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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利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现。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权;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赋予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起诉权;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承担上的适当改进;实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环境素质。不少西方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瑞典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总结出不少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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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异常严重,已威胁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传统诉讼与环保行政执法因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已不能完全胜任保护环境公益的职责.因而我国必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广大社会公众、公益团体、人民检察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延长诉讼时效,使环境公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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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纠纷已逐渐成为社会化问题,公众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也日益强烈。鉴于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位,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按照初始模式、过渡模式和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设想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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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出发,总结了我国当前对社会公益法制保障不足的现状;接着,对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加以法律制度层面的分析,指出制度的缺失乃是关键所在;最后,在对比、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公益诉讼制度上的两种模式和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并在这一立法模式下,对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制度加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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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相关案件为切入点,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结合案件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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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最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救济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该草案已明确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立法.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体该如何构建,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价值是制度确立的前提和基础.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益、秩序等.这些价值指导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构成,例如,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程序设置以及诉讼费用制度的构成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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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经过两年的试点实践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施行,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一项"司法创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离不开协调的司法环境及完善的制度规范。文章通过对试点情况及修法后实施情况的检视,概括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障碍"和"制度缺陷",并以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认为应从构筑协调司法环境的外部助益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部保障两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充分发挥该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加快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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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对自然权利的关注与认同。作为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应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强大生命力及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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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在传统诉讼制度主宰的诉讼体系和诉讼文化中很难确立稳定的地位;各国已经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态各异,我国很难择定效法对象;一些学者提出的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修修补补的构想正在缩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空间;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应取的态度是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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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0-23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如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等事件,对于诸如此类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受损的案件,虽然我国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且缺乏相关配套程序保障实施,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必要通过对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进而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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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维护公民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已经得到认可;调解制度以其高效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体现了时代、效益和秩序价值,其理论基础是原告对环境公益的处分权。依“有限调解”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显公益诉讼的特征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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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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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对环境问题的正确回应。环境司法专门化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需要兼顾环保需要和法治稳定。基于时空整体的环境法治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生成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司法经验与立法理性的无限往复和有序提升。检察机关应当在这一制度生长的过程中寻找自身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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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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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环境诉讼比较,诉权得到放宽,适格主体得到扩展,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为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立法、司法广泛采用。在我国仍为传统的环境诉讼,与环境现实需求、理论发展、制度完善极不协调,亟需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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