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生效要讲,提出了记名证券债权质押除法律规定的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应进行背书.  相似文献   

2.
论权利质押之重新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权利质押制度忽视了权利作为担保物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将动产质押的规则简单地套用于权利担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际,应该对目前的质押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严格依据其能否转移占有来决定其分属何种担保形式,以明确质押与抵押的界限,根据担保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公示模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3.
现实中可作为质押标的的股票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和不为法律所禁止。股票的质押只能以股权中的财产权为内容,而不是股权的所有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在乎的是股票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内容与价值,即股票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的所有者仍然是出质人。就质权的效力来看,出质人受限制的多是与清偿相关的权利,而非全部权能。我国股票市场只有记名股票,而无无记名股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使记名股票更多以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出现,股票质押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股票的质押只是股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  相似文献   

4.
以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为基础,从质押的概念,质押的历史发展,质押的性质以及质押与抵押区别等方面讨论我国的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将保证金账户担保定性为非典型担保,同时又规定担保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与非典型担保为债权性质担保的属性相冲突,保证金账户担保实为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满足质押客体特定化和质押账户外观化的要求。就特定化而言,账户内的保证金债权虽然可以浮动,但不得突破预先设定的最低限额,这是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客体特定化的当然要求。就外观化而言,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加以明确标识,这一公示方法既符合账户质押的特点,也便于司法实务判断账户质押是否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动态质押与动(静)态质押竞合时应区分“先现实交付、后指示交付”“先后均为指示交付”“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以及“动态质权人转质”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顺位规则。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竞合时应按照公示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但浮动抵押是由质权人设定且善意第三人已办理抵押登记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动态质权受偿。买卖价金担保权与动态质押竞合时应依据公示先后确定顺序,前者不具有对抗后者的绝对效力。为避免当事人倒签仓单日期恶意损害动态质权人利益,动态质押和仓单质押应走向融合,均以实际交付货物作为生效要件,由此决定优先顺序。  相似文献   

7.
从解释论的视角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投资者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从解释论的视角分析,我国物权法对于股权质押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权变动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以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制度的创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9.
在专利权质押担保制度中,专利权质押不表示专利为质权人所占有。因专利权源而使得专利权呈多主体性,并且专利权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等并不因为专利权质押而归为一体,相反,权利享有仍然呈现为分离状态。专利权享有的可分性增加了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权人的风险,也限制了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实践运用。为促进专利权质押制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化解质权人融资风险,可建立专利担保的附带性信用担保和财团担保制度,且应扩大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资金运行态势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权出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别是法律与法律之间配套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化解股份、股票价值减少风险的办法只能采取担保措施的多样化。质权人在接受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保证金、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债务最终能得到履行。质权人因此盈利或亏损都是很正常的。  相似文献   

11.
论保单质押贷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单质押贷款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为积极拓宽业务合作领域、突破传统合作项目而联手开发的一种质押融资新产品,贷款种类可以分为财产保单质押贷款和人身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设立,在出质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保单质权。  相似文献   

12.
针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在阐述仓单质押概念的基础上,设计仓单质押的业务流程,分析仓单质押的作用,探讨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提出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通过为合作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逾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来降低银行放贷风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助推实体经济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具有正外部性与准公共物品属性,应由政府或政府与市场合作设立。自2015年国家以中央财政资金开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先后出台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但从已出台的诸多法律文本来看,存在风险分担不明确、责任与追偿机制不明晰等问题。未来可采取“省+市”联动立法方式,由省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基本流程,市级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细则。就具体运作而言,应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基金的运行水平,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完善责任分摊与追偿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与风险防控,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激励效应,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14.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15.
在股权质押爆仓事件频频出现的背景下,以2014—2019年我国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股权质押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揭示了外部审计监督对该影响的调节机制。研究发现: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且质押比例越高,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外部审计监督可以明显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企业通过销售操纵、生产操纵和费用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而外部审计监督主要通过抑制生产操纵行为和费用操纵行为来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上述结果在真实盈余管理滞后一期、增加控制变量以及替换外部审计监督衡量方式等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未来管理中应在股权质押融资前严格审核,融资后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警惕高比例股权质押企业;进一步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审计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更好地识别并抑制企业通过销售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一路径,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了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于物权法之后出台,但需要进一步澄清与之相关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普通债权质押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设定须满足签订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证书等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标的债权、利息以及附随的担保权,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需结合实践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构建我国《担保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统一授信模式下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决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存货质押融资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手段.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是近几年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实践中出现的新模式,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基于此,文章致力于探讨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的决策问题.首先制定存货组合质押与循环置换的规则,然后根据规则分别建立相应的线性规划函数,并通过算例进行数值分析,演示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决策过程,为广大融资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为适应我国融资实践发展需求所确立的新的担保类型。但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自身的特殊性,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天然地存在各种风险。是否能有效控制其风险,为其实际操作在风险约束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是决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和广泛运用的核心。由于《物权法》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粗疏,我国对应收账款质押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方法。因此,如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的认识,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体系,对运用该担保类型促进我国融资实践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在担保制度中,一般债权质押担保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出质人的债务人)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债权质押设立存在重要的关系.笔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应采用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0.
一般债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众说纷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将一般债权进行质押的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不仅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债权可以质押,还应当规定一般债权设质的范围、设质方式与程序要件以及一般债权质的实现等问题,并强调一般债权质押时须通过公示才能解决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