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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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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权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为预防和降低居家养老伦理风险、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提供了理性选择。司法实践中,对旅居养老型居住使用权的处理不同于居住权,应肯认事实形成或法院裁判即可成立居住权关系。为填补权益保护空缺,应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期待利益,同时将私法规则转化为公法保障,将居住权明确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范围,惩戒侵犯老年人居住权益行为。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是《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初衷。但在《民法典》运行中,围绕居住权的内涵、设立形式、权利限制以及消灭方式等内容,司法适用出现困境,老年人难以通过《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保障其居住权益。为充分实现居住权制度的养老功能,针对老年人赡养型、遗嘱型和投资型的三种居住权诉求,后续实践应补阙居住权设立与消灭的规则,区分居住权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相应适用双务合同和赠与合同的规则。在“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制与“物权不破租赁”等权利冲突的已有解决路径的基础上,规则续造应细化老年人居住权行使中与所有权、抵押权、司法查封等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并设立“一房多居”下的权利登记规则,肯定必要同住人的法律地位,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对老年人群体的福利性保障,确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居住权制度中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对于实现房屋利用的多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其予以妥当解释。居住权的功能定位应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其客体应为"住宅",既包括城市居民的住宅,也包括农村村民的住宅,既可以是住宅的全部,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均应当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作体系化理解。居住权制度适用中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住宅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基于民法理论予以解决。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还应包括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  相似文献   

5.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规范蕴含着浓厚的宪法元素。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和基本权利条款是民法居住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也构成民法居住权解释的背景规范。遵循基本权利处分、基本权利限制、基本权利冲突等宪法原理,居住权的处分受到除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一定限制和宪法“济弱性”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公民居住权与其他公民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行政案件中,应从宏观层面上培育宪法意识,并在微观层面上区分宪法在“裁判依据”和“裁判说理”中的不同效力定位,准确地以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解释和指导民法居住权规范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老年人既有物质上的需求,也有精神上的需求。相对于物质上的供养,精神需求是更为独特而且重要的。老年人精神需求是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实现需求的集合体,而对其进行立法保障是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础,符合保障人权、正义价值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在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下,当代中国对于老年人精神需求立法保障存在立法过少、层级不统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约束性、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等问题。对此,可通过规范老年人精神需求立法、细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制定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相关配套法规、强化政府管理职责,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健全老年人精神服务体系等措施来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参照合同设立方式,这一概括式规定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和司法裁判的复杂需要。横向对比其他用益物权,明确遗嘱设立居住权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继承过程中的居住权变动,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确定,并进一步细分遗嘱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权利变动规则。通过探讨遗嘱设立居住权与遗产债务、胎儿必留份的关系处理方式,确定居住权设立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优先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厘清上述继承中设立居住权所产生的特殊问题,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居住权制度,促进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社会性居住权,居住关系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现行的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以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阐述社会性居住权立法目的和功能,并进行社会性居住权制度的理论构造和制度设计,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10.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取舍应从实证层面考察其是否具有现实需求。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可从如下四类司法案例中得到证成: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和当事人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离婚纠纷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就是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居住权的制度构造应以因应现实为导向。具体而言,应允准意定、法定和法院裁定三种设立方式并存;居住权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且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应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的一部分或者独立的房间;对于居住权的内容,应当明确所有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可将设权房屋转让,但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出质、也不得继承,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而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11.
老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司法实践中多发老年人居住权纠纷,物权法的空白迫使其寻求其他部门法的保护,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这对此类案件审理造成混乱.因此在我国立法尚未确立居住权背景下,笔者试图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浅议老年人居住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环境不佳,存在着理论指导迟滞、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政府信用缺失、法制环境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消除理论障碍;转变政府观念,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权益保护制度,从依靠领导权威保护转向依赖制度保护.为此,应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力度,以改善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环境.  相似文献   

13.
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在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各国规定的居住权仅仅适用于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该文考察了各国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指出居住权具有救助弱势群体,发挥家庭职能,解决家庭成员的房屋需求,以及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的社会功能。最后,针对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我国有必要建立居住权制度,同时还应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利范围等方面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居住权登记制度涉及居住权从设立到消灭的多个环节,直接影响居住权制度的运行。目前居住权登记制度处于整体缺位的状态,现有规定较为笼统,在居住权登记客体、居住权登记效力模式、居住权注销登记等方面存有缺陷,需要剖析居住权登记理论,澄清居住权登记权属来源、居住权登记客体、居住权登记范式及审查模式等方面的理论争议,并对居住权登记制度进行完善。贯彻基于居住权人役性的构建理念并采取统一的立法形式,构建可规范居住权登记全过程、兼具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居住权登记制度是完善居住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在人们的生存权利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学界目前对此研究的匮乏及我国立法的滞后,居住权一直未被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本文试从居住权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匮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弥补现有住房制度缺陷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论证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以物权期待权分析消费者购房人实体法地位,不仅立论根据错误,反而使问题复杂化,应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本质论确认其实体法地位。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发生利益冲突,因适用民法上物权(抵押权)优先规则会侵害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利益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消费者保护法应楔入调整以实现强弱平衡。对此,宜赋予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当居住权消灭,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同时,还应完善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在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的创设方式、消灭事由及消灭效果等方面需要以此为进路参照适用。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若无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应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质公平论”和“倾斜性保护论”,同意消费者购房人“过户”诉求。唯其如此,方能既充分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有价值,又能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7.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  相似文献   

18.
居住权与我国物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人役权的一种。在西法东渐时,我国并未采纳该制度。而在物权立法的早期讨论中,也鲜有人提及。但近年来,随着对物权法草案讨论的深入,居住权制度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亦存在因为居住问题引起的纷争。因此,在当前有必要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19.
保护台湾居民权益是两岸民间交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夯实国家完全统一的社会基础。对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现行台湾居民权益保护法制存在碎片化的缺憾。全面落实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政策,实现台湾居民权益保护法制的统一化,是实施宪法平等权的必然要求。两岸融合发展格局的确立和以同等待遇为核心的政策导向,是台湾居民权益保护法制统一化的现实动因。构建统一的台湾居民权益法制体系,应将台湾居民定位为具有台湾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实质平等保护为原则,以"居住"为管制标准,通过"阶梯式"的方式来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20.
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权是兼具私权和社会权属性的居住权益,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权是其城市融入的必要组成部分,各国立法已有居住权保障实践。因此,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权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长远性。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权在自我保障、单位保障和公共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保障机制的建构势在必行。应依据权利保障的过程要素,立法确立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权;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激励和监督用人单位承担住房保障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明确和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建立居住权的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公益诉讼的法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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