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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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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凌  曾粤兴 《求是学刊》2004,31(3):80-83
对我国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典及刑法理论中共犯的分类进行了比较。笔者认为,可以把俄罗斯刑法采用的标准与我国大陆刑法采用的标准结合起来,认定共同犯罪并对犯罪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同时认为,我国大陆刑法采用的标准,虽然在实践中用起来比较容易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挂起钩来,但逻辑上存在双重标准问题。此外,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了比较,认为间接正犯实质上是单个人的犯罪,不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讨论。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认定共同盗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 ,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盗窃总数额说及参与盗窃数额说。其中参与盗窃数额说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所提出的认定标准比较合理 ,司法实践中应予采纳。但是对参与盗窃数额说的理论真意应正确把握。同时对于某些共同盗窃犯罪分子向其他共盗分子隐瞒了共同盗窃数额 ,被隐瞒的共同盗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相似文献   

3.
公共场所火灾、工厂矿山爆炸、建筑物垮塌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人主要是管理者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这说明了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理论方面和立法方面对其予以关照具有必要性。这类犯罪除具有一般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外,还具有共同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特征。从而使职务共同过失犯罪具有了主体的复数性与身份性、过失心理的关联性、注意义务的共同性、行为的合成性等特征。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因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划分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必须依据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各职务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考察其行为,进而确认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主要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相似文献   

4.
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等问题上。而事实上,关于特殊犯罪主体有许多问题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仅就特殊犯罪主体的分类、特殊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的脱节与统一、犯罪主体的类推、认定法定特殊犯罪主体的原则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特殊犯罪主体相对于一般主体而存在,它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所谓特定身份是指一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是其实施某种犯罪的前提条件或虽非前提条件但具备该身份的人实施此罪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就前者而言,不具备该身份特征的人不可能实施此罪。倘若行为人实施的某种犯罪与其拥有的特定身份无关,一般人亦可实施,那么他便构成一般罪。  相似文献   

5.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一般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只散见于各种判例和一些单行法规。英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具有完全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特点,因此,对中英两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作一比较,透视其差异,对研究和发展共同犯罪理论是非常必要的。一、共同犯罪的标意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犯罪的人数而言,虽然大多数犯罪是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不少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如.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都是以一个人犯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但也有一些条文规定了由二…  相似文献   

6.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7.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妥围绕我国新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展开论述。作者分别从“所犯罪行”与“刑事责任”两个角度阐述了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问题,提出并论证了以刑事责任为纽带重新确立罪—责—刑三者的均衡关系的体制。  相似文献   

9.
黄小玲 《探求》2001,(5):56-57
2001年上半年,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人们的视角一再落在了影响婚姻家庭稳定性的重婚纳妾、婚外同居、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上。不可否认,这些行为的确是影响家庭稳定的大敌,也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极大挑战。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第3条义无反顾地写上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则重申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45条规定了重婚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还规…  相似文献   

10.
正确认识企业法人的行为,对正确理解企业法人的过错,正确确认企业法人的责任,正确指导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都是十分重要的。一、法人行为理论的历史启示一、企业法人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1款和第106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已经确认法人不仅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有违法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是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不例外。但对企业法人行为的基本特征,尚缺乏共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1.
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犯罪因果关系的构成问题上,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两者都可以作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法学研究》1981年第五期龚明礼的《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文)。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形式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外的有关联的东西,统称为条件或联系,并由此得出结论说,犯罪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负担刑事责任的唯一的客观基础(如北京大学出版  相似文献   

12.
赵微 《求是学刊》2003,30(2):72-76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构建之初学习前苏联的模式,认为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俄罗斯刑法理论已经修正了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认为犯罪的外延大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中没能容纳的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都由犯罪概念加以补充,这一理论进步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但中国刑法理论与前苏联及俄罗斯一样,都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笔者认为,犯罪构成之外存在诸多影响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其程度的主、客观要素;司法实践证明,仅以犯罪构成来定罪而无视其他主、客观要素的价值 ,将不足以支持量刑.构筑合理的犯罪构成理论乃是中俄两国刑法理论走向成熟与发展的必经之途.  相似文献   

13.
正黑龙江男子赵宇福州见义勇为案2018年12月26日福州,黑龙江男子赵宇制止他人入室侵犯女邻居。在此过程中他踹到施暴男子李某的腹部,导致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4天。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最新通报,称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3月20日赵宇获颁"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相似文献   

14.
刘继春 《社科纵横》2006,21(3):70-71
中国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如果比实行犯大,教唆犯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就作为从犯处罚。同时,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刑法典所采纳。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上,还是在西方的诸多理念中,对教唆犯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的。而本文的作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将在下文中详述。  相似文献   

15.
东岳大帝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东岳大帝源流潘兰香一山神崇拜是一种原始的宗教现象,泰山被当作神来崇拜的历史,无疑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但泰山神真正影响了中国人的宗教生活则是自东汉开始的。东汉人信仰中的泰山神,虽然位在泰山,但并不司山事,亦不主地事,而以幽冥主宰的身份召魂稽鬼,主治死...  相似文献   

16.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法上 ,虽然 ,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 ,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 ,该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但是 ,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处罚 ;同时 ,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过于国家 ,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 ,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 ,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简言之 ,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 ,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 ,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 ,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责任     
作者评介了近年来刑事责任探讨中的一些主要观点,认为其具有法定性、双向性、实体性、引导性、强制性和最严厉性的特征;提出划分刑事责任三个开始时间的实际意义;提出了衡量刑事责任实现方法的标准,将免予起诉中的有罪认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之一;认为作为刑事责任存在根据的犯罪构成不是脱离社会危害性的空洞形式,而是犯罪成立的法定事实;认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认为悔改和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以及特定条件下遭遇的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刑事责任变更的根据。  相似文献   

18.
李朝晖 《求是学刊》2014,(3):109-114
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罪过认识上,食品监管渎职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在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要审慎掌握犯罪成立标准,谦抑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准确确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武梦超 《求是学刊》2012,39(4):84-89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尤其《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模糊性规定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认识更加混乱;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证明具体加害人的责任,或许是解决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认定方面面临的现实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途径,但理想的方式仍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社科纵横》2017,(12):63-66
"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作为责任范畴所讨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内涵上具有主观性特征。因此,只有从主观的法哲学核心"自由意志"出发去展开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思辨,才能真正厘清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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