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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原系某家电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刘某从事办事处经理工作,对应的岗位月工资为2000元,奖金、福利等根据公司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家电公司发放给刘某的每月工资均在6000元左右。2008年7月7日,刘某以对家电公司年终奖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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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2月,刘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期满后,机械公司不同意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在支付了刘某自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后,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刘某以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机械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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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月,刘某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5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刘某勤奋努力、业绩突出,成为该销售公司业务骨干,2010年末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不满意现有岗位和工资而萌生去意,并很快与某企业达成月工资5000元的初步聘用意向,约定刘某与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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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某在被诉人某水产制品厂任氨机车间主任,双方自2001年1月1日起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刘某不得在外兼职,否则解除合同,并赔偿厂方经济损失.2002年10月,厂方得知刘某经常到另外一家水产制品公司操作氨机设备,在外兼职,于是找刘某谈话,刘某辩称自己在业余时间帮妻子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经多次劝阻无效,厂方于2003年7月25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厂方人事部经理认为如果按违纪解除的方式解除与刘某的合同,刘某将拿不到失业保险金,因此与刘某商量按劳动局示范文本,另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刘某表示同意,并在这份协议的经济补偿一栏中填为"无",刘某按这份协议领取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8月,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在外兼职,厂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错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给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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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某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从事市场拓展工作.同年4月,刘某被外派到省外某市去推介产品.1个月后,刘某完成工作任务,回到总公司进行出差报账,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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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