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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2.
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存在地方官府管理、地方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土司土官管理、部落自治等多种政权管理类型。受复杂的政权管理、地理环境和族群因素等影响,该区域国家法律、土律土规、习惯法、乡规民约和僧规戒律等多种法规并行。处理案件和纠纷时,地方官府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土司土官主要按土律土规和习惯法处置、重大案件移送官府处置,自治部落按习惯法处置,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分别对民众和僧尼具有较大行为约束作用。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巨大,至今在当地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文化影响。推进民族地区当代法治建设,应注重发挥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3.
2010年全国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有近800个县,其中安徽省42个.虽然中央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奖励不断提高,但中央对产粮大县的战略定位却不利于这些县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发展,产粮大县的社会经济问题日益突出,使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难以兼顾,这里以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经验做法反映地方科学民主决策的困局,并试图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从探寻现代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渊源的角度对明清时期的道制进行考察,可以将明清时期的道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区域划分的道,即事务性的道,一是在一省范围内进行区.域划分的道,即分巡、分守、兵备道.后者是行政督察专员区制度的直接来源,其设置于明代,旨在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与控制;清代,巡、守、兵备道设置趋于合一,由功能单一的机构向集民、财、军及其他各种专项职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机构转变,民国时期固定为省县之间的地方层级.从制度承袭的角度来讲,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直承民国时期道的建制;从运行机制与性质职能角度来讲.则与明清时期的道有着十分密切的渊源关系.  相似文献   

5.
祭田纠纷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纠纷.以民国龙泉法院司法档案中的数十份祭田案件判决书为样本,从实证和法理两个层面分析其判决依据,认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援引的判决依据具有多样性.结论是外来法和传统民事习惯的磨合有一个自上而下的脱节过程.  相似文献   

6.
四川省交通运输协会成立4年多以来,在开展协会工作中,一方面注意研究涉及全省交通运输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把着眼点放在市、县一级,使协会的工作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发展市、县交通运输,振兴市、县经济服务。 一、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服务 我省铁路运输紧张,是经济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我们认为:在请求国家新建大铁路的同时,从省里一些市、县的实际情况出发,两条腿走路,修建部分地方铁路是经济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是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针对地方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两个省级政权机关。虽然二者在授权主体、设置的历史背景、权力行使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都与中国在世界大战后扮演的角色以及国际与地区间军事政治格局变化相关联,都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加强对全国的统一领导而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都设有庞杂的组织机构且内部矛盾重重。尽管如此,二者在民国时期中国地方政制建设史上均占有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8.
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经过了长时间的争论与实践,自北京政府时期省—道—县三级制,省成为行使监察职能的一级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政府合署办公和新县制,省一级政府从行政区划到机构建制、政府职能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集中体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政治主张的斗争,其实质则是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博弈。此外,省制改革也考虑到了各省的差异性,整体上呈现出行政现代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地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不仅是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健全和创新的一种形式,也表现了在绩效合法性观念的影响下,人民调解的复兴乃至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是地方法治建设竞争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0.
陈芸  张皓 《西域研究》2023,(1):34-43
民国时期伊犁锡伯营的总管旗制演变为近代县制,完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体制近代化进程。清代军政合一的总管旗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国时期旗制弊政愈发凸显,但囿于自身改制条件不成熟,伊犁地区一地两治和哈密事变的爆发,致使变更旗制搁浅。盛世才执政后,逐步催熟革除旗制的条件,循序渐进地推进从旗制、设治局到县制的行政体制演变。锡伯营行政体制的近代化,不仅加强了省府对地方的管理,提高基层行政效率,促进民族融合,也推动了当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11.
刘蔚 《天府新论》2015,(1):106-111
传统社会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历来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中家庭纠纷更是为人重视.在传统社会,家庭纠纷在以父母子所构成的家庭关系轴上,主要可以分为亲子、夫妻、子女“一纵两横”的三种纠纷类型.从家庭纠纷的调处主体系统来讲,可将其概括为“两支五统”,即官方调解的县衙系统,民间调解的宗族系统、姻亲系统、乡里系统以及中人系统.而家庭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通过宗族系统和姻亲系统,沿着由“家内至家外”、从“血缘”向“地缘”不断扩展外溢的自洽的差序调解路径而展开.  相似文献   

