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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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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柳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47-51
奇虎360公司和腾讯公司的网络纠纷再一次提出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网上点击合同和网上软件拆封合同在给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其自身条款的格式化、电子化特点也引发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系列矛盾,对用户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大威胁。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应当从事前的规制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入手,在商家义务、用户权利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配以违约后的争议在线解决和在线投诉网站,规范取证方法和举证责任的方式,双管齐下从而全面保护用户的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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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娅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7):50-51,70
市场经济发育日渐成熟 ,格式合同适用愈为广泛。实践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合同条款、合同效力、合同解释问题。对此应进行法律规制 :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加重提供方责任原则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权限 ,并加强格式合同立法 ,同时增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4.
社会生活的节奏在不断地加快,消费合同以其简单性、快捷性的特点为越来越多人们所接受和认可。但消费合同尤其是服务消费格式合同多是经营者制定、消费者确认的格式合同,故而服务消费格式合同中很多都存在片面保护经营者权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文将从超市“封包”这一行为试对服务消费格式合同作一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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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极为广泛的格式合同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价值机制已渐失平衡。正因如此 ,有学者提出了“格式合同还是合同吗”之疑问。本文从法哲学层面 ,以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为视角 ,通过对合同内部价值平衡机制之法哲学分析———合同价值追求之应然状态和格式合同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失衡问题之分析———格式合同价值追求之实然状态 ,提出了解决格式合同价值取向偏差之途径 ,那就是寻求公平与效率之契合。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合同形式 ,探讨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容易导致经济活动中不公正条款的原因 ,我国目前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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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存在于合同的全过程 ,格式合同也不例外。格式合同陷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本文选取了三个典型的例子 ,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合同陷阱表现形式 ,结合这三个例子 ,指出了格式合同陷阱的成因 ,最后提出了格式合同陷阱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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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3):19-22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大量应用,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对于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还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特殊规定,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拟定通用的合同范本,或出台单行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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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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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格式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必然产物。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本文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定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一个参考定义;并对我国格式合同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以及如何加以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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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规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从其兴起到被普遍接受说明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需要,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是对传统契约价值的冲击,其价值具有相对性.为充分发挥格式合同的价值,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其中包括私法上的救济即民法规制和公法的介入亦即经济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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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及我国规制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提出通过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系统规制、完善格式合同立法的必要性,以引起大家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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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凯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5):18-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条款开始出现于格式合同当中,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其经济或法律上的优势强制对方当事人非自愿地接受格式仲裁条款.在分析格式仲裁条款的特点、生效障碍及其与实体法条款联系的基础上,提出用程序来检验格式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合意,从而剥离出缺乏合意的格式仲裁条款并使其无效,以求法律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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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使用是当今社会非常重要的交易形式。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剖析格式合同,并提出对格式合同的几点法律规制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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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1):41-46
在实质要件方面,电子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法的要求出现了一定的错位与脱节,若不予以适当的协调和衔接,必定影响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从这一问题出发,就电子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问题展开了论述,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维护和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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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经常出现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因其大多是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凭借其在经济或法律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因而此类条款又被人们形象的称作"霸王条款"。此类"霸王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