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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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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就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立法而言,该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民事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展,冲突规则更具有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彰显了冲突法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引入申明了冲突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  相似文献   

2.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同其他法律分支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但是,在区际冲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展示了自己的极为特殊之处,并总是同国际私法的发展纠合在一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专门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区际私法是一个有待开发的新课题。这里所说的区际私法包含两重意思:一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另一是研究该部门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等问题的法律科学。前者是指特定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部门;后者是指整个法律科学中的一个独立分支。但是至今中国既没有建立起区际私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没有充分重视对区际私法问题开展研究。本文仅对建立中国区际私法部门和完善区际私法学的必要性发表些个人浅见。一区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各地区经济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于跨地域性的经济民事交往频繁,而一国内各地区又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民事立法权,因此经济民事关系所涉及各地的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相互歧异的情况。区际法律冲突可能发生于联邦制国家。例如:在美国除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外,另外还存  相似文献   

4.
单方法律选择权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中争议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单方选择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法律的权能。此种权利自美国冲突法革命时便开始萌芽,最近几十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与国际公约所吸收、采纳,其主要体现在涉外侵权、遗嘱继承、信托等领域。单方法律选择权的出现与发展丰富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有效地弘扬了实质正义。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在未来修法中在更多领域纳入此种法律选择方法。  相似文献   

5.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对于发展国家间的正常交往,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是完全必要的。本文试就涉外侵权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 根据国际私法理论,适用外国法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一国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以选定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对外国冲突法的适用。其二是指一国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援用外国的法律确定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对外国实体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冲突规范,即法律选择适用规范,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此,当国际私法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就要涉及到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往往又会给内国带来不利或不便,于是各国就从各方面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从而在国际私法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如识别、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本文主要是对反致从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同其他法律分支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但是,在区际冲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展示了自己的极为特殊之处,并总是同国际私法的发展纠合在一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专门的研究。一、学说法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西方学者常说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是公元13、14世纪欧洲的产物。这个说法至少犯了两方面的错误。首先,如果这个说法意味着在公元13、14世纪之前世界上没有国际私法,那显然是不正确的。打开冲突法的史册,我们会发现,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是公元7世纪中国唐代《永徽律·名例律》中的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当时唐帝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一个中心,有许多“化  相似文献   

8.
<正> 一、“人法”和它的效力现在我们所讲的国际私法,是本世纪初从西方辗转传过来的。这种国际私法,无论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重要的法学部门,它的产生和发展,巴托鲁斯(Bartolus,或Bartolo,又或Barthole 1314—1357)及其所创立的“法则区别说”,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人们常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实,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未必就是国际私法;仅仅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也未必就会产生国际私法。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是处理罗马人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的,然而它并不是国际私法,也没有由此就产生国际私法。只有承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承认在内国可以适用外国法,这才会有国际私法。巴托鲁斯首先提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并且主张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所以西方学  相似文献   

9.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而须借助一系列特殊的冲突规范。本文着重论述了海事国际私法的冲突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理算地法、公共秩序保留等。这些冲突原则在我国的有关立法中也有规定。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并存着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之间内容的分歧导致了许多法律冲突的产生;而各国国内法对涉外货物运输的不同规定更是加剧了这种冲突的严重性.文章着重对上述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就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涉外代位权法律冲突是涉外代位权法律适用的冲突。代位权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涉外代位权法律冲突,要依次解决对涉外代位权法律关系的识别、管辖权的确定和法律适用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跨国因素"和"法律选择适用"是确定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前提,后者是关键。没有跨国因素,便无法律选择适用问题,仅有跨国因素,但不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利益,不仅不会发生法律冲突,更不会出现法律选择适用问题。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情况,即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的涉外因素。  相似文献   

1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民事权利的特殊主体。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因为“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虽然,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  相似文献   

14.
在"重刑轻民"的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很发达,尤其是有关涉外民事法规更少。唐代是我国封建法律颇为成熟的时期,从现存的中外典籍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到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唐代涉外立法的逐步完善,为解决涉外法律冲突,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5.
平行诉讼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平行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无法全面约束这种法律关系。充实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机制,统一中国在国际条约中的立场,有助于完善中国平行诉讼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6.
欧盟《罗马条例Ⅲ》之颁布在欧洲引发热议,而在中国,目前仅有的研究偏重于该条例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离婚冲突法条款本身异同的比较,忽视了两者殊异的立法形式、背景和用意.《罗马条例Ⅲ》作为冲突法规,其内容针对法律选择,但给予中国的启示却绝不止于法律适用本身.不可抛开国际管辖权规则而单独探讨冲突规则,《罗马条例Ⅲ》之出台正源于《布鲁塞尔条例Ⅱa》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反观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其发展落后于涉外离婚的冲突规则,使两者在司法中无法顺畅衔接,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7.
经常居所是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确定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经常居所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准确运用。以此为前提,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经常居所的理解与确定应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视角下,首先明确其与住所之间的规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经常居所的确定标准归纳为两项:一是客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时间因素;二是主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的意思。在经常居所不明时,应以现在居所作为补充;在没有经常居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他规范连接因素,在属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之间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充分保护寻得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8.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 ;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 ,同时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国际私法领域,冲突法的法典化已成为一个日益显著的趋势,而我国全面、系统的冲突法立法还没有开始。目前,我国的冲突法规范仍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部门法中。这些分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多不完善,有些规定还相互矛盾。这种状况对完善我国的涉外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极为不利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永平博士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致力于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的超前研究,其新著  相似文献   

20.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用来解决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加快制定解决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十分必要。为了推动我国开展区际冲突法立法,笔者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国现行国际私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关于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现行国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则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于1991年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该示范条例发表后,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受到同行重视。本文从草拟经过、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影响等方面介绍了该示范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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