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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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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2.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3.
刘浩 《江汉论坛》2022,(9):137-144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对于该罪的规范适用具有基础意义。社会管理秩序、体育管理秩序、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对体育竞技的信赖利益、国家的声誉等均不是该罪的法益内容。对该罪的法益内容界定应当考虑到该罪的本质属性、该罪的体系位置以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和精神化。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该罪属于法定犯和实害犯,对法益的损害具体体现为对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实害结果。应当区分作为法益的秩序损害和因秩序法益损害而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导致运动员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了兴奋剂,就已经对秩序法益造成了实害。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明知情形下的提供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行为的解释认定应当以该罪的法益内容为指引,进而合理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规范界限。  相似文献   

4.
环境伦理视野中的环境刑法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存在着联系,它们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区别.我国环境刑法法益的选择或确定应遵循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我国环境刑法法益应当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首先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这些直接法益,其次是人类的生命、健康赖于存在的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要素这些间接的法益.  相似文献   

5.
污染环境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相恩 《兰州学刊》2012,(4):150-155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6.
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8.
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9.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相似文献   

10.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学界对污染环境罪系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抑或兼属其中二者的争议就从未休止,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未能言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反倒使得原有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尝试从环境法益本身出发,就《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含义展开谈论,以求能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11.
在探讨犯罪的概念及实质的过程中产生的法益概念虽然至今都很难获得一个毫无争议的明确定义,德国立法和司法界至今都对法益概念的批判功能持怀疑态度,但这些事实和难题却都难掩有着近180年历史的法益论的宝贵价值.一元的——人本的系统批判的现实的法益观符合法益论的自由主义思想内涵,在后现代工业社会里不仅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应发挥对“现代刑法”的批判功能.相反,放弃法益论的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一味顺应对集体法益的扩张保护,是与法益论的历史精神背道而驰的一种错误选择.  相似文献   

12.
生态伦理的演变与环境刑法的发展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法律应当适应道德观念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人类的生态伦理经历了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演变,故环境刑法也应当根据生态伦理的演变趋势进行方向性选择,其中包括强化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倾向于对行为犯罪名的认定、侧重于对自然犯罪名的认定等.  相似文献   

13.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应当从法定刑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就法定刑而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他相关罪名偏轻。就司法实践而言,污染环境罪中行为犯的自由刑较轻尚可以理解,但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平均自由刑明显偏轻以及罚金刑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且总体偏轻,就不尽合理。为了更好地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建议将该罪的法定刑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于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并提升最高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认定,主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实质的违法性和犯罪的本质内容,存在着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争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者说是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不相容。法益侵害说则把违法性解释为社会侵害性,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文分析了两种学说在认定未遂犯着手问题上的区别,认为在间接正犯的着手、隔离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和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上,两种学说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的。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已成为司法常态。近年来通过刑法惩治,我国污染环境犯罪高发多发、恶性案件较多的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基本上达到了犯罪预防的效果。但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考察以及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精细化司法尚未完全实现。影响污染环境罪司法判断的主要问题是:生态法益是否为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实质客体;不同类型的法益在污染环境罪判断中是否存在位阶差异;污染环境罪司法判断应采取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对污染环境犯罪应走多元治理的道路,通过加强法律治理、行政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机制配置,并实现其充分协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16.
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依据法益理论对危害国家之存在安全的犯罪所作的归纳,它与中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外延上有很大的重合性。因此,对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19.
贿赂犯罪的法益呈立体型结构,有着多层次的内容.法益的确立直接影响着刑罚适用的科学性与均衡性.法益本体的确定应当以可侵害性与可测量性作为其依据,进而在确立法益本体之外,确立升格法益、加重法益以及衍生法益.各类法益的不同结构决定其刑罚设置方式,保证贿赂犯罪在罪质明确的前提之下,对于刑罚处置结果做出更为准确的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20.
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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