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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法官是律师职业的自然继续与正向选择。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符合司法职业化和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规律。转型中国,出现优秀法官辞职做律师的现象,这是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或选择,也是优秀法官的流失。该现象与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差,外部认同不足等息息相关,直接反映转型期司法生态和职业化土壤。为了防止司法职业逆向选择,必须让法官在体制内后顾无忧且有良好预期。应通过去行政化,赋予他们广阔的发展空间;科学问责,让他们有抵御外部干预的独立审判能力;加强职业保障,使责任与待遇相当;提升尊荣感,让社会从尊重规则开始渐进到尊重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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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法院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实践发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整体情况并不理想,受制于制度设置的非常态化、价值认知的存在偏差和配套机制的非有效支撑等层面的原因,该项制度至今依然处于“试点运行”阶段且存在着效果不理想、价值偏离、方法缺位等现象。基于此,分别从为什么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价值取向和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方法论指引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反思并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提供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建构规范,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功能实现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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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法官培养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3(6):5-9
为了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已成为法律专门化和司法程序规范化的时代要求。法官的职业化至少应具备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道德 ,以及相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条件。对比西方各国职业法官培养之模式可以发现 ,实际上我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培养制度。要改变此现状 ,应从法律教育的角度入手 ,以最终实现法官的法律活动专门化、知识结构同质化、职业队伍精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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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理性来源与维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乃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为此亟需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官职业化就微观而言主要源于法律的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顶端的法官其职业角色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识理性,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制创新的过程,通过专家型精英法官、审判权国家属性、独立性运作方式、中立性政治意蕴等非大众化、非地方化、非行政化及非政党化的基本维度设计,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主题目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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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法治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职业对话、分工与合作中,必然会逐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与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的,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更是其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透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治国家应信守蕴涵着相同价值、信仰的职业伦理规范。职业伦理之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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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1):84-86
《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应坚持原则 ,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等观点值得质疑。笔者认为 :律师执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不提供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律师特有的职业规范 ,律师应当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 ;关于律师在执业中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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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律师职业界存在公共形象低以及公众不信任的问题,从职业社会学理论来看,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是现代律师职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性要素,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信任的存在将会给我国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实现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该问题的产生有着文化传统、职业化发展道路、律师业结构等多方面的背景,要解决该问题,必须立足于职业信任所产生的理论基础,通过加强律师职业的职业责任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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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共性与个性的分析,探讨中国目前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在现实中尴尬的原因。介绍日本法官与律师之间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的成果,为中国律师自治及与法官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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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目标、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人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着法律的运行,并且彰显着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但是,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法律衡平的功能,单个的法律职业者难以承担,需要法官、检察院、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者共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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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目标、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人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着法律的运行,并且彰显着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但是,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法律衡平的功能,单个的法律职业者难以承担,需要法官、检察院、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者共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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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和职业社会学的观点对美国律师职业领域的发展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职业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存在着实践矛盾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矛盾有着不同的表现。这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化发展有着借鉴作用。如何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实现律师职业在技术性与公益性并重应该受到目前学术界的重视,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需要通过借鉴美国律师执业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历程来规避美国曾经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基本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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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信息技术引发的新一轮全球化浪潮不仅给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法官职业化既要参鉴全球法律文明的发展趋向,又要立足本民族法律进步的客观规律,通过在进化基础上的积极建构路径,努力推进中国法官的职业制度和职业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历史转型。 相似文献
14.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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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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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化的内在支撑。法律职业者对职业荣誉的珍视、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以及对职业形象的维护,是该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化过程中的法学教育,应担负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强化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认识、提升其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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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职业共同体与律师职业
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司法制度中人的因素,是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影响最大且最具典型性.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通常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共同组成,这几种人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律师协会(Bar)的成员.美国的司法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各个司法职业之间的人员以律师为中心变动频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①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对我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寄托了很大希望,他们希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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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5):45-47
司法独立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作为一种制度肇始于英国。英国的法律历史土壤为司法独立的确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社会很早就确立了司法在社会控制机制中的权威地位.以抵制国王的专政。法律至上观念的早期传承,使得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开始全面接掌原本属于国王的司法权。而精密的法律运行所孕育出来的职业化法官和律师,形成了地位崇高、力量强大的职业共同体,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从而使得英国的司法独立有了实体的承载而得以存续和加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