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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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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社会公众对法院与法官普遍缺乏信任,法院判决难以顺利执行,缠诉缠访事件居高不下,甚至出现了一些暴力袭法事件。此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司法权威的生成。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与政治语境下,应当从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三个层面,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为核心,通过观念培养、制度改革以及规则构建等途径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信力包含司法权运作和受众心理两个层面,其内容涵盖信仰、信心、信任三个维度。在构建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司法权的运作主要借助对象是法官群体。从法官品质的角度分析,问题主要存在于法官职司职业水平失范和外在形象要求失范等方面。因此,法官只有掌握专业知识技能、致力于服务社会和实现自我管理才能全面提升品质,达到符合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实现司法公信力提升。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信力立足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公信力问题绕不开社会认知,司法公信力高低与否,社会公众具有话语权。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单是审判机关的事,司法权的运行不独立于外部环境,外部因素对司法权力健康运行也格外重要。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培养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是加强司法公信力外部环境建设的良好对策。  相似文献   

4.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所具有的信心、信赖状态,它是确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能实现社会控制、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平衡,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诚信法律体系以及实现良性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法律信仰等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相关因素,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令人堪忧,现行法律制度存有缺陷,公信力不高,并遭受种种困境。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应该积极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独立的司法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司法体制内外的民众参与模式,并创设健全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以促进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养成和提升。  相似文献   

5.
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实现司法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其突破口在法律、体制和机制保障上。应当从任务分配随机化、办案过程公开化、监督环节配套化、裁判文书精致化、法官队伍现代化和裁判执行有效化等方面加以整体配套,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合力。  相似文献   

6.
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树立起法律的极大权威,而法律的权威离不开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状况令人堪忧,因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公信力植根于公正,其本质在于公正地为权利服务。实体公正由于具有相对性,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作用有限,而程序公正则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联系。本文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在揭示司法公信力和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程序公正以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进行了论述,进而提出如下对策,即培育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程序符合中立性、平等对抗性、公众参与性以及终结性的公正要求。  相似文献   

7.
国家法和民间法遭遇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单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惘顾民间法的存在,即使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层面上是公正的,最终也未必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未必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判决。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效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国家法和民间法遭遇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单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罔顾民间法的存在,即使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层面上是公正的,最终也未必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未必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判决.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效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它至少包括三个必备的结构性要素:司法自制力、司法判断力和司法排除力。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载体,是在实践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它应当全面记录裁判过程,展示程序公正,以增强公众对司法自制力的信任和信赖;它应当论证说理,展示裁判理性,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判断力的信任和信赖;它应当公之于众,展示透明理念,以增强公众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  相似文献   

10.
文章从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视角出发,探讨近年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通过以美国为例探讨司法公信状况与热点案件之间的关系,分析和探究完善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的路径。文章认为,以“储蓄”的思路重建司法公信力,能够推动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官群体更加注重个案,尤其是关注热点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通过实现个案公正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11.
现行司法满意调查存在指标设定不当、遗漏及重复,指标下的具体问题设定不当,调查手段及范围不当,分析方法及结论客观性不足等问题,故有必要对这一评价活动进行整体性反思,揭示其优势、劣势及适用边界,并提炼出若干实现准确、客观司法满意调查的关键要素。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民事法官的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马锡五、宋鱼水、周春梅等一批司法为民的模范民事法官。为此,非常有必要分析出模范民事法官的工作方法。同时,从内涵剖析、思想渊源、理论基础等多视角解读司法为民。然而,新时期民事法官司法为民的实践带来了司法为民与违背民意、司法为民与故意不立案、司法为民与违法调解等方面的冲突与困惑。为此,从更新民事司法理念、抓好司法公正与高效、引进便民利民诉讼机制、走群众路线等方面寻求民事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从近年发生的刑事主审法官担责的3起刑事事件说起,提出主审法官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是否存在救济程序等问题。为了能让刑事主审法官担责,反思中发现责任与错案概念上的概念界定难和主审法官并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以及认定错案标准不统一。为了让刑事主审法官真正担责,提出了需要建立主审法官责任法定原则、主审法官责任豁免原则、保护被追究主审法官权益保障原则3个主要原则。具体构建上,确立主审法官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必须独立;进行主审法官责任追究的归责事由是主审法官不当行为为主、错案追究为辅;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追究主体与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4.
当前以维稳为中心任务的政治风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性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之背景下,人民法院对审判权的行使更应秉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司法活动要更为人民服务,推行司法便民化,使得各种矛盾和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便民措施,对深刻理解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辅助人员改革在G省法院系统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源于个别制度性缺陷、体制性弊端和改革理念举措滞后等因素,改革实践中也存在着人员配备不足、职责界限不明、审判质效低下、职业前景黯淡等突出问题。因此,强化探索创新改革理念、增强非在编司法辅助人员力量、争取党政资源支持保障,必然成为实现司法辅助人员改革预期的良好途径。  相似文献   

16.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执政党在法治问题上提出的前所未有的顶层设计,为中国未来的司法公正奠定制度基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是在传统一府两院制的基础上,突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质和中立地位,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7.
“更高供给质量” 是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进入 “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 新阶段之要求。 中 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造及提升是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为基因, 以司法硬实力、 软实力、 巧实力和锐实力为实质元素。 最高人民法院以涉 “一带一路” 建设案件的高质量审理为抓手, 通过司法 体制机制改革等九大行动聚焦四元素精准施策, 形成了铸造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体系化方案。 对以最高 人民法院涉 “一带一路” 建设第 107 号专题指导案例为代表的样本案例分析显示, 中国法院涉外司法公信 力的铸造仍有精益求精的空间。 进一步提升方案之关键在于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技能、 精细培养涉外法治人 才、 提档升级国际商事法庭、 技术赋能域内外法律供给、 多维构建大监督格局。 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 造道远且长, 虽远必达。  相似文献   

18.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以及完善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执行权力“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载体。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运行上的“制度行政化”和司法人员的“心态行政化”。针对执行权力运行改革,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预期作用,不仅应从规则设定和制度设计上进行形式改革,更要注重从权力架构重塑和职业伦理提升上进行实质改革,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司法“去行政化”的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19.
马克斯·韦伯经过系统论证,从合法性角度提出三种权威类型,即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其中,法理型权威是我们的治国理念,也是司法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容忽视,它会动摇法理型权威的根基。因此,必须在法理型权威中整合进个人魅力型权威,即加强法官个人魅力的建设,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随着DNA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分析DNA生物样本可以揭示出个人的身份信息,因此,此项技术被世界各国警方用于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帮助警方侦破重案和陈年旧案,预防犯罪以及纠正错案,但该项技术的使用也面临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如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秘密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DNA生物样本,然后分析、比对犯罪嫌疑人的DNA信息就可能会侵犯其宪法上的隐私权。美国《DNA法案》将搜集DNA生物样本的对象扩展到一般犯罪者和所有的被捕者,引起人们对DNA信息隐私保护的担忧,另外,DNA分析之“家族式搜查”方式使警方可以提取、分析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DNA信息,这也进一步引起学界对该搜查合宪性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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