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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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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奇  廖恋 《理论界》2011,(7):67-69
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和灭种罪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具体罪行不同。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罪行发生背景不同、具体罪行不同、犯罪心理不同。  相似文献   

2.
张新产  李明奇 《江淮论坛》2011,(4):122-126,73
危害人类罪已经成为强行法中的罪行。国际法对危害人类罪的惩治经历了一个演化的过程,一战后对德国责任人的惩治失败了,但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二战后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惩治较为成功,但也促使国际社会反思这种惩治模式的不足并加以改进。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是惩治危害人类罪的最新模式,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它代表了惩治这种罪行的最先进的模式。在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事后立法和法庭本身合法性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实践中解决,但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使得惩治危害人类罪的国际法机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前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泛或有系统地对平民人口实施攻击”是危害人类罪成立的前提要件。所谓“广泛”,应从攻击行为的规模和受害人的数量两个方面来界定;所谓“有系统”,只要揭示出其“组织性”的特征即可,不能包含“政策”的要素;界定“对平民人口的攻击”时,应注意攻击与政策的关联性和攻击的持续性。在确定受害者是否为平民时,必须考虑犯罪实行时该人所处的特定境遇,而不仅仅是其身份。《罗马规约》删去了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武装冲突”要件,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归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犯罪的入罪门槛,显然违背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宗旨,进而为粗暴地干涉一国主权留下隐患。  相似文献   

4.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体系之两大范畴。学界普遍认为两者之间是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基于该观点,在产生具体案件的定性归位疑难时,通常采取由罪及刑的研究路径,即以具体危害行为本身样态的解构为视角。刑罚则退隐为犯罪成立之后自然解决的下一步程序。然而,在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中,刑罚量的均衡施加对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界定起着积极的反向回应制约作用。本文试图采取由刑及罪的分析路径对其进行投石问路地具体推演,以期对学界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对正确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危害行为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危害行为概念难以担负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重要机能,所以,应以实行行为概念取代之,这种取代具有质的合理性,而非简单的概念替换。  相似文献   

7.
李明奇  廖恋 《理论界》2011,(8):66-68
在国际刑法中,恐怖主义的性质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认识。笔者分析了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前南法庭对恐怖主义的惩治,并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从谋杀、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强迫人员失踪、迫害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恐怖主义和罗马规约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恐怖主义可以构成危害人类罪。  相似文献   

8.
对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近年来其发案率已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到海上公共安全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门规定了海盗罪,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进行规定.借鉴国际刑法和域外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增设海盗罪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增设时应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来入罪,规定其为一种在海上对船舶或航空器以及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扣留、掠取行为.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应该具体结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来确定,即使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没有溯及力。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理解与适用应通过司法限定、立法完善和情景预防三种可能路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对网络举报中若干问题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网络举报中的一些危害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刑法该怎样更好地来保护网络举报权的行使?这一系列问题尚缺乏理论支撑或尚存法律空白。对网络举报严重失实的行为,在认定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对于借网络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若旨在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旨在取得财物,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若官方网站的工作人员借网络举报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对官方举报网站泄密的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宜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以报复陷害罪来处理;对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的行为,若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应按报复陷害罪来处理,但该罪还有待立法作出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2.
刘浩 《江汉论坛》2022,(9):137-144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对于该罪的规范适用具有基础意义。社会管理秩序、体育管理秩序、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对体育竞技的信赖利益、国家的声誉等均不是该罪的法益内容。对该罪的法益内容界定应当考虑到该罪的本质属性、该罪的体系位置以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和精神化。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该罪属于法定犯和实害犯,对法益的损害具体体现为对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实害结果。应当区分作为法益的秩序损害和因秩序法益损害而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导致运动员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了兴奋剂,就已经对秩序法益造成了实害。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明知情形下的提供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行为的解释认定应当以该罪的法益内容为指引,进而合理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规范界限。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4.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5.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入罪的难点在于损害数额及入罪量刑标准难以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主要方法,通过考察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可以发现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混淆生态利益与财产利益,以"公私财产损失"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定性等问题。我国应及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入罪量刑标准,在制定标准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复杂性、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认识能力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应该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应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7.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越来越多,市区飙车现象越来越严重,其对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如果市区飙车造成严重后果,仅仅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将难以正确说明该行为的危害性.从市区飙车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及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放任心态来论证,可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这样才符合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18.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19.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时,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予以准确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罪状所蕴含的行为是"拐卖",而本罪又属于行为犯,则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就要取决于对拐卖的理解。本罪的既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相似文献   

20.
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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