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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学院学报》1992,(1)
一江秋水碧湾湾。绕青山。玉连环。帘幕低垂,人在画图间。闲抱琵琶寻旧曲,弹未了,意阑珊。 飞鸿数点拂云端。倚栏看。楚天寒。拟倩东风,吹梦到长安。恰似梨花春带雨,愁满眼,泪阑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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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朝文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4):20-24
从粤港影视传媒中黄飞鸿、霍元甲、李小龙等,影视中舞狮、舞龙及采青斗胜的民间节庆文化中,发掘岭南珠三角地带民俗因子里的文化想像。致力于从非文本诗学角度来剖析黄飞鸿影视的审美趣味和承传文化精神变迁的心路历程,为初步建构关于非文本诗学提供新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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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广敏 《中华儿女(海外版)》2013,(10):16-17
古徐州形胜,消磨尽、几英雄。想铁甲重瞳,乌骓汗血,玉帐连空。楚歌八千兵散,料梦魂、应不到江东。空有黄河如带,乱山回合云龙。汉家陵阙起秋风,禾黍满关中。更戏马台荒,画眉人远,燕子楼空。人生百年寄耳,且开怀,一饮尽千钟。回首荒城斜日,依栏目送飞鸿。——萨都剌《木兰花慢·彭城怀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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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高原紫气冲,庆欢歌舞漫寰穹。江河湖泊咸铺绿,沙漠山川悉植葱。牧帐农庄修锦地,邑乡楼阁拂霞虹。与时俱进长征路,承启辉煌谱史功。(二)岁月峥嵘历梦中,莽原巨变阅飞鸿。穿云拨雾航空运,填壑劈山路四通。滚滚江河蒸景气,巍巍峰岭耀朝曈谢绕疒锝?各族同声唱《大风》。欢庆西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张定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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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成员资格和集体财产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丹丽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64-68
在我国现阶段,集体财产承担着保障该集体范围内所有成员基本生活来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财产的存在形态和集体成员的身份判断标准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变化.集体成员的身份附着于集体财产,只要集体财产存在,集体成员对于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就应当得到保障.集体成员的身份应该在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结合成员的自治机制加以确定,以适应集体财产利用方式多样化这一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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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成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5):237-239
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增强,集体意识逐渐减弱。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大学生的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开展集体活动激发大学生集体荣誉感,丰富集体管理角色增强集体责任感,关爱集体成员增强集体凝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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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大量存在于农村之中,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势必产生集体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以及其主体的变更和消失。因此,规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范其行使方式,是良好推进城镇化、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物权法》明确了本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要清楚了特殊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清楚了集体成员的群体性及其外在表现,清楚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就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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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依法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使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才能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陆剑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81,126
对湖北省"一镇三村"的实证研究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有分无统、集体统层缺失是当前农村最大的现实问题。集体经营的法律规范缺失,集体统层的主体及其利益实现缺位和集体统层的法权基础丧失,造成了集体统层缺失的法制困境。对农村集体统层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对集体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对集体统层的主体及其利益实现进行法律规范,奠定集体统层的法权基础,充实集体对承包地的发包权、调整权和收回权。 相似文献
16.
柳海涛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1-65
除了意向主义解释,集体意向在非意向论、发展心理学、神经科学和现象学中展现出了多幅面孔,它们对集体意向相互印证。在广泛的意义上,集体意向可被分为为四种类型:累积型集体意向、弱规范性集体意向、非规范性集体意向和静默式集体意向。集体意向是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必然的心理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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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4):9-14
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是承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基础,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组织化的基础。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首先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制度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依民主原则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民为主体,民主是其根本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转让和处分的权能予以完善,要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享有依据直接系于其集体成员资格,而不再是承包合同,同时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以及保护的诉权。 相似文献
18.
丁关良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1-6,18
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农村集体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的现状剖析入手,对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多个法人共存等问题作出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重构和内部治理机构完善的对策建议:(1)一定社区范围内的三个农村集体主体变为一个农村集体主体——农民集体;(2)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3)农村社区三级集体组织体系变为一级集体组织体系——村农民集体;(4)完善村农民集体内部治理机构——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村"经营管理委员会",村"成员自治监督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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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三权":构筑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2)
现代劳动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 和争议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构成了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劳动三权"的核心是集体谈判权,团结 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团结权是集体谈判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 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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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1):73-80
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