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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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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2.
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现状与策略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日华 《太平洋学报》2010,18(12):19-28
中国转型时期,法官对司法中的民意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回应手法,缺乏对民意精细化和程序化的分析与运用,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因此,法官需要对民意进行灵活的识别,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回应策略需要坚持论辩主义精神,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之上。对法律方面的民意须保持警惕,并充分地解释;运用事实方面的民意还原事实真相,节约司法成本;思考结论性民意背后的推理逻辑,但不直接采纳结论性的意见;将制度建设的民意作为日后司法改革的参考资料。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交流平台,需要媒体在民意与司法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姿态,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加剧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改善司法的运作模式和法官选任机制,降低日后回应民意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3.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4.
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司法公正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军 《社科纵横》2006,21(7):92-94
业务素质标准是把握业务素质的关口,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职业准入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官、检察官是司法的主体,实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中国在规定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标准上存在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律职业经验重视不够、独立录用考试制度缺失、司法领导任职规定不细等缺陷与不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者的“业务素质关”。  相似文献   

5.
本文提出了司法实践规范的概念,并通过对案件预期结果不确定性根源和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成因的分析,论证了司法实践规范在加强司法过程、健全法律制度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和意义,同时指出了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实质性条件及其约束机制。文章认为,只有在依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在适用某些案件时并不能贴切地符合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或者容易造成偏离法律精神的后果之条件下,法官才可创制司法实践规范;也只有通过判例─—遵从前例与程序性监督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6.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7.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8.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司法哲学是法官涉及法律、司法和法治认知的一套综合性理念和思维,而决定法官司法哲学的是其司法权认知。传统的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无意志,是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政制理念;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有意志,认为司法权系一种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就建立在此认知基础之上。司法哲学与司法价值中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尽可能地适用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当以克制适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为司法哲学之基本要义和最高原则。  相似文献   

10.
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美国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对美国法院及法官的宪法或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其主旨就是以文本为解释的逻辑起点,对文本既不能作严格解释,也不能舍弃文本作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而是作合理性解释,即对文本作原初含义之探求。文本主义方法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民主理念与司法角色,这种解释方法既具有文本的开放性,又受文本的限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12.
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相似文献   

13.
宪法方法论之觉醒——由合宪性推定说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对于诸多宪法事例的分析逻辑可以窥见宪法方法论的贫瘠.虽然法律方法论具有一般法学方法论的诸多通性,但其仍不能替代宪法方法论.通过对合宪性推定方法的认识,可见宪法方法论具有本体性价值.宪法方法论的存在根基于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性.宪法的特性决定了宪法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不同.宪法方法论的缺失将对宪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制约作用.宪法方法论的觉醒将使宪法更加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4.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5.
只有法官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威信,才能对引起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断;只有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使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只有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的确定力,才能产生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来,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关于法律方法论的讨论业已成为一种时髦,法律方法论在我国的研究经历了从法律解释学的衍生,中国学者对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开始关注、重视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基本框架的建构以及初步发展的过程.法律方法自身的科学性使得法律方法的研究能够兴起并持续发展具有了可能性,中国学者对国外相关研究的译介与传播为其在国内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法律方法重要的法治意义更加凸显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必要性。本文力求从宏观上对这一研究状况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卢青峰 《社科纵横》2011,26(4):97-98,102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当前提倡能动司法的背景下,该制度对于能动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能动司法在客观上要求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同时,释明权制度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相似文献   

18.
女性主义法学作为后批判法学的一个分支,在美国的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在批判传统法律理论和现行法律制度的时候,运用了意识觉醒、女性主义实际推理和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这种法律观(包括其法律实体观和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因此无法与传统的理论相抗衡——这也决定了女性主义法学无法实现其解构传统法律文化的初衷。  相似文献   

19.
徐卫东  赵亮 《学术交流》2012,(12):49-55
商业保险中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原理可以用来矫正法官裁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即法官司法活动发生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侵权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机构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的保险金。现行制度下由法院体制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仍限定在系统内部,对错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困难,故法院外的社会参与式解决纠纷会体现出社会公正性,因为法律纠纷的标准是一个,由谁做出并不重要。法官赔偿责任保险侧重在补偿经济损失,并没有妨碍司法权正当行使,反而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与不利局面,并且即使给予保险金亦未当然出现法官被免职的后果,法院可以保留其裁判正确的观点。商业保险机构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绝大多数场合会得出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的结论,社会性参与法律适用的程序能够普遍提升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20.
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思考方向,并为判决结论提供论证。但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并不确定,方法之间也没有固定的效力位阶,这些局限使其难以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由于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其裁判具有决策性质。为了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妥当性,法官还应求助于其他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应在深化法律解释方法论研究的同时,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法学教育中也应考虑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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