南非一般主张根据诉讼地法院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美国则以被申请法院地的法律来确定 ;南非法院不承认和执行可能被上诉或尚在上诉审中的判决 ,美国则只有一审判决作出便可申请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0.
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趋同化既是特殊性的普遍化的过程,也是普遍性的特殊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程序的简化、互惠原则的废弃和互惠原则的限制等方面。这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国际民商事判决在跨国间进一步自由流动的结果。我国在对待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应考虑进一步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司法上,应采用真正的法律上的互惠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为了研究中国涉外案件的判决在美国的执行情况,基于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此领域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认为:中国法院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司法理念和实践操作,对程序正义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完善中国的程序立法,借鉴国际通行的“司法礼让”原则,平等对待中国与外国法院的判决,使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更易于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2.
我国已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实践中这一制度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体现现行行政诉讼的价值。现行司法解释中涉及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主要有三条规定,但每一条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必须及时修订。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以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和法律交往的日益频繁,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将成为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入手,探讨各国国内立法和主要的国际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又是司法权对公民权的救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是由行政诉讼目的决定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判决存在着种类设定不合理,不全面,与行政诉讼目的相悖,浪费诉讼资源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论述了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律基础和条件,分析了目前两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各种途径。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可采用分别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以及在立法时所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还对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内地与澳门达成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是我国首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安排》关于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程序和条件等事项的规定,为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规定上,《安排》仍存在不足,正因为如此,才使我们对未来区际司法协助的发展更加充满期待。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诉讼中的变更判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变更判决。首先阐述了变更判决存在的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论述了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和法院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同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变更判决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变更不得加重处罚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暂缓判决是创新少年审判机制的有益尝试,不断对暂缓判决进行发展和完善,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全方位深层次有效的考察工作机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把暂缓判决明确下来,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虽然常被指称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各国学者几乎一致认为,它除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两方面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就此种诉讼作出的判决在有关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较普遍的实践是不主张对判决作实质性的审查,而是认为只要具备某些条件并且不存在某些情况,即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些条件和情况,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肯定的条件,或称积极的条件,即要求外国判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内国承认与执行,一种是否定的条件,或称消极的条件或必须排除的情况,即要求在遇有这些情况时,内国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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