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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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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和投资担保的意义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有诸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是政治风险(也称“非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外国一些学者将其广义地定义为:商业环境中,政治因素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私人企业的影响。这些风险主要包  相似文献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称为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 program)①,是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私人海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特别风险。如东道国(host country,指投资接受国或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企业或其资产,实行征用、国有化;或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或其他收益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或因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内乱、暴动,使外国投资企业或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等。这类特别风险称为政治风险(political risks),即与东道国政治、法律或社会有关的  相似文献   

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称为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 program)①,是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私人海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特别风险。如东道国(host cou-ntry,指投资接受国或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企业或其资产,实行征用、国有化;或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或其他收益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或因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内乱、暴动,使外国投资企业或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等。这类特别风险称为政治风险(political risks),即与东道国政治、法律或社会有关的  相似文献   

4.
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这种方式已广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然而国际直接投资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的收益和安全。因此,外国投资者往往极为关注东道国投资的政治、社会等环境。这就是国际投资保护中常说的政治风险。它常发生在投资之后,难以被投资者事先预料,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到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全部利益,因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以及  相似文献   

5.
针对海外投资者的转股行为会导致投资者在该东道国外资法中所定义的投资者身份发生变化、带来投资风险的问题,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选取了13个国家的外资基本法、单行法或外资相关法律法规等,分析其在境外投资转股处理中的不同模式,以及投资者进行配合检查与登记申报、规定该类转股等行为,并对13个国家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大多数投资协定尊重东道国国内法对于外国投资者身份变化问题的认定,投资者在境外间接转股或海外投资时应注重满足东道国法律对于外资股权变动的批准和登记要求,对于间接转股可能带来的外资法使用变化保持敏感,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法律规避或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存在威胁;中国投资者应注重对于东道国内相关法律在身份转股方面的合规工作,配合中国其他相关规定和辅助保险类措施,遵守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同的待遇和争议解决规定,降低或防范外资转股身份变动问题为海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与国内投资有相当大的区别,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及国家对外资的干预政策不同,投资者进行国际投资时,将会面临许多国内没有的新情况,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投资环境是一个综合概念,是指国际范围内某个国家或地区在接受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国际投资环境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预警系统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项目评估的起点,是影响海外直接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研究政治风险的影响因素以及建立灵敏的预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依据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向的26个国家2002-2009年相关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和BP神经网络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 :政治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来源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在政治经济制度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投资者应首先防范政治层面的风险。在政治经济制度发展水平中等且与我国政府具有良好外交关系、社会文化差异性较小的国家,投资者应首先防范经济因素引发的政治风险。在政治经济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投资者应防范我国与东道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距离所引发的政治风险。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投资于发展中国家而时常将面临的政治风险一直困扰着国际投资者。消除这种政治风险、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也就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者及其所属国共同关心的问题。1988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立是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一次成功努力。该机构与投资者签约,承保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即对于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所遭受的投保范围内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以实现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的目的。因此,机构的存在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中国能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我国几大能源企业多次进行海外能源直接投资,然而从我国能源企业对外投资的实践来看,能源投资领域属于政治风险高发领域,我国的几大能源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在对外投资中遭受到严重的政治风险。中国能源企业自身应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以防范政治风险。具体的措施包括:采用不同的能源投资形式、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及投资者——东道国仲裁。  相似文献   

10.
在"走出去"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对外能源投资规模迅速扩张,但受到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投资风险也较为突出。以中国企业对莫桑比克的电力行业投资为例,莫桑比克电力行业仍有巨大市场空间,但其拥有特殊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中资企业在莫桑比克面临的风险较多,主要表现为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征地和环评风险等。因此,中资公司可通过构建全面的投资保险体系、寻求政府支持、加强风险预测分析等措施来分散和化解投资风险。  相似文献   

11.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13.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政治风险的不确定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外开发勘探油气项目,不仅要受到来自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影响,还要受到大国在东道国的地缘政治影响,使政治风险不可确定性增强.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减少政治风险对投资项目的影响:选择良好的项目;广泛收集和利用信息,增加对目标国情况的了解和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谈判阶段降低政治风险;签订外部仲裁条款和风险保险来减少风险;与东道国石油公司合作;组建自保公司.  相似文献   

1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首次引入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机制,对完善投资保护制度及促进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其设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争端的协商解决以及东道国利益的维护。但是,其弊端表现在全面接受ICSID管辖权以及宽泛定义"投资"、准据法难以确定、对仲裁裁决监督等方面。投资仲裁机制有必要在实践中得到逐步的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正>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制定并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唯一生效的解决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争议的多边公约,据此而建立的“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则是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常设国际机构。《公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它较好地均衡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协调意志,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利用“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对东道国、投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7.
征收是东道国政府旨在剥夺或干涉个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种管制 ,但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的管制除外。我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议中的征收条款由于未区分征收的成立和征收的合法性问题 ,导致了条约解释上的困惑 ;事实上 ,我国已有条件地允许将有关征收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考虑到“与环境有关的征收”争议的特殊性 ,不应仅要求用尽我国行政救济作为提请仲裁的前提 ,否则将在条约与国内仲裁法之间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而且也会增加我国应诉的难度。  相似文献   

18.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传统上美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高标准的投资协定。晚近,随着NAFTA的生效,美国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诉至国际仲裁庭。针对国际投资实践对东道国利益的漠视,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开始转型,注意平衡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利益。中国是世界上资本输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吸取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经验,保护中国国家利益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选择ICSID仲裁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ICSID公约第25条(2)(b)为扩大公约的属人效力范围,赋予具有外国控制因素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以另一缔约国国籍,但公约本身对法人东道国国籍的认定、外国控制的形式和程度,以及功能性国籍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付之阙如,学者学说和ICSID仲裁实践歧异纷呈。法人投资者的东道国国籍应当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予以认定,而其功能性国籍则需满足ICSID公约的客观标准,功能性国籍协议并不限于明示的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外国投资者在一国的投资,享有的待遇不得低于相似或相同情形下本国投资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投资东道国赋予外国投资者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属于相对性权利,其具体内容依赖于国内投资者的权利享有状况。因此,只有明确相应的"国民",才能适用相应的"待遇",而"国民"的认定则是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第一步。国际投资协定和投资争端解决实践大多采纳"相似/相同情形"作为界定"国民"的标准之一。而何为"相似/相同情形",不同投资协定存在不同表述,而投资仲裁机构之间也存在不同理解。本文从投资协定与争端解决实践出发,对现有阐述"相似/相同情形"的典型模式予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化上述概念的方法,期望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该问题的理解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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