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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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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3.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5.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统一,行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会制造不被法允许的危险,具有可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只有违反前置法且不恰当地产生或提升正犯行为的危险性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7.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的,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8.
法教义学视角之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同于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定型化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将教唆、帮助自杀者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质上是类推解释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会引起刑法分则体系混乱,且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者并不能阻止自杀现象的发生.依据作为共犯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9.
网络空间中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实行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中"使用盗窃"行为的普遍化,部分源自于提供犯罪工具等帮助行为的职业化。在"使用盗窃"行为无法入罪化的情况下,难以依赖共同犯罪理论来对"帮助使用盗窃"的行为加以刑法评价。在"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借助《刑法修正案(七)》的法条成就,将"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状加以改造,来实现"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或许是最佳立法通道。但是,刑事立法的关注重点应当从保护网络管理秩序逐步向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益转移。  相似文献   

10.
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旧派与新派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两种学说在诸多方面得出了不同结论。由于两种学说均存在缺陷,本文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犯罪的错误,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对于教唆犯,只有当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没有重合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  相似文献   

11.
为了获取犯罪青少年使用网络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少管所500余名在押青少年和18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犯罪组青少年与对照组青少年上网状况的对比,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在网络使用方面与正常青少年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自己的特点:更长的网龄、高昂的上网费用、更为频繁的上网次数、上网地点多集中于网吧;上网内容更多以休闲交友、寻找乐趣为主,打游戏是其首要选择;对网络世界表现出一定的痴迷,对于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道德评价出现一些扭曲。  相似文献   

12.
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归责原则如同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经历了从结果责任至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分情况对待:对于因医务人员自身的过错导致医疗纠纷应按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非因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于患者不利的医疗后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3.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和风险并存,传统刑法理论已疲于应对互联网时代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从消极的一般预防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转型。该罪的立法性质既非量刑规则也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更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为弥补传统帮助犯不足的补充性立法,体现的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严而不厉”的思想。有必要合理确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传统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为此应当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对各种情形逐一进行讨论。为厘清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应当合理划定被容许风险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刘涛 《牡丹江大学学报》2022,31(2):58-65,96
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传统的"整体行为"共同归责,还是区分制的相互·从属性共同归责,亦或是自由律限制因果律意义上的共同归责,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立足于我国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限缩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归责范围.这既是对单独归责的坚守,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提前保护,亦是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具有功能性价值的佐证.  相似文献   

16.
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 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 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相似文献   

17.
对共犯理论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中立帮助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中立帮助行为都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较而言,以阶层理论为其立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为该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只有在行为人不仅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且不被允许的危险所实现的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射程的情况下,该中立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9.
针对中国刑法上近年来日渐增加的“明知他人实施某种经济犯罪而为其提供某些便利的以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的现象进行梳理,并称其为“明知共犯”.通过对其规范的性质和功能的讨论,分析这类解释产生的背景及其利弊得失.认为,即使站在“共犯维护说”的立场上,也应当对它的理解和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其任意降低共犯成立的门槛进而导致司法上的滥用.  相似文献   

20.
僵尸网络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后续的操作行为,其中尤以倒卖、出租僵尸网络为甚.僵尸网络是一种对用户计算机的非法控制状态,后续操作行为本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计算机争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而倒卖和出租僵尸网络属于"使用盗窃"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此类行为的独立入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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