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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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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五月,"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其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通过对简化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深化形式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挖掘现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内的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并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李海玲 《阴山学刊》2015,(1):92-99,111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规定的新简易程序基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主要表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审理期限和庭审时间缩短,但又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被告人认罪服判。当然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辩护权难以保障、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这需要在立法和实施策略上作以下的改革: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规定、确保认罪的自愿性、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相似文献   

4.
论量刑证明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5.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有助于提高效率 ,保障人权。辩诉交易是在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上非常有影响的制度 ,我国的认罪审理程序与辩诉交易有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7.
认罪应当包括认罪主体、主观态度、认罪阶段、认罪对象、行为认知和行为确认五项主要内容。关于认罪案件的范围应当扩大,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确定。认罪案件办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坚持真实和全面简化等原则。认罪案件办理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并且将辩诉交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不会产生诸如影响案件质量、与相关法律形成矛盾等实践和理论性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诉讼中将案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流。对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以增强程序的公正性。对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简化审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适用率还很低,应在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凸显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审判阶段程序分流方式的多样化是各国限制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审判阶段程序分流方式单一、诉讼效率较低。我国宜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审判阶段程序分流。  相似文献   

10.
为了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这类重大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定罪没收程序。从立法现状、立法目的以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看,设置未定罪没收程序合理且必要。从立法背景、目的、整个诉讼程序、诉讼标的、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以及合法财产保护各方面来看,未定罪没收程序应该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作为一项针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部分倒置。同时,实践中该程序要得到有效适用,须解决案件类型范围与涉案财产范围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罪认罚制度注重强调诉讼效率,对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像一般案件一样不分诉讼阶段一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免认罪自愿性和供述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被掩盖,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偏离公平正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按照“首重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调校程序,构建检察主导下的程序分流机制和事实查明机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12.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13.
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反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审判领域,既有合法性依据,又有现实性基础,这种实践方案具有鲜明的司法特色.在对77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如下:第一,明确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第二,辨析认罪认罚情节的刑事法律评价效力;第三,规范审判阶段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14.
现行定罪证明标准表述存在过于抽象、不足以弥合不同主体的认识差异,主观性强、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内在缺陷。合议制的群体决策特征能够弥补作为个体心理要求的定罪证明标准的不足。合议制的群体评议规则能够将主观性的定罪证明标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问题。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可以通过调整合议人数和表决规则来实现。因此,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划分轻罪、重罪,合理分配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合议成员中的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比例;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合议庭人数和表决通过比例。  相似文献   

15.
现有知识产权诉讼不能满足权利保护的实效性需要,导致三对矛盾的出现。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司法改革的精神指导、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积累以及知识产权诉讼规律为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可能。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简单知识产权案件的区分标准、审理法院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排斥。  相似文献   

16.
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影响,量刑证据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相区别出发,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出现的辩方证据收集困难、同案不同罚、证明对象等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空间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促进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统一的简易程序,这对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重大意义。然而,简易程序在被告人自愿性保障、量刑优惠、程序的转化、公诉人出庭的规定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机制,明确选择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有效衔接简易案件的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9.
《理论界》2015,(12)
辩护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辩方通过行使辩护权与控诉方相互对抗、彼此辩论也为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提供方便。由于简易程序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控辩双方辩论的侧重点较普通程序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分析简易程序辩护的种类,厘清辩论的范围;并在介绍域外简易程序辩护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辩护的焦点应集中于量刑问题;同时建议全面推进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简易程序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20.
小额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完全契合于通常审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我国应当根据小额案件的特点建立起以非规范化审理为核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程序的任意性、可以无须正式开庭、允许非职业法官审理、立审执同一、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或以笔录代替判决书、特殊程序救济方式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为根本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小额案件审理要求的、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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