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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制度。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面临传统文化束缚、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债务人"无产可破"等实际困难。直面现实问题,借鉴域外法治经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循序渐进地建立破产免责、财产豁免、失权与复权等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社会保障、文化宣传等方面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3.
田学炜 《兰州学刊》2009,(12):147-148
与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的成熟立法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尚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因此,加快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建立以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破产责任制度等为核心的现代银行破产法律体系,能够有序释放和化解银行破产风险、有效维护银行业的整体信用,并且为银行业的合理竞争和效率提高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4.
张卫 《社会科学家》2002,17(3):56-60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一项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但我国尚未设立此制.文章在对中国有关现实状况认真调研和对国外立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建立我目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建设性思考.  相似文献   

5.
丁建军 《北方论丛》2005,(6):139-141
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是"神"与"形"的关系,探讨破产法律理念在破产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作用,从理念角度分析制度选择的合理性,作为一种曲径通幽的思维尝试,志在寻求从理念到制度的一个新方法、一条新途径,在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在理念中存在的多个误区予以了澄清后,从民法一般理念入手,引中出现代破产法律理念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加强对破产法学研究.  相似文献   

6.
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免责制度是破产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体现着现代破产法律价值的观念。对我国正在讨论的《破产法》修正案,补充免责制度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具有正当性。就破产免责的具体制度而言,适用自动免责制度更为有效,并且根据《破产法(草案)》的内容,应当在目标模式、体例模式、申请免责条件以及不得申请免责的情形等方面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云晋升 《社会科学》2020,(8):111-120
"售后回租"交易本质上是信贷担保行为,其租金交换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不能单纯基于当事人所有权的约定而认定"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因为民法所有权不完全决定破产财产归属。出于平等对待破产债权人等原因考虑,租赁物应归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公司仅享有破产别除权。由于"售后回租"合同具有节税的功能,民法层面应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在破产法中进行调整。在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如果合同被解除,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解释论层面,对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分解,双方在租赁物上成立共有关系,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取回。在立法论层面,民事规范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定仅涉及其效力,具体的破产效果交由破产法特别调整。  相似文献   

9.
管辖权分配是跨界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国际社会已在此方面取得一定立法成就,并在理论基础、破产模式和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呈现出趋同化.中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专门立法,而是"比照"国内破产"将就"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对破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在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中国作为资本引进大国和新兴资本输出大国的国际地位相匹配.对此,可以参考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体系、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重构我国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以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跨界破产合作,进而充分保护中国债务人和中国本地债权人的破产权益.  相似文献   

10.
破产立法政策告诉我们,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功能的实现.破产程序饱含私权博弈,债务人财产制度直接左右破产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实现.就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而言,信托关系的界定或许比客体说与主体说更具有法律逻辑的解释力.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机制而言,美国破产法采纳的债务人友好型的企业管理层接管模式,或许比大陆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模式更有利于企业重整计划的推动.就债务人财产的估值而言,破产程序进程中的动态估值应该嵌入立法政策的考虑之中.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管控机制与估值理论,面临法律的重新解释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作为区域性跨界破产立法最为成功的主体,欧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且成熟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基于对"国际礼让说"的移植,以礼让的理念开展区域性跨界破产合作,并以此作为分配跨界破产管辖权的最终目标;基于修正普及主义的理论指导,以"主-次破产程序"模式对区域性跨界破产的管辖权进行分配;以传统的"债务人营业所"概念确定若干次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仅及于其本国境内的债务人资产;以全新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概念确定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及于欧盟境内的所有债务人资产.这一整套成熟的制度有利于确保跨界破产程序的启动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及合理,从而切实维护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需要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解决的情形。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应有扩大化的趋势,除管理人外,债权人、监督人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撤销权的主体。在理解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考虑可撤销行为发生当时的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从而更好地确定可撤销行为的种属。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当对破产撤销权的追索期间和诉讼时效进行合理的、明确的界定,应考虑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权本是民法上的权利,但其运用于破产程序中,对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破产立法都确立了破产抵销权制度,并赋予其独特的法律涵义,使之区别于民法抵销权,同时,也设立了必要的禁止条款,防止破产抵销权制度被当事人滥用.文章结合我国最新的企业破产立法和司法案例,详细分析了破产抵销权的特征以及权利行使的具体问题,并就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手段,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历史、政治、文化环境并随之发展。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呼唤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构建应选择先采取商自然人主义的个人立法,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引进宽恕的法文化,再逐步调适推动传统文化的变革,进而建立起适合我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渐进之路。  相似文献   

16.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管理人制度自从被引入破产法之日起,就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就注定了管理人要在众多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矛盾之中生存。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相应的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会违背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现有的破产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缺乏对管理人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制。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相似文献   

18.
论破产财产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大陆法系中还是在英美法系中,“财产”作为法律概念通常是指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客体。在破产法中,破产财产的集合体构成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在性质上则带有一定人格化倾向,即破产财团并非单纯作为客体,而可以作为破产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新学术》2007,(4)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人们对破产法的认识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开始对流弊渐多的《破产法(试行)》进行理性的思考,破产法面临一场革命。在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基础问题的定位左右着立法的价值取向,破产财产这个基本概念仍然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尝试从法律性质入手,从破产财团说和破产财产客体说两种主流观点展开分析,力求从理论的更迭中寻求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文章借鉴了中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刘俊 《理论界》2010,(6):66-68
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参与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在保险公司破产的不同阶段,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到底是以债权人、管理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些角色又如何融合与协调。这些很有争议的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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