12.
在中央六部之一吏部主管下的官僚体制中,县是最低级的行政级别,县令在该体制中是最低级别官衔的官吏,县也是中央行政法律适用于普通百姓的最低审级。县以下主要是乡村组织,就是“乡”,以及为了财政原因而由家族组成的“里”。它们负有维持地方法律秩序的责任。同时,由家族组织起来的“保”、“邻”组织互相负连带责任,即他们对互相的行为负法律和财政上的担保责任。所有这些地方组织都由当地家庭组成,由当地的德高望重受欢迎的长者领导,他们的地位由政府确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起到了地方行政机关代表的角色,但是在他们自己的社会中,这些地方机构按照习惯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各自事务,解决各自的纠纷,而不参考中央成文的法律,甚至不遵循由地方和有知识的高贵者创制出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13.
民国政府借鉴西方经验,把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化后并没有充分重视制度化建设,虽然建构起一套初具规模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日益激增的医患纠纷,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中国传统情、理、法的困扰。司法机关无法完全按照西方的严格法条主义解决纠纷,法官也不能独立做出判断,必须借助医学团体以及行政的力量。这种表象的背后在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化后,政府缺乏有效的应对,尤其是顶层设计的全盘西化与传统文化的剧烈博弈成为民国时期医患纠纷解决中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4.
康熙第二次亲征噶尔丹并没有到达今包头地区,而是到达了今达拉特旗吉格苏台地区,因民国时期达拉特旗曾归包头县管辖,《清史稿》修撰时,达拉特旗正辖于包头县,因此被民国时的学者称为包头地区。康熙皇帝真正到达今包头辖区,是在第三次亲征噶尔丹时。两次亲征噶尔丹时所经过的内蒙古西部地方历史地名,绝大多数是用蒙古语标识,释读这些蒙古语地名,可以反映出以包头市为中心的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历史变迁。  相似文献   

15.
对于中国劳动监察机构解决纠纷职能的改革,学界长期存在“保存论”和“废除论”两种政策建议,但既有研究多规范分析而缺乏实证研究。四川省P、S两县劳动局2012-2015年数据显示,劳动监察多年来集中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这保护了农民工利益和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却牵制了其主动监察职能的履行。这种现状是农民工工资纠纷六大特点与劳动监察执法权灵活运用相互契合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保存还是废除劳动监察机构解决纠纷的职能,都须以解决“谁来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问题作为前提条件。这可谓“改革条件论”。  相似文献   

16.
论民国城市社会转型中的婚姻纠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时期,受西方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习俗的影响,城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特别是年青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观念变迁不同步,在主婚权、婚姻的目的的问题上容易发生争执。在城市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男女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使男女职业发展不同步,不同的社会阅历使他们对配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很容易引起夫妻之间的纠纷;而女子社会地位和觉悟程度的一定提高,使部分女子在遭受虐待和遗弃时敢于奋起自卫。诸种因素造成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7.
民国时期 ,由于帝国主义操纵、控制着中国政局 ,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军阀势力割据称雄、混战不休 ,中国的政治制度十分混乱。中央政权更迭频繁 ,政令难行。地方政权各自为政 ,称霸一方。掌握中央政权的各派军阀为强化中央政权 ,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均试图改组地方行政制度 ,以控制地方。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对清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进行重大改组 ,裁撤府、厅、州中间行政组织 ,推行省、道、县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国民党新军阀统治时期 ,再废道制 ,推行省、县二级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军阀在形式上遵从中央政府整齐划一的号令 ,裁府废道 ,实际上以谋…  相似文献   

18.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民国时期是青海田赋税制的发展、演变时期。这一时期,青海地方军政、财赋大权集于马氏集团之手,从马麒、马麟到马步芳,为巩固其封建家族世袭统治,扩充军事势力,曾采取了一些扩田增粮措施,使青海财政收入中占主要成分的田赋征收量不断增加,田赋制度不断演变。关于民国时期青海田赋税制可分正赋和附加等部分,本文只就正赋状况及其特征作一论述和分析。通过对田赋正赋的研究和探讨,窥测这一时期赋税政策及青海社会经济发展和演进的趋势。  相似文献   

19.
在市场经济和农村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民间纠纷也越来越纷繁复杂,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传统的纠纷调解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政府自上而下进行推动的同时,开启公众自下而上参与的拉动力.要重视发挥政府、社会、民众在民间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培育社会和个人力量,将纠纷调解中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治理手段发挥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达成良好互动,以有效化解纠纷,推动乡镇治理和地方善治,维护乡土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0.
契约与法院:民国时期土地交易与纠纷解决的二元嬗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时期,契约在土地交易乃至处理土地纠纷的过程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以及国外法治理念的渐趋渗透,契约原有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甚至还时常发生失效的情况.当面对土地纠纷,契约无能为力的时候,法院就自然而然地介入其中,并发挥了其独特的强制裁判功能.这对于重新厘清土地产权的最终归属与稳定乡村社会秩序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不过,由于民国时期仍然处于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折的初始点,法律也还正处于摸索学习借鉴西方法律阶段,因此,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尽管如此,当时留存下来的处理土地纠纷的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当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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