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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法官与职业法官的两个思维倾向--以"诽谤先人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人何晴岩并没有经受职业化训练,他裁判的"诽谤先人案"被后人当作"妙判"收录,而职业法官裁判的"诽谤先人案"却被认为是"文字狱".这两起案件在结果上的反差表现出平民式法官与职业法官思维某些典型特征.通过对比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思维倾向呈现出一种对极关系.然而,为了裁判的合理性,他们都需要动用司法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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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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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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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法官有实质思维和表象思维两种模式。前者以法官是否实际枉法裁判为弹劾标准 ,后者以法官表象化的关联行为和非关联行为是否表明其已丧失公信力、公正性为弹劾标准。就一般哲学观点而言 ,似乎应该采用前一模式。但前者面临法律的不确定性、违法者主观过错难以认定等困境 ,且可能严重损害法官的独立性。而后者 ,不仅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 ,在实施上更便捷 ,而且其由表及里的治疗手法更有助于促进法官全面守法习惯的养成。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 ,我们应该主要采用表象思维 ,而对实质思维仅作非常有限的保留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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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 ,但若被滥用 ,则适得其反。本文依据分权制衡原理 ,论述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制 ,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制度之比较 ,论证法官独立原则之确立及法官制度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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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上帝 ,法官就是法治国家的牧师。法官解释法律 (在本体论意义上 )的实质是赋予法律以生命。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言说、对正义的宣示向世人揭示着人性的限度和人类精神的走向。法官只有进入并凭藉法律解释这一独有的社会存在方式 ,在此在与彼在、理性与感性、人性与兽性的职业砥砺中 ,才能拥获自己的职业灵魂和生存质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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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殷同先生在<再谈辩证逻辑>一文中又提出了几个新问题,这些问题牵涉形式逻辑必须用什么来指导、辩证逻辑要想真正成熟怎么办、什么是思维形式的本质、什么是辩证逻辑逻辑化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的讨论,对于进一步真正认识辩证逻辑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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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属性的前提性认识对于法律思维的进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更多地强调法学的科学属性,那么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就会更多地坚持形式主义思维的进路,倾向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并将解释结果通过三段论推理运用于案件,其关注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实现;如果认为法学更多地是有关价值性问题的学问,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倾向于关心法律的价值性和实效性以及案件实质正义的实现,旨在通过发掘、寻找有关的资料、论据以确证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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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研究——论学生法律思维的积淀与养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教学方法可以多样,但要真正从本源性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就须注重基础性环节夯实,即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积淀与养成,而法律思维的培养可通过围绕案例讲述原理的过程来贯穿,借助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式课程等诸多方式来实现,也只有这种“源头性”的能力培养,才能真正促进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实现与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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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国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00,17(2):87-89
思维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当它与具体思维内容发生矛盾时,又无条件地服从客观内容的要求,修正它,使之符合思维实际的需要;思维形式相对独立性在性质判断主谓项周延性上、A判断和O判断的换位问题上、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上也有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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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总被引:67,自引:0,他引:67
郑成良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现代文明区别于已往文明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文化公理,而法律至上。权利平等与社会自治则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实行法治原则,意味着在处理涉法性社会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和做出决定。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要区别,即,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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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伴生着民众生活对法律的依赖和对法律认同度偏低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即使是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也存在超出其职业立场的非常态冲突。法律思维同质性的缺失是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是法律人能够成为一个职业群体的关键要素;这种思维的同质性,使得特定范围内司法裁判客观性的获得成为可能;从而也有利于法律自身独立性的提升和公众认同度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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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律思维的类推品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性思维瓦解了那种建立在符号与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基础上的知识体系,而在符号与事物之间建立起任意性的关系,符号成为表达事物的人造逻辑系统。但是,现代性思维依然要依赖于事物的相似性并把分类作为认知的基本路径,且以形式化的概念系统固化认知成果。由此,现代立法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借助于分类构建规范体系,而现代司法过程则要借助于类推完成规范的现实化,现代性的法律思维由此全方位地具有类推品格。这一品格是法律具有操作性的基本前提,也因而预设了法律正义的基本限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