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魏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6-80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为了厘清这个问题,从无权处分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着重剖析中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析。当下,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适应了中国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达成了对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保护的统一。但是问题依旧存在,最典型的如给恶意第三人取得无权处分标的物创造了可能、善意取得制度有被架空之嫌,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探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解决之法。 相似文献
2.
潘睿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3):96-98,105
无权处分制度因其内涵界定模糊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复杂被称为“法律上的精灵”。文章以无权处分在不同模式下的内涵作为切入点,分析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及其调整范围,提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从保护第三人角度出发,根据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承认债权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李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6):55-59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
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
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4.
李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45-48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有所界定。笔者考察了当今物权变动模式的类型 ,从中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中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及在该模式下的三种不同的关 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学说。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无权处分原则上有效,同时存在一些例外来设计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5.
孙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4):131-134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将无权处分之效力与物权变动之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作总体把握,主张未来立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作为"法学上之精灵"的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已成为民法学界所争论的的热门话题。通过对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及其效力的界定,并结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评析,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又从体系化的角度协调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并通过参照无权代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最后,笔者拟制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8.
胡婧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事实上,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即在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当然发生权利变动;在权利人不予追认和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存在一种例外,即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权利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和合同的效力都是待定的状态,不能断定是否确定有效。 相似文献
9.
刘晓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49-5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必须对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我国应采纳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0.
学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有效说等诸多学说。作为通说的效力待定说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一种介于有效和无效之间的模糊状态,这种认识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原因较多,其中就有切入角度的不同。笔者更倾向于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考察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角度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实属有效合同。基于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无权处分合同也宜认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1.
张家维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2-97
目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主要倾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控。而无权处分合同应采取何种方式变动物权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目标是通过物权变动模式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文章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12.
郭永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19-122
以探究处分行为的独立性为开端,论证我国存在处分行为。虽然登记和交付从形式上看是债的后续履行行为,但登记和交付实质就是处分行为;在处分行为的独立性方面,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是否受处分权影响、生效要件各有不同;在处分行为的无因性方面,有权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直接或间接影响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理解为合同的"转移效力"待定才能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我国民法典在法律行为这一章节应对处分行为的事实性和独立性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复杂玄妙的处分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们仍需在理论上继续探讨,在立法上谨慎行事。 相似文献
13.
周宏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5-10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14.
周宏 《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0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16.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学者众说纷纭,其主要观点为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这三种。笔者认为这些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武断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商榷。笔者通过对已有的三种主要学说进行较为详细的评析之后,认为从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的主观方面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再思考,可以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85-93
相较于 《民法典》 第 597 条第 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 确立消弭履行行为 ( 或物权变动) 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 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条均以 “ 处分权” 控制交易过程, 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 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 “ 事实行为” ( 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 “ 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 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 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 ( 理论) 体系上殊难定位, 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 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相似文献
18.
程令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9.
试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庆华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3-36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应当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再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